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工会法》的心得体会

发布 2024-01-16 15:35:06 阅读 5820

教职工与学校的劳动关系,就目前而言,并非完全合同关系。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社会保障、福利待遇等是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单位自身情况而定。随着学校办学自主权的确定和逐步扩大,学校办学效益的提高,除国家财政以外的可支配部分的数额增大,学校以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方法加以调节,在实行岗位聘任制的基础上,根据贡献的大小拉开收入的档次。

以往的实践告诉我们,学校依据有关部门统一印发的聘书进行聘任,权力、义务的规定一般是程式化的,缺少平等协商的环节,教职工个人总是处在从属的、被支配的地位,这是不公正的。另外,具体岗位的设定,有时也会有显失公平的现象。收入档次的拉开,往往并不能真正反映个人对单位贡献的大小。

档次究竟拉多大为宜,究竟拉多大有利于调动大多数教职工的积极性,各个学校的具体情况不同,必须要平等协商,协调解决。因此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制订的过程中或完善的过程中,学校都应当根据《工会法》的有关要求,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注重平等协商的环节;学校工会组织更应该担负起重要角色的责任,注意听取方方面面的意见,主动代表广大教职工利益,尽力维护广大教职工的利益,重视与学校、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协商。在广泛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制定有关规定、细则,必须及时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方能执行。

只有注重协商环节,运用协商机制,才能真正依法履行维权职责。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企事业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是当前中国工会维权的另一个主要机制。这一机制的确定,是对我国长期民主管理实践经验的概括和肯定,是符合我国现代化大生产要求、体现我国国家性质、稳定、和谐劳动关系的客观要求。国有企业的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由此,我们学校工会组织在这些方面理应肩负着十分重要之责任。首先必须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其次要督促教代会决议的执行。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规定、条例,都必须严格贯彻执行,不能打丝毫折扣。

在以往的实际中,曾出现教代会通过的决议归决议,执行归执行,行政权力并未得到有效制约。在分房、职称等敏感问题上,主要领导排斥在教代会的决议之外,工会、教职工虽然意见纷纷,逐级反映,但终因既成事实、下不为例而作罢,从而挫伤了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为此,我们学校工会应在组织选好代表、中心议题建议、筹备组织大会、宣传落实决议、督查提案办理、受理申诉建议、组织代表培训等方面做好工作,以保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质量,坚持、发展、完善这一***本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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