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发布 2022-08-30 15:38:28 阅读 2562

1 目的 为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实现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来公司区域作业的相关方。

3 依据。gb 2811-2007 安全帽。

gb 2894-2008 安全标志。

gb 3608-2008 高处作业分级。

gb 4200-2008 高温作业分级。

gb 4053.1~3-2009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gb 6095-2009 安全带

gb 7059-2007 便携式木梯安全要求。

gb 12142-2007 便携式金属梯安全要求。

gb 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t 13869-2008 用电安全导则。

jgj 46-2005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aq 3021-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安全规范

aq 3022-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aq 3025-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

aq 3028-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

安监总局令[2013]59号-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

4要求。4.1危险作业实行审批制度(审批表见附表1),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4.2进行危险作业前,相关部门必须在公司专业安全技术人员指导下对作业过程中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分析,针对分析出的危害因素列出清单,制定有效的安全措施和应急措施,形成危险作业方案并监督落实。

4.3动火作业。

4.3.1动火作业定义

动火作业是指在具有火灾**危险场所内进行的施工过程,厂区内和厂区外各化工管道及化工设备、公用工程系统的各种明火作业、明火取暖和明火照明。

分类如下:1) 各种焊接、切割作业(包括气焊、电焊、锡焊、塑料焊及砂轮切割、打磨等);

2) 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电烙铁等明火作业;

3) 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烧烤物体及旧文件纸张、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和其他易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4.3.2动火作业分级。

4.3.2.

1固定动火区动火作业:在火灾危险性小安全措施落实妥当的化验室、机械加工车间、食堂等固定区域内经常性、重复性的常规动火作业。例如:

化验室使用电炉、酒精灯等;机械加工车间使用电焊、气割、氩弧焊、等离子切割等;食堂使用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作燃料烹饪等。固定动火区设置:由动火区所属部门实施风险辨识、落实安全措施、制定现场处置方案、落实责任人并提出申请,经安全管理部门书面审理和现场确认后予以审批,固定动火区设置每年审批一次。

4.3.2.2在具有火灾**危险场所内的动火作业必须实行作业许可,履行作业审批手续,办理《动火安全危险作业审批表》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4.3.2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1) 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安全危险作业审批表》,进入有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须执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程》和《高处作业安全规程》的规定。

2)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护,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3) 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 gb50016 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4) 凡处于 gb 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 15 m 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5)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6)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 30 m 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 15 m 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 10 m 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7)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8)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乙炔瓶要按要求配置防震圈。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 5 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 10 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9) 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动火作业监护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动火作业监护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4.4高处作业。

4.4.1本规程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1) 高处作业

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 2m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2) 坠落基准面

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基准面。

3) 坠落高度(作业高度)

从作业位置到坠落基准面的垂直距离,称为坠落高度(也称作业高度)。

4) 异温高处作业

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高温是指作业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气温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 2℃及以上时的温度。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 5℃。

5) 带电高处作业

作业人员在电力生产和供、用电设备的维修中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 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高处作业。低于表 1 距离的,视为接近带电体。

表1:各电压等级下最小接近带电体距离。

4.4.2高处作业分级

高处作业分为一级、二级、**和特级高处作业,符合 gb/t3608的规定。

1) 作业高度在 2m≤h<5m 时, 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2) 作业高度在 5m≤h<15m 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3) 作业高度在 l5m≤h<30m 时,称为**高处作业。

4) 作业高度在 h≥30m 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4.4.3高处作业安全要求与防护

4.4.3.1高处作业前的安全要求

1)进行高处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将辨识出的危害因素写入《危险作业审批表》,并制定出对应的安全措施。

2)进行高处作业时,除执行本规范外,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高处作业及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

3)作业部门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负责,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

4)高处作业人员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如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精神疾病等)、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进行高处作业。

5)从事高处作业的部门应办理《危险作业审批表》,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作业。

6)《危险作业审批表》审批人员应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7)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应在作业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后投入使用。

8)高处作业前要制定高处作业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有关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

9)在紧急状态下(有下列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的)应执行部门的应急预案:

1)遇有6 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下的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2)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不明。

10)高处作业前,作业部门现场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代现场环境和作业安全要求以及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

11)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危险作业审批表》,检查验收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作业。

12)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符合国家规程的劳动保护用品,安全带符合 gb 6095的要求,安全帽符合 gb 2811 的要求等。作业前要检查。

15)高处作业用的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国家有关规程。高处作业应根据实际要求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笼、梯子、防护围栏、挡脚板等。跳板应符合安全要求,两端应**牢固。

作业前,应检查所用的安全设施是否坚固、牢靠。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16)供高处作业人员上下用的梯道、电梯、吊笼等要符合有关规程要求;作业人员上下时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固定式钢直梯和钢斜梯应符合 gb 4053.1和 gb 4053.

2 的要求,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应符合 gb 7059和 gb 12142 的要求。

17)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踏板不得有缺档。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

立梯工作角度以75°±5°为宜。梯子如需接长使用,应有可靠的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 1 处。连接后梯梁的强度,不应低于单梯梯梁的强度。

折梯使用时上部夹角以35°~45°为宜,铰链应牢固,并应有可靠的拉撑措施。

4.4.3.2高处作业中的安全要求与防护

1)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2)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高处作业人员应系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在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架或钢丝绳上,不得系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不得低挂高用。

系安全带后应检查扣环是否扣牢。

3)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工具在使用时应系安全绳,不用时放入工具袋中。

不得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防止坠落措施。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

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

4)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

遇有 6 级以上强风、 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特级高处作业、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 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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