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基础案例答案

发布 2022-09-02 04:33:28 阅读 7719

政三班黄强 2010300130100

1、甲男与乙女是一对恋人。一日,乙在**中提出要和甲分手,甲说希望我们能见最后一面,道个别,乙同意了。甲来到乙的寓所,对乙说,“希望你不要和我分手,不然我就喝下这瓶毒药!

”说着拿出一瓶液体状东西。乙认为甲是吓唬自己的,于是说,“你爱喝就喝,关我什么事。”甲一口喝光液体,满脸痛苦倒在床上。

乙认为甲是假装的,掉头摔门而去。甲中毒身亡。问:

如何看待乙的行为?

2、余某与刘某结婚后生有两个儿子余甲、余乙。后余某与刘某因感情破裂离婚,两个儿子归刘某抚养,余某每月支付生活费若干。数年后,刘某与林某结婚,当时余甲已工作,余乙随刘某改嫁。

刘某与林某又生一子林丙。余某离婚后未再婚,并于2024年去世,留下遗产4万元。2024年1月林某去世,留有家中财物共值12万元。

问:(1)余某的继承人有哪些?林某的继承人有哪些?请说明理由。

(2)此案中各当事人各可得多少遗产?写明分析过程。

3、一天,张婆婆一人在家收拾屋子,以30元人民币将全部破烂卖出。三日后,儿子李先生回家办事,满屋翻找放在床底的破皮鞋。后得知被母亲当破烂卖了。

儿子张先生急了,鞋里有他背着媳妇攒下的一万元钱。张婆婆多方打听,方得知那收破烂的是个河南人,姓刘,就住附近。张婆婆找去,刘某起初死不承认。

后在张婆婆的质问下承认已将钱存入了银行。张婆婆要求刘某将一万元钱退回自己,刘某坚持不退钱,并理直气壮的说:“我花钱收来的破烂,收来的东西自然都是我的,钱也不例外。

这是我的运气。”

张婆婆能否要求收破烂的刘某退回一万元钱,为什么?一万元钱的利息应当归谁获得,为什么?

答:1.乙对甲的死亡不负刑事责任,但其行为应受到道德的谴责。

理由:1、从犯罪主观上说,乙其对并不主观希望致甲于死地,更没有主动或蓄谋实施杀人行为,所以没有故意杀人,又因为乙没有实施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也不存在过失杀人。2、从客观上说,甲的死亡后果是因为自己喝毒药,而这毒药并不是乙给他喝的,乙没有实施致甲死亡的行为,也就是说乙的行为与甲的死亡结果没有因果关系。

3、乙也没有不作为犯罪,因为男女朋友间没有救助的法定义务,救助甲是乙道德上的义务。而且乙对甲的死亡也不能预见(认为甲不是真正自杀),所以不能定性为不作为。但是,面对他人可能的死亡后果,乙没有进行劝阻,在道德上是应该受到谴责的。

答2.(1)余某继承人:余甲、余乙。

二人为其子,属法定继承人,(刘某已与其离婚,不再是其配偶,所以无继承权)林某继承人:刘某,余乙,林丙。刘某为其配偶;余乙为其养子,享有与婚生子同等继承权;林丙为其生子。

2)余某的4万元由其子女即余甲、余乙,一人2万。 林某死后,首先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刘某可得一半遗产6万;剩余6万由刘某、余乙、林丙平分,各分2万。原因:

家中财物共值12万元属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属刘某所有,余某遗产只有另一半6万元,再无遗嘱的情况下,这6万元遗产应由三个第一继承人(刘某,余乙,林丙)平均分配。

答:3.可以。

理由:这1万元的易手都是在双方当事人刘某和张婆婆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而且刘某收的对象是破烂,而且支付过程中是一种不等价交易,所以刘某对1万元的取得属于不当得利,有义务将已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害人张婆婆。银行利息属于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孳息,也应一并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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