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发布 2022-09-28 11:46:28 阅读 7177

aq-zd-017

1 目的: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及《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基本规范评分细则》,建立本公司厂内进行特殊危害(险)作业之许可规定,藉由许可制度的推行,理清安全、部门、工程主办单位及施工单位之各项管制作为,以确保作业人员及设备之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 职责:2.1安全。

2.1.1本管理规定由综合管理部制定,总经理审查、核定。

2.1.2监督部门、工程主办单位、施工单位工作许可执**况。

2.1.3发现有违反工安要求之作业时,立刻制止并向辖区单位提出整改。

2.2部门。

2.2.1督导确实遵循工作许可之相关规定。

2.2.2负责核发工作许可证。

2.2.3负责作业前作业区内危害物质、压力、能量的清除或采取安全处理措施。

2.2.4确认作业区内无不安全之设备或环境。

2.2.5告知施工单位人员作业区域之环境、潜在危害、防护措施、紧急处理措施(包含联络方式及联络人员)、以及相关之安全规定与注意事项。

2.2.6发现作业人员有不安全动作时,应立刻制止并向主管报告。

2.3工程主办单位。

2.3.1告知施工单位工作上应注意之事项及相关之安全卫生规定,并督导其检点施工设备及防护装备。

2.3.2监督施工单位之施工状况、环境维持及施工人员之安全。

2.3.3协助施工单位办理工作许可之相关事项。

2.3.4负责协调施工单位与辖区单位之争议事项。

2.3.5转知施工单位人员作业区域之环境、潜在危害、防护措施、紧急处理措施(包含联络方式及联络人员)、以及相关之安全规定与注意事项。

2.3.6发现作业人员有不安全动作时,应立刻制止并向主管报告。

2.4施工单位。

2.4.1督导所属单位人员确实遵循工作许可之相关规定。

2.4.2对于特殊危害(险)作业应先取得核准之工作许可证后,方可正式。

进行作业。2.4.3确认作业人员确实了解作业之相关安全规定及其区域之环境、潜在。

危害、防护措施及紧急处理措施。

2.4.4督导所属人员确实进行施工设备及防护装备之安全检点,作业前、

中实施相关气体浓度连续监测,并指派监视人员或监火员负责监视局限空间作业或动火管制区之动火作业。

2.4.5督导作业人员之施工状况及作业人员之安全。

2.4.6在作业中如有安全危害顾虑发生时,应在安全许可下立即停止作。

业,并知会工程主办单位及工安。

3适用范围:

3.1本管理规定适用于从事下列特殊危害作业:

3.1.1厂内动火作业:在公司内进行的电焊、气焊、气割、切割、磨光等。

产生明火的作业。

3.1.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进入设备内部;进入专用管道、地沟、地井、

容器;进行检验、检测、维修、养护等。

3.1.3动土作业:公司内进行的内部地面开挖、掘进、钻孔、打桩等。

3.1.4临时用电作业:企业内一切临时用电的作业。

3.1.5高处作业:按照《高处作业分级》(gb/t3608-2008)标准规定的各种作业。一般指在距离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发生坠落事故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3.1.6大型吊装作业:在企业内进行安装、拆除、维修等作业。

3.1.7交叉作业:车间或施工现场两台起重机械同时进行的起重交叉作业、安装时上下高空交叉作业以及两个相关单位在同一区域内进行的交叉作业。

3.1.8其他经辖区单位确认有必要申请工作许可证之作业。

4 定义:4.1危险作业指在生产或施工区域内进行的危险区域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

间作业、在有中毒或窒息环境作业、高处作业、大型吊装作业、易燃易爆环境作业、特种设备拆除安装、修理作业、电气作业、交叉作业及其他危险作业等作业项目。

4.2工作许可证。

指施工单位从事特殊危害(险)作业前,应实施作业点检之**,经权。

责单位主管签发后始可施工。

4.3连续侦测。

指特殊危害(险)作业期间,施工单位指派人员于作业现场,以气体侦。

测器实施作业环境中可燃性气体、一氧化碳、危害性气体浓度或氧气浓度之连续监测。

5 流程图:

