安全生产法

发布 2020-04-28 02:46:28 阅读 3842

2023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五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五十四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五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六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安全生产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治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 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 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 铁路交通安全 水上交通安全 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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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 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 铁路交通安全 水上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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