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作业审批制度

发布 2020-02-26 14:28:28 阅读 961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持续识别、评价公司活动、产品或服务中的危害因素以及存在的安全风险,实施必要的风险削减和控制措施,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hse风险评价,包括公司内部组织的危害因素辨识和风险评价以及公司委托外部安全评价机构开展的安全预评价、安全现状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安全专项评价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害因素包括健康、安全与环境三个方面的因素,具体是指一个组织的活动、产品或服务中可能导致人员伤害或疾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有害的环境影响或这些情况的组合,包括根源和状态。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内部危害因素辨识和风险评价管理。

第五条公司内部危害因素辨识和风险评价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生产车间、仓库、办公室等固定作业场所以及喷印机灌卸油墨、计量、化验、巡检、发电等作业过程。

二)公司、分公司办公场所以及用电、公务用车等活动。

三)工程施工及高空作业、用电等作业活动。

四)需要进行危害因素辨识和风险评价的其他场所或活动。

第六条辨识职业健康安全类危害因素一般应考虑物理性危害因素、化学性危害因素、生物性危害因素、生理和心理性危害因素、行为性危害因素和其它方面危害因素等。

第七条辨识环境类危害因素一般应考虑向大气的排放、向水体的排放、向土地的排放、原材料和自然资源的使用、能源使用、能量释放如热、辐射、振动等、废物和副产品、物理属性如大小、形状、颜色、外观等。

第八条危害因素辨识一般采用“过程分析法”,即根据实际作业过程进行作业流程分解,并针对每个流程具体分析其可能产生的危害因素。

第九条职业健康安全类危害因素风险评价一般采用“lec评价法”,具体见附录a。

第十条环境类危害因素风险评价一般先采用“直接判断法”进行筛选,然后采用“多因子评分法”进行评价,具体方法见附录b和附录c。

第十一条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和企管法规处负责收集国家、地方**安全、环境和职业健康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上级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制定危害因素辨识和风险评价准则。

第十二条公司生产车间根据评价准则并结合车间hse管理工作实际,组织开展生产车间危害因素辨识和风险评价,建立车间危害因素识别评价清单;并督促落实各项风险削减和控制措施。

第十三条公司仓库根据评价准则并结合仓库hse管理工作实际,组织、指导分公司仓库管理部门开展生产车间危害因素辨识和风险评价,建立仓库危害因素识别评价清单。

第十四条公司、分公司办公室根据评价准则并结合具体工作实际,分别组织开展办公场所和公务用车过程的危害因素辨识和风险评价,建立危害因素识别评价清单。

第十五条公司工程建设处、分公司投资工程部门根据评价准则并结合工程建设项目工作实际,督促工程承包方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危害因素和风险评价,落实各项风险削减和控制措施。

第十六条危害因素辨识和风险评价结果应逐项落实风险削减和控制措施,并作为各业务主管部门制定hse管理方案、应急预案以及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依据。

第十七条制定风险削减和控制措施应考虑风险削减和控制措施的优先顺序,具体方法参见附录d;对其中需要资金投入的部分,除特殊、紧急情况外,一般应由各业务主管部门在公司hse委员会上提出,经公司hse委员审议通过后,按计划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危害因素识别评价清单经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应及时录入hse信息系统,并分别报同级安全部门备案,各级安全部门应对风险削减和控制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危害因素识别评价清单每年应至少更新一次,当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应随时进行更新:

一)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发生变化时,应对法律法规的相应变化部分所涉及的相应生产过程等进行危害因素辨识和风险评价。

二)当相关方提出合理要求或报怨时,应对其反映的情况进行危害因素辨识和风险评价。

三)当发现重大危害因素有遗漏时,应对其进行风险评价。

四)当设备设施、工艺流程等发生重大变更时,应对变更涉及到的生产经营活动等进行危害因素辨识和风险评价。

五)当随着时间的推移,生产设备或设施出现新的隐患或缺陷时,应进行危害因素辨识和风险评价。

六)在进行检维修等临时性施工作业前,应进行危害因素辨识和风险评价。

第二十条危害因素辨识和风险评价工作可以单独组织,也可以结合专项检查或采取其他方式进行。

第三章外部安全评价管理。

第二十一条外部安全评价是指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委托专业安全评价机构对公司在役装置、场所、工程建设项目等开展的安全专项评价、安全现状评价、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

第二十二条安全专项评价或安全现状评价是指针对某一项活动或场所以及某一个特定的行业、产品、生产方式、生产工艺或生产装置等进行的安全评价,查找其存在的危害因素,确定其程度并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第二十三条安全预评价是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分析和**该建设项目可能存在的危害因素的种类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第二十四条安全验收评价是指在建设项目竣工、试运行正常后,对建设项目的设施、设备、装置实际运行状况及管理状况进行的安全评价,查找该建设项目投产后存在的危害因素,确定其程度并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第二十五条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组织实施全资或控股油库的安全专项评价或安全现状评价,并督促、协调调度储运处落实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安全对策和措施。

第二十六条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组织、指导分公司安全部门组织实施车间、仓库的安全现状评价,并督促、协调车间、仓库管理部门落实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安全对策和措施。

第二十七条仓库每两年应进行一次安全专项评价或安全现状评价,并宜结合仓库危险化学品仓储工作进行开展。

第二十八条公司、分公司投资计划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新、改、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预评价,并在项目立项过程中落实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安全对策和措施所需的资金计划。

第二十九条公司、分公司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验收评价,并落实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安全对策和措施。

第三十条公司、分公司安全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参与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的实施过程,并对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安全对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公司总经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有限责任公司。

年月日。附录a

lec评价法。

lec评价法是一种评价具有潜在危险性环境中作业时的危险性半定量评价方法,用与系统风险有关的三种因素之积来评价操作人员**风险大小,这三种因素分别是:l(事故发生的可能性)、e(人员暴露于危险环境中的频繁程度)和c(一旦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的严重性)。其赋分标准见下表:

事故发生的可能性(l)

人员暴露于危险环境中的频繁程度(e)

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的严重性(c)

由评价小组专家共同确定每一危害因素的lec各项分值,然后再以三个分值的乘积来评价作业条件危险性的大小,即:d=l×e×c。

将r值与危险性等级划分标准中的分值相比较,进行风险等级划分,若d值≧70分,则应定为重大危害因素。根据风险值d进行风险等级划分。

注:采用lec法,其危险等级的划分都是凭经验判断,难免带有局限性,应用时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正。

附录b环境因素评价的直接判断准则。

凡属下列几种情况的环境因素,直接列为重要环境因素:

a) 违反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的环境因素;

b) 污染物虽没有超标,但属于行业特征污染物的环境因素;

c) 法律法规规定限用或限期替代产品的使用;

d) 异常、紧急状态下预计产生严重环境影响的环境因素;

e) 相关方高度关注的或有明确要求的环境因素;

f) 能源资源的大量消耗与浪费。

附录c环境因素评价的多因子评分法。

判断环境因素以法律法规为基本依据,从环境因素的影响范围(a)、影响程度(b)、发生频率(c)、社区关注程度(d)和可改进程度(e)等方面进行评价。当上述五项之和(m)大于15即m=a+ b+ c+ d+ e>15时为重要环境因素。

附录d风险控制措施优先顺序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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