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形成性考核作业册答案

发布 2020-02-28 23:05:28 阅读 5668

,即使受过伤,流过泪,也能咬牙走下去。因为,人生,就是你一个人的人生。

命运如同手中的掌纹,无论多曲折,终掌握在自己手中。

你一定要坚强,即使受过伤,流过泪,也能咬牙走下去。因为,人生,就是你一个人的人生。

命运如同手中的掌纹,无论多曲折,终掌握在自己手中。

合同法形成性考核作业册答案。

第一部分课堂讨论。

1、什么是合同的标的?

2、你如何解释该合同的标的?

3、请用合同法学原理、合同解释的知识和有关法律规定分析和处理本案。

合同的标的的概念:合同的标的是指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目标。

课堂思考题讨论记录表1

参加讨论人员:毛美霞贾新刚李更华张春霞蒋凯。

发言提纲: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发生争议的,协商解决订立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条款的意思或订立合同的目的解释。在此不能适用合同文字含解释,不能适用合同条款原则解释,也不能适用合同上下文的意思解释。

只能适用交易习惯原则解释,按照交易习惯原则,甲公司与乙公司经常有提供蔬菜的合作关系,平常如何**蔬菜的,在本合同争议中也应当参照平时交易习惯确定合同的标的。

其他人发言摘要:

1)蒋凯:本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争议在于合同的标的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应当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此做出解释。

甲公司的主张也缺少法律依据和合法依据,只是强调自己的炊事员少并不能成为自己单方面指定合同标的理由。

2)李更华:乙公司对合同做出的解释有点过于按照自己的意思解释合同,严格按照合同的条款看其也无大的过错。但是乙公司的行为与合同法中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不太符合。

3)张春霞: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的精神,当事人对合同条款不清楚之处应当本着协商的精神履行合同,而不应该自己单方面解释合同,给对方造成被动。

4)贾新刚:根据甲公司与乙公司长期合作的事实,乙公司应当考虑到甲公司的具体情况,在提供蔬菜前征求甲公司的意见。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就按照合同法规定的解释原则解决双方争议。

课堂思考题讨论记录表2

参加讨论人员:毛美霞贾新刚李更华张春霞蒋凯。

发言提纲:代位权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者的到期债权,可以以自己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撤销权指债权人在债务放弃对第三人到期债权实施无偿处分财产,财产或以非正常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妨害其债权实现时,依法享有的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上述行为的权利。

代位权主要针对的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消极行为。撤销权时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行使。

其他人发言摘要:

1)李更华:代位权时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的权利,因此,它不是**权。代位权的产生、行使条件和程序皆源于法律的规定。

(2)张春霞: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归属于债权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债权人的债权受到限制,即摘取人不得再对自己的债权行使处分权。

3)贾新刚:债权人的撤销权一经法院以判决确定,即对债务人、债权人和第三人发生效力。债务人的不当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视为自始不存在,应着手恢复原状。

4)蒋凯:债务人的行为被依法撤销后即归于消灭,视为自始无效。而第三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债务人;不能返还的,应折价赔偿;已向债务人支付了代价的,克同时请求债务人返还对价。

主要观点概括: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共同点都是侵犯了债权人的合法权利,都是因为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引起的。代位权的行使主体是债权人以债务人的名义行使对第三人的权利,而撤销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必须依靠人民法院才能保障债权人的权益。

第二部分小**。

论合同法的情势变更原则。

情势变更原则是民事活动的一个基本原则,其起源于大陆法系的德国法,现在在许多国家均有明文规定。我国合同法草案曾经吸纳了这一原则,最终却未被立法机关采纳。但无论如何,情势变更原则作为一项先进的制度,应当在今后适当的时候载入我国《合同法》,特别是随着2023年12月中国迈入世贸组织的门槛,要求国内的经济、法律和文化等方面必须遵守国际社会的“游戏规则”。

因此,在未来的立法中确立情势变更原则并对其适用加以严格限制合乎历史和现实的潮流。

一、情势变更原则的概念和性质。

在民法理论上,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非因当事人双方的过错而发生情势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履行合同原有效力会显失公平,因此,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原则。”我国合同法草案曾规定:“由于客观情势发生异常变化,致使履行合同将对一方当事人没有意义或者造成重大损害,而这种变化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并不能克服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就合同的内容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二、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

情势变更原则,能够消除因情势变更所造成的不公平后果,因此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和经济流转的法律秩序。但情势变更原则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能适用的,必须对其进行严格的限制。笔者认为,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订立合同后,客观情势发生了异常的变化。

二)情势变更必须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引起的。即情势变更的发生,必须是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引起的,才可能适用该原则。此种情况下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三)情势变更须于合同成立后,债务关系消灭前发生。如果合同成立之前已经发生了情势变更,则合同的成立是以已变更的情势为基础的,不会发生情势变更问题。

四)情势变更须为当事人所不可预见。所谓不可预见,是指当事人对客观情势是否发生不能确定性地预知,并且对客观情势的发生及其后果无能为力。

五)须因情势变更而使原合同的履行显失公平。情势变更发生以后,通常会造成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失衡,如果继续按原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将会产生显著不利于一方当事人的影响,从而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六)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必须有当事人向法院提出主张。

三、司法实践中对情势变更原则的处理。

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所产生的效力及法律效果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 变更合同。即变更合同内容,消除显失公平的结果,使合同在公平基础上得到履行。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变更合同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增减履行标的的数量。实践中增减履行标的数量可同时进行,使双方当事人的履行都发生变更,从而平衡双方的利益。如遇严重通货膨胀时,卖方可以要求买方增加应支付的金钱数额并减少自己应交付的标的物的数量,使双方履行标的均发生变动,以分担交易风险。

2、变更履行期限,延期或分期履行。从鼓励交易的目的出发,如果采取延期或分期履行能够消除情势变更所导致的显失公平结果的,即应采取此种方式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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