6管理内容。

6.1工作许可负责人员。

6.1.1工作许可证之申请、签发及作业管制由辖区单位主管负责。

6.1.2除许可证之签发必须由辖区单位主管签核外,其余有关申请人、

检点员应由辖区单位课级以上主管或施工负责人指派所属人员为之。

6.1.3签发人、申请人及检点员于工作许可证有效期间内下班应将该工。

作许可证任务列入交接。

6.2工作许可证之申请。

6.2.1计划性作业、一般作业或紧急抢修,均应由辖区单位于作业前告。

知工程主办单位或施工单位必须提出工作许可证申请之作业项目及应采取之安全措施。

6.2.2计划性作业或一般作业需申请工作许可证者,应于作业前一日向。

辖区单位提出申请。

6.2.3紧急抢修需申请工作许可证者,应于作业前向辖区单位提出申请。

6.2.4本公司自行施工时,由施工单位申请人详实填写工作许可证之第。

壹栏后,向辖区单位为之;发包施工时,由施工单位申请人详实填写工作许可证之第壹栏后,送由工程主办单位向辖区单位为之。

6.2.5若作业项目为地下开挖作业,施工单位应检附已执行完成之地下。

开挖作业查核表,并视工安要求一并检具地下开挖安全作业计划;若作业项目为特殊高架作业,应视工安要求检具高架作业安全防护计划。

6.3工作许可证之签发。

6.3.1辖区单位接获申请后,应由辖区单位执行工作许可证第贰栏所列。

之各项检点事项,经监督人确认签署后,始可签发许可证。

1)动火作业应由辖区单位检点员测定可燃性气体浓度,测定值若高于。

规定值,需再采取一些处理措施,使其测定值低于规定值时,方可签发工作许可证。

2)对于欲施工之设备或是欲进入之局限空间,所属单位应进行隔离、

上锁、排放、吹清(迫净)等作业,以确保作业环境之安全。

3)局限空间作业应由辖区单位检点员除测定作业区温度外,应测定氧。

气、一氧化碳及危害性气体之浓度,如该项作业亦为动火作业,需加测可燃性气体浓度。测定值若高于规定值,需再采取一些处理措施,使其测定值低于规定值时,方可签发工作许可证。

4)地下开挖作业应由辖区单位检点员确认施工单位已检附地下开挖作。

业检核表,并已依本单位要求提出地下开挖安全作业计划。

5)特殊高架作业应由辖区单位检点员确认施工单位已依本单位要求提。

出高架作业安全防护计划。

6.3.2工作许可签发有关之其他告知注意事项,并进行危险分析、制定。

控制措施,许可证签发人应注明于工作许可证第叁栏中,由工程主办单位或施工单位执行并经辖区单位监督人确认签署后,许可证签。

6.3.3作业如须会办单位配合时,须经会办单位于工作许可证第肆栏会。

签同意。会办时会办单位应指派熟悉作业状况之人员,配合执行作业前检点。

6.3.4工作许可证采正、副本二联(正本格式如附件2、副本正面格式。

如附件3、副本背面格式如附件3),签发后正本由辖区单位存查,副本交由施工单位并相关文件置于作业现场明显处备查。

6.3.5工作许可证有效期间不得超过签发当日午夜十二时。若紧急抢。

修、连续工作必须展延有效期间,应于有效期间截止前,由施工单位许可证申请人填写许可证副本第捌栏向辖区单位为之;经许可证签发人或其指派之**人确认作业环境并未改变,签署同意后,始可继续作业。

6.4作业安全措施。

6.4.1施工单位应于作业前完成以下之安全作业检点,进行并逐项记录于工作许可证副本第伍栏、第陆栏内。

1)施工单位在执行动火作业前,应先指派检点员检点确认已做好安全防护且消防措施已配置完成,并经其监督人签署同意后,始可进行动火作业。

2)施工单位在执行局限空间作业前,应先指派检点员检点确认一氧化碳、危害性气体及氧气之浓度于安全状态下,且作业人员已依规定佩带呼吸防护具或其他安全防护措施,并经其监督人签署同意后,始可进行作业。

3)作业前、中施工单位须指派人员连续侦测可燃性气体、一氧化碳、危害性气体浓度或氧气浓度并定时记录;辖区单位检点员应进行抽测并记录之。测定值若高于管制值,施工单位应在安全许可下立即停工及退出作业区,经采取有效的改善措施使测定值符合管制值,并重新签发工作许可证后,施工单位于完成作业前点检始可恢复作业。

4)施工单位在执行地下开挖作业前,应先指派检点员检点确认已完成地下开挖安全作业计划之相关项目。

5)施工单位在执行特殊高架作业前,应先指派检点员检点确认已完成高架作业安全防护计划之相关项目。

6.4.2辖区单位、工程主办单位或施工单位于作业中发现该作业有立即危害或重大违反工安规定时,施工单位应在安全许可下立即停工;经施工单位请工程主办单位协助实施安全处理后,并由辖区单位依6.

3节之规定重新签发许可证,确认安全无虞后始可恢复作业。

6.4.3若设备之原内容物为易燃性或毒性物质时,经辖区单位、主办单位及施工单位协调确认有必要时,得通知消防、医疗或相关单位至作业现场待命。

6.4.4施工单位作业完成后由检点员告知辖区单位检点员会同执行许可证副本第柒栏所列作业后安全检点,经共同检点确认及签名后,由施工单位或工程主办单位存查许可证副本。

6.5许可证之保存年限。

6.5.1一般作业或紧急抢修之许可证应保存一年。

6.5.2局限空间作业之工作许可证应保存三年。

8 记录表单:

8.1作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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