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为确保从事有关危险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特制订本办法。
2.适用范围。
公司所有从事高处作业\起重作业\动火作业(此处不包括煤气系统动火)\临时用电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的单位及人员。
3.职责。3.1安环部。
负责对各相单位进行的危险作业具体执**况的监督管理,并根据审批权限进行相应的审批。
3.2 各单位(厂、部)
负责本单位危险作业的安全措施的制订、审批、监督检查及检测、防护工作;根据审批权限进行相应的审批。
4.术语。4.1高处作业: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4.2缺氧危险作业:指具有潜在的和明显的缺氧危险的各种作业,空气中的氧气浓度在19.5%以下为缺氧环境。(执行受限空间作业要求及审批)
4.3起重作业:使用吊具、索具**重物后,再利用起重机械将其移动。通常是指仅仅利用起重机械搬运重物。
4.5动火作业: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4.6临时用电作业:临时用电是指基建工地及其他需在供电部门正式运行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
4.7受限空间作业: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部分封闭,进出口较为狭窄有限,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作业活动。
5. 危险作业的安全要求及防护。
5.1高处作业。
5.1.1 高处作业分级
5.1.1.1 作业高度在2米至5米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5.1.1.2 作业高度在5米以上至15米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5.1.1.3作业高度在15米以上至30米时,称为**高处作业。
5.1.1.4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5.1.2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
对患有职业禁忌症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酒后人员等,不准进行高处作业。且高处作业必须填写高处作业许可证、按规定程序审批同意后方可作业。
5.1.3 室外环境进行高处作业应在良好天气下进行。如遇雷、雨、雪、雾不得进行高处作业,风力大于5级时在无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不宜进行高处作业。
5.1.4 高处作业人员要按照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作业前要检查防坠落用品(如:
安全带、安全绳等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如:梯子、脚扣、升降机等),作业中要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
5.1.5 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5.1.6 不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设备不得使用, 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必须使用绝缘工具。
5.1.7 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不准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或作业平台上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坠落。
5.1.8 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时,必须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5.1.9 高处作业与其它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业,若必须垂直进行作业时,须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5.1.10 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据现场情况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
5.1.11高处作业必须填写《高处作业许可证》并按照程序签批,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标准、法令、法规执行。
5.2大型起重、吊装作业管理。
5.2.1下列情况的大型吊装作业由施工单位编制吊装施工方案,经公司设备部批准后实施:
5.2.2.吊装重量大于等于40吨的物体(不包括正常生产过程中涉及的钢包、铁包等的吊运)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
5.2.3吊物虽不足40吨重,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施工条件特殊。
5.2.3其它大型吊装作业,由施工单位指定作业负责人,制定安全措施,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实施。
5.2.4大型吊装作业安全要求。
5.2.4.1吊装作业前。
5.2.4.1.1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禁止入内。
5.2.4.1.2对起重吊装设备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以及吊具、索具、钢丝绳、揽风绳、链条、吊钩等各种机具进行检查,必须保证安全可靠。
5.2.4.1.3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
5.2.4.1.4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未经设备、建筑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做为锚点。
5.2.4.1.5正式吊装前必须试吊,确认无误方可作业。
5.2.4.2吊装作业时。
5.2.4.2.1 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资格指挥证进行作业,并认真执行其中安全操作规程,严格遵守一下“十不吊”。
5.2.4.2.2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5.2.4.2.3指挥人员必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使用统一指挥信号,专人指挥。
5.2.4.2.4吊绳索、揽风绳、拖拉绳等要与带电线路保持安全距离。
5.2.4.2.5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5.2.4.
2.6悬吊重物下方严禁站人、通行和工作;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随之升降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过现场指挥人员批准。
5.2.4.2.7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程序外,还应遵守该定型机械的操作规程。
5.2.5涉及交叉作业、煤气设施检修作业,按相关安全管理制度执行。
5.2.6起重、吊装作业必须填写《大型起重、吊装作业许可证》并按照程序签批,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标准、法令、法规执行。
5.3 动火作业(不包括煤气系统动火作业)
5.3.1 凡可能与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联接管道。
5.3.2 有易燃、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经清除沉积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如进入设备内动火,同时要办动火作业票。
5.3.3 在用树脂、塑料等可燃物质制造的容器、设备内动火,要做好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炽热焊渣引起的火灾。
5.3.4 动火部位应备有适用的消防器材或灭火措施。
5.3.5 六级以上大风、停止室外动火作业。
5.3.6 动火分级
5.3.6.
