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监察法心得体会

发布 2023-10-14 18:55:06 阅读 4174

《监察法》第二条、第三条不仅深刻总结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实践和反腐败斗争的经验,更解决了之前监察范围过窄、纪法衔接不畅、反腐败力量分散、手段单一等问题,有利于提高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的水平。过去行政监察的对象主要是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检察院主要是侦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不管职务违法行为。现在,监委作为政治机关依法行使的监察权,不是行政监察、反贪反渎、预防腐败职能的简单叠加,而是在党直接领导下,代表党和国家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既调查职务违法行为,又调查职务犯罪行为,依托纪检、拓展监察、衔接司法,实际上是新的拓展、新的开创,实现了“一加一大于。

二、等于三”。要以《监察法》为遵循,不仅要查办职务犯罪,更要紧盯职务违法,在保持对腐败问题高压惩治的同时,更加注重对监察对象的监督,抓早抓小,防患未然。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既要严格依法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也要做好被调查人的思想政治工作,靠组织的关怀感化被调查人,让他们真心认错悔过。

坚持我们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综合运用“四种形态”,将宽严相济原则更好地运用于具体的监察工作中。《监察法》第四十四条对留置期间监察机关工作要求,以及被留置人合法权益保障作出了规定。我对该法条感触最深的是其中的第一款和第二款。

在实际工作中,考虑到被调查人在留置后,其本人和家属因信息沟通不畅,可能导致心里焦虑,给办案带来负面因素。所以除特殊情况外,我们在第一时间通知被调查人家属,并把该情况同时告知被调查人,做好心理安抚工作。在留置期间,对被调查人拥有哪些权利,我们均按照程序告知清楚,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提供符合其口味的食物,一些特殊需要,比如定期服药、进行必要的简单医疗检查等,也基本得到保障。

每次讯问控制时长,以保证被调查人合理的睡眠时间。这些措施,既保障了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也为案件的顺利推进打下基础。保障被调查人员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同时也促动了我要更加注重自身能力素质的提高,特别要加强讯问突破和取证固证等方面能力的培养。

只有自身素质过硬,才能适应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的新要求。

在以往的党纪、政纪办案上,由于业务不精、制度缺陷等因素制约,或者纵容了违法犯罪,或者让违法犯罪人员在接受党纪政纪查处时合法权益受损。再加上对于违法犯罪人员的移送上,有可能存在“捂盖子”不移送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现象,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监察委的成立,打通了从严治党的“任督二脉”。纪检监察机关以往的种种弊端,都迎刃而解。“留置”手段的灵活运用,让违纪人员侥幸心理的防线被彻底攻破,只能乖乖选择“坦白从宽”的悔过自新之路,从而让更多的公职人员回归到遵纪守法的正道上。

监察委整合了行政监察、预防腐败和检察机关查处**贿赂、失职渎职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力量,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使监察对象由“狭义**”转变为“广义**”,补齐行政监察范围过窄的“空白”,让反腐全覆盖实至名归,驶入了一条无障碍的“绿色通道”。更难能可贵的是,监察委将预防职务犯罪作为一项主责主业,将职务犯罪预防的关口前移,有利于防微杜渐,从根本上预防腐败现象的产生。

总之,纪委监委合署办公,是“形”的重塑、“神”的重铸,是“形得而神聚”,有利于重塑党纪国法的权威,增强公职人员模范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变要我遵纪守法为我要遵纪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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