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旅游法心得体会

发布 2023-10-13 08:55:02 阅读 9029

篇一:关于旅游法知识培训的心得体会。

关于旅游法知识培训的心得体会在旅游产业快速发展的情况下,旅游纠纷处理是旅行社经营管理中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和妥善解决的问题。《新旅游法》于20xx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对旅行社的经营活动进行规范,对处理违规行为作出相应规定。特此,外航国旅行政人事部于9月3日下午组织了《新旅游法》的培训。

此次培训学习分为四块大内容:一、《旅游法立法概况》二、旅行经营者规则解读。

三、其他相关规定解读。

四、积极应对调整。

本人特别对“相关规定的解读”作了详细学习和解读。如:

第28条新增条件。

1、必要的导游、领队、数量没有明确。

2、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

3、包价旅游服务:吃住行游。

4、两项以上的服务叫包价旅游,只有专属旅行社执行,其他不可以。

第29条:境内旅游代替国内旅游。

第30条:不得非法使用经营许可证;转让,出租,出借,即挂靠,承包。

罚则:处一万以上10万以下罚款。(旅游部、工商部门);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增多严格。

违法主体:个人、单位、双罚制。

第31条: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

1、扩大使用范围,增加垫付旅游者的人身财产遇到危险后的紧急救助的费用。

2、旅游经营部门有权决定使用。

3、垫付后,属旅游者和第三方的责任,有责任方付不可抗力因素,旅行社人员造成损失可以用此笔保证金。

第32条招揽、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诱导旅游者。

主要涉及产品的**,内容,标准。

第34条: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该向合格的**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1、对地接,组团,甚至司机车辆资质的审核。

2、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不合理”低于经营接待和服务成本。

3、不得以诱导欺骗,不合格的低价诱导旅游者,隐瞒不合理低价,隐瞒购物场所自费参与项目。

4、不正当利益“回扣”,人头费等形式的货币利益。

除外情形与要求1、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提出要求2、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

旅行社违反的民事责任:旅游者有权在旅行行程结束后三十日,要求旅行社办理退货并先垫付退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的费用。

第36条,旅行社组团接待,应当按照规定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

第38条旅行社应当与其专职导游的关系。

1、(1)订立劳动合同(2)支付劳动报酬(3)缴纳社保。

2、规定金额支付包价旅游合同中明确规定的导游服务费用。

3、不得以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第51条旅游经营者销售,购买高品或者服务,不得给予或者收**赂,商店返利属于**。

总的来看,新旅游法是为了加强和防范旅游行业混杂乱,从司法的角度予以定义和惩戒。通过此次学习正确的了解到:正确审理旅游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而制定的规定。

通过抓紧学习,认真领会,采取措施,防止重大质量事故的发生,尽量减少企业经营风险。

篇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心得体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自学心得体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于20xx年4月23日通过,并予以公布,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旅游法》的宣贯工作,我局早在6月份就小规模开始在局内部组织人员学习《旅游法》并在7——8月集中组织全局,各县(市、区)旅游局,各园区旅游主管部门和个涉旅企业员工进行《旅游法》的自学活动,在《旅游法》的自学活动期间,通过对《旅游法》进行了通读,并对《旅游法》的条款以不同的分类方式进行了分类,使我对《旅游法》的各项条款有了更深的印象。下面谈谈三点自己的心得体会:

一、《旅游法》系统全面:

1、涉及的法律主体全面。本法对旅游中所涉及的**部门、涉旅企业、旅游者等有所提及,明确规定他们的权利和义务。从第二章旅游者开始,本法就对旅游中所涉及的对象进行了描述,第三章对在规划和促进中**部门所起到的作用进行了说明,第。

四、五章又对旅游经营者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规定。

2、保护对象全面。本法不仅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对涉旅企业的正当经营行为和合法权益予以保护,做到不偏袒任何一方、公平公正。

本法这种全面系统的特点使得各方都有法可依,做到公平公正,更好发挥《旅游法》的社会效益。

二、《旅游法》针对性强。《旅游法》中血多条款对人民群众反应强烈的问题进行了清理解答,你定了针对性条款,比如景区门票**(第。

四十三、四十四条)、零团费(第三十五条)、强行购物(第。

三十五、四十一条)、买团卖团(第六十三条)等,通过法律的手段杜绝此类旅游市场乱象行为,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三、《旅游法》可操作性强。《旅游法》每章条款都体现一个“实”字,可操作性非常强的,就拿我们旅游主管部门来说,《旅游法》专门写了第七章旅游监督管理,对旅游主管部门的权利和操作方式都有明确规定。按照《旅游法》规定能够有效实行旅游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权。

作为旅游主管部门的一员,通过这段时间学习《旅游法》,自身的旅游业务知识有所提升,为10月1日《旅游法》的施行打下一定基础,在今后我将进一步加深对《旅游法》的理解,努力提高自身为人民服务的水平,争做旅游主管部门的一名执法标兵。

篇三:新旅游法学习心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学习心得。

自20xx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确定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来,全国各地从事旅游业的人员都掀起了学习旅游法的热潮,伴随着炎热的夏日,我也加入了这个潮流中。在学习的过程中收获颇多,现在我把自己的学习心得与大家一起分享:

一、了解新旅游法的指导思想。

这次的旅游新法是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制定目标非常明确,也使我们的旅游市场能够根据法律为依托,使旅游业更加明确、合法化来维持市场秩序,使旅游在人民的生活中带着享受的心情来进行消费。

二、建立奖惩、公平的旅游机制。

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公益宣传,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健康、卫生、方便的旅游服务。

这样对我们的旅游市场有极高的竞争力,对于有贡献的旅游公司、个人都实行奖惩的统一制度,使从事旅游行业的人更加敬业。同时良好的公平竞争制度使旅游经营者更加诚信,他们有义务为旅游

者做出很好的服务。

三、旅游者的地位与权力。

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这样就大大提高旅游者的地位,使他们有自主安排的权力,同时平等的买卖交易更深得民心。

四、旅行社与导游的服务。

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的,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这样就摆脱了我们出现的零团费、填坑团,使旅游市场更加合法,导游也不会出现上下两难的场景。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此外、新的旅游法对旅游服务合同、旅游安全、旅游监督管理、旅游纠纷处理、法律责任更加的明确,使旅游者在旅游中的服务更加的完善。不管是我们在以后的旅行或者是服务中,我们都要通过正常的程序来保护我们自己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使我们得到一个公平、诚信的待遇。

这次的培训让我受益匪浅,我一定驾着这叶扁舟于旅行之上,给更多的旅行者带上幸福的旅行,和我一起畅游人间仙境,在仙境中随波荡漾,享受人间天堂。

旅游法学习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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