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潍建监字〔2011〕76号。
关于开展2023年度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装饰办、市直施工企业:
为进一步做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强化和督促企业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完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经研究,决定自2023年11月1日起,在全市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工作,本次评价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考核工作合并进行。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和考核范围。
各县市区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外地入潍施工企业。
二、评价和考核依据。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办法》
三、评价和考核的方法。
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考核工作主要内容。
1、企业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建设情况,主要包括:
1)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2)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3)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及人员配置情况;
4)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置情况;
5)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安全管理人员配置情况。
2、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情况,主要包括: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及考核落实情况;
2)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建立及考核落实情况;
3)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及落实情况;
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及落实情况;
5)安全生产检查及隐患排查制度及相关记录;
6)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及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和落实情况;
7)领导带班制度。
3、企业的起重机械设备管理及安全生产检查所需工具、仪器配置情况。重点检查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产权备案工作情况。
4、企业工伤保险及工程项目意外伤害保险办理情况。
5、施工现场安全措施落实及文明施工情况,《潍坊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验收办法(试行)》(潍建监字〔2011〕38号)实施情况。
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考核工作需提供的资料:
企业申请评价复核和考核需提供的资料: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复核申请;
2)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3)企业安全生产自评报告(主要包括:自评开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4)各项规章制度(复印件);
5)企业安全生产机构设置及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文件复印件)及三类人员证书明细表及复印件;
6)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明细表及复印件;
7)生产安全资金投入计划及年度内投入明细表(现场查验原件);
8)工伤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缴纳单据复印件;
9)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案材料;
10)各类奖励和处罚资料;
11)安全文明工地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验收情况(现场查验安全文明工地评分汇总表、达标验收表原件)。
四、安全评价和考核时间安排。
一)11月15日前建筑施工企业要按照建设部《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进行自评,并将自评报告(附企业自评汇总表及分表,一式两份)与复核申请于11月18**各县市区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二)2023年12月上旬市监督站将组成安全生产评价考核小组对各县市区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进行考核,并抽取部分建筑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五、工作要求。
一)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此通知后要认真组织、加强领导,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检查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等情况,并以此促进施工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要认真学习《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和《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办法》(可在电子邮箱**,密码8889256),组织好评价和考核工作。
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是加强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在企业自评、自查的基础上,认真组织好评价复核工作。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企业安全生产保障体系不健全、管理制度不落实的施工企业要上报市监督站,市站复核属实的将上报省建管局建议暂扣或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施工企业要根据企业资质等级足额配备取得安全考核合格证书的“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确保从业人员持证上岗。企业已取得资质,长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要建议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注销企业资质。新取得企业资质的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要尽快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承揽工程项目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查处。
四)市监督站将对2023年度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2023年度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未按时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2023年度内受到主管部门三次以上处罚的;连续两年评价为基本合格和当年评价不合格的;在日常监督管理中较差的;被上级主管部门记录不良行为的施工企业进行重点复核评价。并对全市评价情况汇总后上报省建管局,同时通报全市。
附件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复核申请。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复核申请。
主管部门名称:
企业名称根据国家《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和潍坊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关于开展2023年度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考核工作的通知》,于月日至月日对本公司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了自评,现将自评情况上报,请予以复核。
企业盖章)二ο一一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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