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星关区普宜中学致家长(监护人)的一封信。
尊敬的家长(监护人)朋友:
您好!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是民族的希望。保障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贵州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4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进一步落实“以人为本” 理念,防止学生安全事故的发生,我校已对学生进行了“学习贯彻《贵州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专题宣传教育活动。同时也希望各位家长了解《贵州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相关内容,履行好您对孩子的安全监护,保证您孩子的安全,担负起您的监护责任。各位家长要携起手来,一起共同做好学生的安全管理工作,努力构建家庭、学校和社会三位一体的学生安全防控体系;让你的孩子健康快乐地成长!
根据条例相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从学校职责、社会其他部门和职责、家长职责的各个角度,让家长明白各自责任,携手为孩子的健康成长营造有利条。现将《条例》部分内容摘录如下:供家长知晓,方便配合学校管理和培养自己的孩子。
第一为预防和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维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保障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应当坚持安全优先、多方配合、共同负责的原则。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应当坚持依法、公开、公正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三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学校及其周边治安管理,及时制止和查处危害学生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协助学校开展治安防范、消防和交通安全知识教育。
第四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防范。
(一)建立健全在校住宿学生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做好在校住宿学生的生活和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外出务工的农村未成年学生的安全教育、生活关爱、心理疏导、情感沟通等;
(二)改变上学、放学时间和发现未成年学生有未到校或者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第五学校教职工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纪律,恪守职业道德,履行岗位职责。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侮辱、歧视、殴打、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人身侵害(但可以对屡教不改的学生进行惩戒教育)。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或者学生遭受侵害时,应当及时进行告诫、制止、保护,并及时报告学校或者有关部门。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现学生生理、心理有异常的,应当及时处理。在工作岗位上遇到紧急情况时,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优先保护学生人身安全,不得擅离职守。
第六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落实安全保护措施,做好未成年学生上学、放学途中人身安全保护工作。
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学生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人员代为监护,并将委托监护情况告知未成年学生所在学校、村(居)民委员会,保持与委托监护人、未成年学生及其所在学校、村(居)民委员会的经常性联系。
成年学生的父母应当主动加强与学校的联系,配合学校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学生父母或者未成年学生其他监护人发现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异常心理状况,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学校,不得隐瞒。
第七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服从学校的教育和管理,学习安全知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不得参加赌博、吸毒、酗酒、威胁勒索、打架斗殴等可能危及自身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活动。
第八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救护受伤害学生,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保护事故现场,保全相关证据,通知受伤害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保险公司。
第九医疗机构对遭受人身伤害的学生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和**,不得拒绝、推诿或者拖延。
第十受伤害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可以参加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调查处理,有权了解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及相关调查处理的情况,学校及有关部门应当如实告知。
第十一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按照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原则,设立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调解委员会,负责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调解工作。
第十二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后,可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提交所在地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调解不成或者当事人已经提起诉讼的,应当终止调解。调解协议书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对调解协议书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产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在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毁灭证据、破坏现场、隐瞒真相、阻扰事故调查处理;
(二)寻衅滋事,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当事人、教职工、学生或者非法限制教职工、学生人身自由;
(三)围堵学校或者进入学校聚众**;
(四)侵占、破坏学校房屋、设施、设备;
(五)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学校;
(六)制造谣言、混淆视听等其他扰乱学校正常秩序的行为。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承担与损害赔偿。
第十四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据过错责任原则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已经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学校无法律责任:
(一)**、雷击、洪水、泥石流等不可抗逆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以知道的;
(四)非因学校教职工职务行为有过错导致学生自杀、自残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六下列情形造成学生人身伤害后果的事故,学校已经尽到管理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或者期间发生的;
(二)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三)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十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规章制度和纪律,实施危害他人或者自身行为的;
(二)行为具有危险性或者违反学校规定擅自租住房屋,学校、教师已经告诫并要求纠正,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成年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未尽到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学生受到伤害或者伤害他人的;
(二)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书面告知学校的;
(三)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知道或者已被学校书面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四)有其他过错的。
第十九因学校教职工实施非职务行为,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由教职工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普宜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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