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作业安全管理

发布 2022-08-28 20:01:28 阅读 9903

1 目的。

为规范危险性作业的管理,控制和预防风险,有效地控制和减少事故,確保從事指定危險工作人員的安全及健康,預防意外發生及在該危險發生時減低其負面的影響,制定本制度;

2、范围。适用于公司各部门的动火作业、受限空间内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临时用电等危险性较高的作业活动的安全管理。

3、职责。3.1安全员负责各危险作业环节的综合安全监督管理。

3.2各部门负责相关区域的作业环节的安全管理。

第一部分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加强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火灾和**事故的发生。

2、范围。适用于全公司范围内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

3、定义。1.1 动火作业——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1.2 动火作业分级。

1.2.1 一级动火作业:

指在所有原料场及周边5米范围内,二车间制浆车间一楼上料区,热电车间干煤棚区及输煤系统内,所有成品仓,储油罐及周边5米范围内,纸机干燥区域,生化沼气池及周边10米范围内,一车间旧3#机厂房内淀粉放置处,二车间淀粉放置处等动火作业活动。

1.2.2 二级动火作业:除一级之外进行的动火作业活动。

4、 职责。

1.3 动火作业项目负责人职责。

1) 负责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并指定一名监火人负责现场的安全监护。

2) 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3) 动火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1.4 动火人职责。

1) 动火人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并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字。

2) 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参与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及审批情况,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或审批手续不全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安全办报告。

3) 动火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作业许可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在审批手续不完备的情况下动火作业。

1.5 监火人职责。

1) 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并进行气体测试并签名,确保现场安全措施持续有效执行,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2) 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得兼做其它工作。

3) 如果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必须立即制止。

4) 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1.6 动火区域负责人职责。

1) 对责任区域内的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

2) 检查、确认《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应及时制止。

3) 在动火作业中,如有紧急情况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4.5 安全办专人职责。

1)审查《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2)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3)按照程序要求进行《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审批。

5、工作程序要求。

5.1 动火作业前的危险有害因素识别。

1)动火作业项目负责人在动火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2)将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及安全措施内容填入《动火作业许可证》内。

5.2 动火作业的安全要求。

1)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域内,凡可动、可不动的动火一律不准动火,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都应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

2)动火分析。监火人在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m。

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应重新取样分析。当被测可燃气体或蒸气**下限≥4%时,其被测浓度≤0.5%(体积百分数)时为合格;可燃气体或蒸气**下限<4%时,其被测浓度≤0.

2%(体积百分数)时为合格。动火作业环境的气体化验分析数据应记录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以备存查和落实防火措施。

3)动火作业现场必须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必须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不把周围易燃物清除,严格禁止动火。对确实无条件移走的可燃物,动火时可能影响或损害无条件移走的设备、工具时,操作者必须用严密的铁板、石棉瓦、防火屏风等将动火区域与外部区域、火种与需保护的设备有效地隔离,现场配备好灭火器材和水源,必要时可不定期将现场洒水浸湿。

4)动火期间距离动火点30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离动火点15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5)动火作业前,动火人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具的本质安全再使用。

6)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瓶间距不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小于10m的安全距离;气瓶严禁在阳光下暴晒,氧气瓶口及减压阀、阀门处不得沾染油脂、油污,乙炔瓶严禁横躺卧放;运输、储存、使用气瓶时,严禁碰撞、敲击、剧烈滚动,且气瓶要放置牢固,防止气瓶倾倒。

7)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如果确因生产需要,必须动火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7)施工动火作业涉及到其他管辖区域时,由所在管辖区域领导审查签名,并由双方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作业项目负责人派一名动火监护人,按动火级别进行审批后,方可动火。

8)进行高空动火作业时,其下部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止火花溅落引**灾**事故并同时办理《高空作业许可证》。

9)在进行电焊作业时,电焊机应放于指定地点,火线和接地线应完整无损,禁止用铁棒等物代替接地线和固定接地点;电焊机的接地线应接在被焊设备上,接地点应靠近焊接处,不准采用远距离接地回路,作业过程中,要注意火星飞溅的方向,可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作成的档板控制火星的飞溅,防止火星落入有火灾危险的区域。

