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道德形而上学原理》有感

发布 2024-03-25 19:25:11 阅读 2920

读《道德形而上学原理》有感。

对于许多从未听说过什么是哲学,更不消提及康德的人来说,道德不过是康德所说的东西……只有当我们理解了康德所说的东西才明白。”(麦金泰尔语)“要按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去行动”,这是康德伦理学的最高原则,“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逻辑形式。我试图(仅从第二章)重构绝对命令的演绎过程,然后提及我所知的,对康德伦理学的有力批评(一共五个)并附带一点自己的看法。

首先,只有有理性的生物才具有意志。意志,指按照规律的观念(意志的观念即准则)行动的能力。在这个意义上,意志等同于实践理性。

影响意志的两大因素是理性和爱好。也就是说,意志只是一种选择的能力。当理性完全支配意志,即意志只选择完全依赖于理性所规定的原则时,被理性认为是客观必然的行动,同时是主观必然的。

此时意志与理性自在地符合。而当意志受到爱好的影响时,理性依然可以规定客观必然的行动,但在主**来这只是偶然的。理性对意志所提出的客观道德规律被表述为命令式。

在理性未能与意志完全符合时,命令式是理性对意志的“必要性”要求,既客观规律对主观准则的要求。因此,所有命令式都是应然的,都包括“应该”这个词。

命令式分为假言和定言两大类。

假言命令的必要性在于这个行为的实践是达到某个目的的必要手段。它的善(实践必然性),仅仅在于这个行为的工具意义。因此它是有条件的,条件即是它所欲的目标。

该行为只对于其目标是必然的,而这个行为本身却是偶然的:我们可以随时放弃这个目标,这时这个行为就失去了实践必然性,也就不再善了。它采取的表述是“如果……那么……”如下所示(参考@跳格子):

a.行为a是达致目的b之手段;

b.目的e值得欲求;

c.所以,行动a是善的。(我应当做a)

进一步,假言命令被分为技艺命令,机智规劝两种。对于前者,目标是偶然的,因此前者又叫或然命令。世界上有多少种目标,就有多少种手段。

而后者的目标则是幸福,这是每个人先天具有的愿望,因此它又叫做实然命令。但是,由于幸福的构成完全是经验的,所以理性根本找不到幸福所必须的普遍法则。由此,它至多是理性的规劝,它提出的行为同样不具备实践的必然性。

定言命令和假言命令不同,它要求某个行为的实践必然性就在于这个行为本身,而不是在行为之外。它采取的表述是“我应该……”没有任何条件。道德规律只能采取定言命令的形式。

因为道德上的善是无条件的,如下所示:

a.我应该完成行为a。(行为a是善的)

定言命令的第一个表述形式即是:只按照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原则去行动。

现在的问题是,定言命令绝对的必然性从何而来。也就是,定言命令的内容是如何得出的。因为,作为理性的生物,如果违背定言命令必将陷入自相矛盾。

比如“自杀”和“骗人”,如果可普遍化的话,世上将无人存在从而不能自杀,无人相信任何人从而不能骗人;这一类客观的自相矛盾对应的是完全义务。还有另一类主观的自相矛盾,比如挥霍生命和漠然待人,尽管不会自我取消,但是我们并不愿意生活在这样的环境中。所以,主观的自相矛盾对应的是不完全的义务:

人们之所以不遵守不完全义务只是希望自己能够“例外。”

定言命令的第一个形式并未解释它的绝对性,换言之,它的绝对价值从何而来。

因此,康德区分了目的和手段。目的是意志自身规定的客观根据,而手段是只包含行动可能性的根据。同时,目的分为主观目的和客观目的。

如果是理性对意志提出的目的,那么就是客观目的,此时的实践原则就是形式的;如果是爱好的话,就是主观目的。很明显,主观目的的实践原则是假言命令式的,因为主观目的只有相对价值,与主体的特殊欲望相关。而客观目的则具有绝对价值,什么作为目的才会具有绝对价值呢?

