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2023年版

发布 2020-02-11 21:24:28 阅读 8028

为规范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18号),制定本规范。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的最低要求。

本规范所称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是指经血管穿刺径路进入心腔内或血管内实施诊断或者**的技术,主要包括冠心病介入诊疗技术、先天性心脏病介入诊疗技术和心律失常介入诊疗技术,不包括以抢救为目的的临时起搏术、床旁血流动力学监测、主动脉内球囊反搏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心血管内科、心脏大血管外科或者胸外科的诊疗科目,有血管造影室和重症监护室。

1.心血管内科。

开展心血管内科临床诊疗工作5年以上,床位不少于40张。

2.心脏大血管外科或者胸外科。

开展心脏大血管外科或者胸外科临床诊疗工作5年以上,床位不少于30张。

3.血管造影室。

1)符合放射防护及无菌操作条件。

2)配备800ma,120kv以上的心血管造影机,具有电动操作功能、数字减影功能和"路途"功能,影像质量和放射防护条件良好;具备医学影像图像管理系统。

3)能够进行心、肺、脑抢救复苏,有氧气通道、麻醉机、除颤器、吸引器、血氧检测仪等必要的急救设备和药品。

4)有存放导管、导丝、造影剂、栓塞剂以及其他物品、药品的存放柜,有专人负责登记保管。

5)开展冠心病介入**还必须配备主动脉内球囊反搏仪,以及心血管有创压力监测仪;开展先天性心脏病介入**还必须配备血氧饱和度监测仪;开展心内电生理检查和心律失常介入**还必须配备八导联以上(含八导联)的多导电生理仪。

4.重症监护室。

1)设置符合规范要求,达到iii级洁净辅助用房标准,病床不少于6张,每病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能够满足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专业需要。

2)符合心血管内科、心脏大血管外科或者胸外科专业危重病人救治要求。

3)有多功能监护仪和呼吸机,多功能监护仪能够进行心电图、血压和血氧等项目监测。

4)能够开展有创监测项目和有创呼吸机**。

5)有经过专业培训的、具有5年以上重症监护工作经验的专职医师和**。

5.其他辅助科室和设备。

1)医学影像科能够利用多普勒超声心动诊断设备进行常规及床旁超声心**检查。

2)有计算机x线断层摄影(ct)和医学影像图像管理系统。

三)有至少2名具有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资质的本院在职医师,有经过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的、与开展的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相适应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二、医务人员基本要求。

一)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医师。

1.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内科专业或者外科专业。

2.有5年以上心血管疾病临床诊疗工作经验,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经过卫生部认定的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培训基地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4.经2名以上具有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资质且具有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推荐,其中至少1名为外院医师。

二)专业**及其他技术人员经过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相关专业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技术管理基本要求。

一)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原则上只能在符合条件的**医院中开展,县级以下二级医院暂不允许开展。拟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的县级以上二级医院除满足上述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符合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的规划。

2. 有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需求。城市以区为单位,区域范围内没有获得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资质的医疗机构;农村地区在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急救时间内无法到达取得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

3.通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临床应用能力评估后,由取得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资质的**甲等医院派驻取得资质人员进行长期技术帮扶和指导,时间至少1年。

二)严格遵守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操作规范和诊疗指南,根据患者病情、可选择的**方案、患者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判断**措施,因病施治,合理**,严格掌握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的适应证。

三)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由2名以上具有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准入资格的、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决定,术者由具有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准入资格的医师担任,制订合理的**方案与术前和术后管理方案。

四)实施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前,应当向患者和其家属告知手术目的、手术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预防措施等,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五)建立健全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后随访制度,并按规定进行随访、记录。

六)在完成每例次心血管疾病介入**病例诊疗后10个工作日内,使用卫生部规定的软件,按照要求将有关信息报送卫生部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七)医疗机构每年完成的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病例不少于200例,其中**性病例不少于100例;无与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手术相关的医疗事故,择期血管造影并发症发生率低于0.5%,择期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相关死亡率低于0.5%。

八)具有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资质的医师作为术者每年完成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病例不少于50例。

其中,从事冠心病介入**的医师作为术者每年完成冠心病介入**不少于50例;从事导管消融**的医师作为术者每年完成导管消融**不少于20例;从事起搏器**的医师作为术者每年完成起搏器**不少于10例;从事先天性心脏病介入**的医师作为术者每年完成先天性心脏病介入**不少于20例。

九)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准予开展相关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的医疗机构和医师名单进行公示。

包括病例选择、手术成功率、严重并发症、死亡病例、医疗事故发生情况、术后病人管理、平均住院日、病人生存质量、病人满意度、随访情况和病历质量等。评估不合格的医疗机构或医师,暂停相关技术临床应用资质并责令整改,整改期不少于3个月。整改后评估符合条件者方可继续开展相关技术临床应用;整改不合格或连续2次评估不合格的医疗机构和医师,取消心血管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资质,并向社会公示。

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 202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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