10)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11)动火作业完毕后,安全办专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必须对周围现场进行安全确认,在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12)动火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动火作业实行“三不动火“,既没有经批准的动火作业许可证不动火、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稽查中心及安全办的各级领导、安全员及稽查员有权随时检查动火作业情况。

在发现违反动火管理制度的动火作业或危险动火作业时,有权收回动火作业许可证,停止动火,并根据违章情节,对责任单位及责任者进行严肃处理。

6、《动火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6.1 动火许可证的主要内容。

动火许可证应清楚地标明动火类型、个人防护用品、动火申请单位/部门、动火地点名称、工作内容、安全措施和动火分析的气体测试实际值及其它相关安全措施,每次开始动火时间,以及各级审批人的签名及意见。

6.2 动火许可的使用及有效期。

动火作业许可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一份《动火作业许可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一级、二级动火作业的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8h,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应重新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6.3 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审批程序和终审权限。

1)一级动火作业,由动火作业项目负责人(含外包)填写动火许可证及危害识别和所采取的安全措施并签字,再作业人员及监火人确认无误签字后,上报至动火所属区域负责人进一步研究补充制定安全措施,经批准后向公司安全办申请,安全办派专人进行现场确认后审批方可作业。特殊情况下(如法定节假日或晚间作业)由动火作业项目负责人(含外包)填写动火许可证及危害识别和所采取的安全措施并签字,再作业人员及监火人确认无误签字后,上报至动火所属区域班组长或以上管理人员负责现场安全措施落实并签名,确保作业现场符合安全作业条件方可批准动火作业。

2)二级动火作业,由动火作业项目负责人(含外包)填写动火许可证及危害识别和所采取的安全措施并签名,再作业人员及监火人确认无误签字后,上报至动火属区域负责人进一步研究补充制定安全措施,经批准后方可作业。

6.4 《动火作业许可证》的留存和管理。

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送到安全办留存,第二联送到车间(部门)留存,第三联交动火执行人,各联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内容不得随意涂改,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实行一个动火点、一张动火证的安全管理。

7、相关记录。

7.1《动火作业许可证》

第二部分高空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加强高空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2、范围。适用于全公司范围内高空作业的安全管理。

3、定义。3.1 高空作业。

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空进行的作业,称为高空作业。

3.2 坠落基准面。

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基准面。

3.3 坠落高度。

从作业位置到坠落基准面的垂直距离,称为坠落高度(也称作业高度)。

4、高空作业分级。

高空作业分为一级、二级、**和特级高处作业。

1)作业高度在2m≤h<5m时,称为一级高空作业。

2)作业高度在5m≤h<15m时,称为二级高空作业。

3)作业高度在15m≤h<30m时,称为**高空作业。

4)作业高度在h≥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空作业。

5、高空作业有关责任人职责。

1)高空作业项目负责人或临时指派的负责人,对执行作业负全责,必须在高空作业之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安全措施的制定且落实到位,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

2)高空作业执行人在接到《高空作业许可证》后,要详细核对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高处作业条件时,有权拒绝作业,并向公司安全办报告。高空作业执行人要随身携带高处作业许可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作业。

如在作业中遇到有作业条件变化,不适合高空作业,监护人员应立即指令停止作业,高空作业人员下撤至安全区域,待恢复正常,并经原批准部门批准,才可重新进行高空作业。

3)高空作业监护人(一般由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的操作工担任)负责现场的安全检查和监护工作,检查合格后,在高空作业许可证上签字认可。监护人在作业过程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汇同项目负责人,并进行现场检查,确定无隐患后方可离开现场。

4)车间主管人员在作业期间应负责做好生产与高处作业的衔接工作。在高空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

5)各级审查批准人须对作业的审批负责,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高空作业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确定高空作业级别,安全措施等,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

一 适用范围及目的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环境 安全管理体系内各运行部门和人员。适用于进入公司区域内进行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和公司内各生产作业工序。目的 为规范公司各类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减少危险作业事故的发生,预防和控制可能造 身伤害 财产损失的事故,确保员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二 术语和定义 一 危险...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标准

目的。为了对危险作业安全进行有效控制,防止发生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事故,特制订本标准。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集团公司危险作业安全管理。3职责。3.1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危险作业安全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的执 况进行监督。3.2 消防部门负责对禁火区动火作业进行监督管理。3.3各单位负责制订并具体组织实施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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