康德认为,世间万物,只有人自身具有绝对价值,一切物仅是作为人的工具时才具有相对价值。所以,只有作为客观目的人性,才是定言命令的根据。因此,定言命令的第二个表述形式是“在行动中把自己的人性和其他人的人性,在任何时候同样地看做目的,永远不能只看作是手段。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我们为什么要“一视同仁”,而不认为自己在本体上比他人更重要。光是人与物的区分,并不够说明人的平等,也就是道德规律的优先性的根据。于是,康德将前两个表述形式综合,得到定言命令的第三个表述形式:

“每个理性的意志都是普遍立法意志。”任何准则必须具备一个普遍形式,一个目的质料和一个包括二者在内的完备规定。第一个表述只强调了客观形式即普遍性,第二个表述只强调了主观目的即人自身,只有第三个表述形式阐释了主观原则到客观规律的过渡过程:

我们必须具有普遍立法的能力,才会去遵守自己所立的普遍道德规律。这也是人性之所以只能被当做目的的原因,自律的意志才是义务的最终承担者。

最后,康德指出,三种形式只有主观上而无客观上的区别,不同的表述形式只是为了更好地接近人的感性,方便人依之进行实践。

对康德伦理学的批评首先来自后果论(功利主义):考虑后果有时候比只考虑动机更重要。比如在孤岛上当只有一人能得救时,选择一个即将开发出抗癌药物的科学家优于选择一个破乞丐。

围绕后果和义务的争论汗牛充栋,聚讼纷纭数百年。可以尝试将“考虑后果”也可以作为一个善良意志的动机被纳入康德的体系吗,只要“考虑后果”符合可普遍化原则?但这个似乎与善良意志冲突了。

更关键的是,如果这个口子开了,又有什么不能符合该原则呢?当我决定为了复仇而杀人,我可以这么想:任何处于我这种境地的人,都会做出杀人的选择。

而康德绝不会同意杀人是道德的行为。康德的道德准则似乎只能困住不太机灵的人,这是麦金泰尔对康德的决定性批评之一。

但麦金泰尔似乎忽略了绝对命令的第二个形式。无论如何,杀人的行为不可能以被杀者为目的。

麦金泰尔对康德的批评之二是针对康德对于道德原则的“先验理想”:康德视道德原则神圣不可侵犯,希冀能摆脱一切经验的玷污演绎出绝对有效的先天道德原则。但这是不可能的。

第一个缺陷已如上文所示;第二个缺陷则是,可普遍化准则的生效,无可避免地要依附于某个具体的,可感的社会传统。这可能助长某些习以为常的恶习。比如在一个提倡裹脚的社会,某个女子希望免受摧残,但可普遍化原则却制止她这么做。

康德认为,可普遍化规定了什么是道德的,什么是不道德的。那么,谁来规定可普遍化呢?一言以蔽之,“寻找完全独立于社会秩序的道德立场的企图,可能是对一种幻觉的探求”。

然后是情感论的批评。该观点认为,康德对出于责任和合乎责任的区分,对道德提出了太严苛的要求。道德一旦被提纯到一个极高的境界,我们日常生活中的不少情感将被剥夺。

比如,当我去探望一个生病的朋友时,我说我是仅出于我的责任,而不是对你的情感来看望你的。在某些情感论者看来,这就是康德伦理学对我们日常情感的破坏。问题是,出于日常情感去看望朋友,也许本来就不应该处在道德的范畴内。

康德的出于责任,完全可以被理解为一种高尚的情感而等同于义务,正如康德对耶稣“爱敌人”的解释。情感论的攻击似乎是不可靠的;它维护的很可能是一种低劣的情感而完全不符合任何意义上的道德。况且,康德没有完全否认幸福的价值,也未明确宣称两种情况的重合是不合法的。

康德只是把道德抬到了很高的位置。真的很高吗?在我看来,道德本来就应该只属于少数人。

经验告诉我们,多少自利借着道德的名义横行。

最后是德性论的批评。无论是义务论还是后果论,都奠基于对自我在本体上优越地位的否认上。二者都完全忽略了做出选择的人。

伯纳德·威廉斯对这种“不偏不倚”大加挞伐。既然每个人的生命只有一次,康德伦理学是否歪曲了我们的真实伦理经验?这是情感论的一种精致的形式。

不同之处在于,它只辩护自我在本体论上的优越性,而不是企图扩大道德的范围。威廉斯进一步指出,康德将伦理学问题从古希腊的“我应该如何生活”变成了“我应该做什么”。前者才是更为根本的提问,且只有出于我们的答案才会被我们认可。

威廉斯对一切规范伦理学的批判提醒我们,必须审视道德价值在价值王国里的地位,而不是匆匆为其加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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