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模拟法庭心得体会

发布 2023-09-10 03:15:22 阅读 5699

模拟法庭心得体会。

大学生抢劫案。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通过实践活动我们才能更好的掌握我们的知识,使其得到更进一步升华。

本次我们组的模拟法庭选取的是一个大学生抢劫案,整个案情讲的是两个沉迷于网络的大学生因为缺乏上网资金而走上抢劫同学钱的道路,因此而打伤同学被告上法庭最终李贵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王东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的案例。在此次模拟法庭中我和我们寝室的一个女生陈艺扮演的是抢劫犯李鬼和王东。我扮演的是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李鬼,陈艺扮演的是已满十八周岁的王东。

一开始我们对这样的安排表示强烈的不满,一方面是因为扮演被告这个反面角色。更重要的是因为被告只抢了五十块就被抓的事情令我们无法接受,总觉得作为一个抢劫犯只抢了五十块还被抓这样的事情太没面子。可是最终我么还是服从安排欣然接受了这个角色,毕竟这只是一次实践活动。

最后在模拟法庭接诉后,我不得不说还是感触颇多的!

首先,作为一个被告,我至始至终都无法接受我的判决结果,虽然我知道抢劫犯的定罪并没有抢劫金额必须达到多少的要求,但作为一个被告当时的心态是无论如何也接受不了判决结果的。抢劫犯作为一种行为犯,行为事实,犯罪就成立了。虽然在本案中我和王东只是抢了五十块钱,但我们的行为注定我们要为此承担责任。

况且,在抢劫过程中我们还把被害人给打伤了,我们更应该为此承担相应的责任。即使内心再怎么明白这些道理,可是每一个被告内心深处我想都是希望自己在认识到错误并且有心改过之时可以得到无罪释放的吧?在此次模拟法庭的实践中让我对被告这个在我眼中一直被视为反面人物,社会的渣滓这个的这个角色有了更深层次的认识,同时也让我更进一步的了解了当事人的心情与感想,让我对罪犯这一角色有了新的认知与看法。

刑法课时,老师跟我们说:“律师的存在与辩护的目的只在于使司法判决更趋于公正化,人性化”。当时无法理解这句话,因为以前,在我看来律师的存在只是被告人亲属找来为其开脱罪责的一种工具。

虽然我一直排斥死刑,死解决不了任何问题,但是我一直比较赞成严惩,以来以绝后患。直到这次模拟法庭我担任被告这一角色我才重新审视我自己以前的一些全凭感觉做出的一些判断与定论。同时也让我对罪责刑相适应这句话有了真正的理解。

作为一个局外人,我们在不断要求伸张正义的同时是否也应该考虑被告人的悔过态度与决心,并且给他一个重新来过的机会。

作为一个现在的法律学习者,将来很有可能成为一个法律工作从事者的我这次的模拟法庭对我以后的生活与工作也有着很大的影响。作为第三方,我们并未经历事情的整个经过,我们做出判断仅凭别人的说辞和冰冷的证据,也许你会说法律本身就是冰冷的无情的,但作为一个有血有肉的个体,作为一个生存在这个有感情有思想的社会的个体,有时候,我们更应该从感情伦理方面作出判断,而非一味的否决被告,同情被害人。我们终究要明白一个道理。

—事出肯定有因,没有谁是愿意去触犯法律这个冰冷的**的。这也让让我更懂得理性谨慎判断的重要性。

另一方面,这次的模拟法庭也让我看到了我国社会层面现存的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这次的案例是大学生抢劫案,大学生作为这个社会的受过高等教育的一个群体居然会出现抢劫这样的荒唐之事,这不仅体现的是我国公民法律观念、维权意识的淡薄与缺失,更加是我国教育工作不到位的体现。事实上,在我国是抢劫这种事情是数见不鲜的,但很多公民都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而没有采用正确的方法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同时这也纵容了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

同时,案例中的李鬼还供述说他自己也曾被同龄人抢劫过,但无知的他并未想过要用法律的**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同时也让他误以为在校门口找同学要点钱并非犯罪行为而做了这样的错事,这更加反映出我国公民法律观念的淡薄。从这一点上警惕我们不光国家要加强法制宣传,法制教育,个人也要不断加强自身的维权意识,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不给犯罪分子以犯罪的机会,这样才能促进我国的法治社会的进步与发展。

最后,在这个案例中值得我们去注意的是对于未成年被告李鬼的判决充分考虑了其特殊的身份,虽然在本次作案中李鬼与王东均系共同犯罪的主犯,但考虑到李鬼犯罪时未成年的身份,对其作出了从轻、减轻的判处,这一做法充分展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但我想敬告广大未成年的是不要以为我们是未成年可以得到特殊保护就可以肆无忌惮,就算我们是未成年。犯罪了也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

另一方面,这个案例中犯罪分子虽然只抢了五十块钱,但最终还是被判处刑罚,这又让我重新认识了抢劫罪这一罪名。

总之,在这次模拟法庭中我学到了许多在课本中学不到的东西,也让我对以前在课本中学的不懂的东西有了新的认识与体会,更好的理解所学的理论知识,也让大所学的理论知识开始尝试运用于实践活动,从中体会出了许多以前不明白的的道理。这也对我以后的学习,生活,工作都会有着一定的影响。

学号:1208401027

姓名:龚浩奇。

班级:法学一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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