1一级动火作业是指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进行的动火作业或虽不在生产运行状态,但残留有易燃易爆物品并且无法吹扫、置换、清洗干净的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5.3.6.
2二级动火作业是指在易燃易爆区域进行的除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以及公司级消防重点部位区域内、主配电室等要害部位进行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5.3.6.3**动火作业是指除。
一、二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大小,经单位安全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动火作业管理。
5.3.7动火作业必须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并按照程序签批,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标准、法令、法规执行。
5.4 临时用电作业。
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按供电电压等级正确选用,所有电气元件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必须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
5.4.1 临时用电使用的临时电源、设备和线路,要达到相应的防火等级要求,或采取相应的防火安全措施。
5.4.2 临时用电的单相与三相的混用线路应采用五线制电缆。
5.4.3 临时用电线路架空时,不能采用裸线。
架设必须牢固,电杆档距不超过30米干线距离不得小于300毫米,对地高度不得低于4米,与汽车通行的路面最小的垂直距离不得低于6米,严禁在树上或脚手架上及其它临时活动设施上架设临时用电线路。
5.4.4 临时用电线路一般不宜放在地面。
因客观原因需放在地面时,必须使用电缆。穿越车道或有可能受到机械伤害的地段应采取保护套管、盖板等措施。在地面的电缆不得有接驳口和破损。
5.4.5 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要有防雨措施,有管制措施,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5.4.6 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伏;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金属设备内作业时,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伏。
必须采用双绕组变压器。临时用电设施,必须配备安全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必须一机一闸并进行保护。
5.4.7 供电单位送电前要对临时用电线路、电气设备进行检查确认,满足送电要求后,方可送电。
5.4.8 临时用电按照谁用电谁负责,谁供电谁监督的原则。
临时用电设施要有专人维护管理,每天必须进行巡回检查,发现问题由用电申请人及时处理,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否则,暂停供电。
5.4.9 用电单位安装架设临时用电线路,必须由持有有效电工证的作业人员,方可施工。
5.4.10 临时用电的电源一侧由供电单位接线,配出的临时用电设施日常维护检查由用电单位负责。
5.4.11 临时用电的配电盘(箱)及其有关设备,不得随意变更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一旦发生违章用电,供电单位应及时制止直至停止供电。
5.4.12 临时用电结束后,应及时停止供电和拆除临时用电线路。凡因生产、工作急需架接临时性线路,使用期为三个月,使用期超过六个月者,应安装正式线路。
5.4.13 临时用电必须填写《临时用电许可证》并按照程序签批,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标准、法令、法规执行。
5.5 受限空间作业。
5.5.1各单位负责对本单位的受限空间和受限空间作业进行识别,分析确定:
5.5.1.1各个受限空间在正常、异常和紧急三种情况下可能存在的风险。
5.5.1.2各个受限空间可能的作业项目及作业过程可能存在的风险。
5.5.1.3控制风险所需的检测项目。
5.5.2形成本单位《受限空间作业清单》,并根据工艺、设备设施、介质等方面的变化,及时修订本单位的《受限空间作业清单》。
《受限空间作业清单》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由所在单位安全部门将其现行版本的电子文档报安环部备案。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为加强对危险作业的管理,确保作业安全,特制定危险作业管理制度。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危险作业的管理。3 职责。3.1安保部负责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 考核,危险作业的审批。3.2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单位危险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4 定义。4.1危险作业 当生产任务紧急特殊,不适于执行一般...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厂。一 制定目的。为加强 厂各类危险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确保作业安全,制定本制度。二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厂各室 班组 含维保队伍 业务外包单位 从事的各类危险作业。三 术语。本制度所称危险作业是指当生产 检修过程中,不适于常规的安全操作规程 安全技术规程,安全风险较大,潜在职业危害性较高,容易...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 行车吊装作业属危险工种,必须挑选身心健康 视力 听觉良好 血压和心脏正常,有操作能力,经考试合格方能担任此项工作。二 应当指定一名专业人员对行车进行专门检修与管理,每班工作前必须认真检查以下项目 1 操纵系统是否灵活可靠。2 制动器是否可靠。3 固定钢丝绳的装置是否有松动现象。4 吊钩滑轮和端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