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 修改

发布 2023-04-21 15:03:28 阅读 1356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号。2023年4月23日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按照**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三条***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人民**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以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第七条国家鼓励、支持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消防交流蔻,群46944-9530)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火灾预防。

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调整、完善;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第九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条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制度。

第十一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第十二条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批准开工报告。

第十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 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五) 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 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拓展: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并持证上岗。

微型消防站:是单位、社区组建的有人员、有装备,具备扑救初期火灾能力的志愿消防队。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记忆技巧:落实制定、组织进行、配置检测、保障道口、保证三房。

第十七条 ,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由应急管理部门报本级人民**备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只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才有),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第十八条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第二十条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补充(了解):举办前20个工作日,承办人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接到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书面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并将检查记录移交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第二十一条禁止在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消防交流蔻,群46944-9530)

第二十二条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的设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已经设置的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站、调压站,不再符合前款规定的,地方人民**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限期解决,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三条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消防安全规定。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应急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

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应急管理部门规定的办法,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依照本条规定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或者技术鉴定合格的消防产品,***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公布。

第二十五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生产领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流通领域)、消防救援机构(使用领域)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第二十七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消防法练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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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人人遵守 消防法 共同维护消防安全。2 贯彻落实新 消防法 维护消防安全,促进社会和谐。3 宣传落实新 消防法 提高防火意识,增强法制观念。4 新修定的 消防法 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5 新 消防法 规定,损坏 挪用或者擅自拆除 停用消防设施 器材的,责令改正并处罚款。6 新 消防法 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