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厂2×1000mw机组工程。
起重作业监理实施细则。
***工程建设监理****。
2023年6月。
批准:审核:
编写:目录。
1.目的。2.适用范围。
3.相关文件。
4.起重作业一般规定。
5.起重机械及设施。
6.起重工(索)具。
7.起重机操作及起重指挥人员。
1.目的。加强起重作业的安全管理,减少和杜绝起重机械事故的发生,保障设备和人身安全。
2.适用范围。
适用于***电厂2×1000mw机组工程起重作业安全管理工作。
3.相关文件。
3.1《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3.2《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2010
3.3《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2012
3.4《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一部分:火力发电)dl5009.1—2014
4.起重作业一般规定。
监理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4.1 重大的起重、运输项目,是否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制定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4.2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是否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并应有施工技术负责人在场指导,否则不得施工:
1)重量达到起重机械额定负荷的90%及以上。
2)两台及以上起重机械抬吊同一物件。
3)起吊精密物件、不易吊装的大件或在复杂场所大件吊装。
4)起吊超长、超宽、超高或**昂贵设备。
5)起吊**品、危险品。
6)起重机械在输电线路下方或其附近作业。
7)起重机和施工升降机安装、拆卸、负荷试验。
8)龙门架安装拆卸及负荷试验。
4.3 两台及以上起重机械抬吊同一物件。
1)宜选用额定起重量相等和相同性能的起重机械。严禁超负荷使用。
2)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过本身80%的额定载荷。特殊情况下,应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和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批,企业技术负责人应现场旁站监督实施。
3)选取吊点时,应根据各台起重机械的允许起重量按计算比例分配负荷进行绑扎。
4)抬吊过程中,各台起重机械操作应保持同步,起升钢丝绳应保持垂直,保持各台起重机械受力大小和方向变化最小。
4.4 吊装电气设备、控制设备、精密设备等易损物件时,应使用专用吊装带,严禁使用钢丝绳。
4.5 起吊物应绑挂牢固。吊钩悬挂点应在吊物重心的垂直线上,吊钩绳索应保持垂直,不得偏拉斜吊。落钩时应防止由于吊物局部着地而引起吊绳偏斜。吊物未放置平稳时严禁松钩。
4.6 起吊大件或不规则组件时,应在吊件上拴挂牢固的溜绳。
4.7 吊装零散小件物件时,钢丝绳应采取缠绕绑扎方式;当采用容器吊装时,应固定牢固。
4.8 不得在被吊装物品上堆放或悬挂零星物件。吊起后进行水平移动时,其底部应高出所跨越障碍物500mm以上。
4.9 有主、副两套起升机构的起重机,主、副钩不得同时使用。设计允许同时使用的专用起重机除外。
4.10 起重机严禁同时操作三个动作。在接近额定载荷时,不得同时操作两个动作。臂架型起重机在接近额定载荷时,严禁降低起重臂。
4.11 起重工作区域内无关人员不得逗留或通过;起吊过程中严禁任何人员在起重机臂杆及吊物的下方逗留或通过。对吊起的物件必须进行加工时,应采取可靠的支承措施并通知起重机操作人员。
4.12 起重机吊运重物时应走吊运通道,严禁从人员的头顶上方越过。
4.13 吊起的重物必须在空中作短时间停留时,指挥人员和操作人员均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4.14 埋在地下或冻结在地面上等重量不明的物件不得起吊。
4.15 起重机在作业**现故障或不正常现象时,应采取措施放下重物,停止运转后进行检修,严禁在运转中进行调整或检修。起重机严禁采用自由下降的方法下降吊钩或重物。
4.16指挥人员看不清工作地点、操作人员看不清或听不清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重作业。
4.17 起重吊装的吊点应按施工方案设置,不得任意更改。吊索及吊环应经计算确定。
4.18吊装就位后,应待临时支撑、吊挂完成或就位固定牢靠后方可脱钩。严禁在未连接或未固定好的设备上作业。
4.19大型设备吊装应检查是否符合下列规定:
4.19.1 吊装超高、超重、受风面积较大的大型设备时应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必要时应论证。
4.19.2 大型设备吊装前应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交底人和作业人员应签字。
4.19.3 作业过程中专业技术负责人应在现场指导。
4.19.4 汽包吊装区域内严禁电焊、切割作业。
吊装过程中汽包、钢丝绳、滑轮等不得与其他物体摩擦、碰撞,与带电物体应保持安全距离。吊装过程中应监测汽包倾斜角度和位置变化并及时调整,汽包需要水平位移时,应控制位移速度。
4.19.5 发电机定子吊装需现场配制的起吊门架、铺设轨道应经设计计算并在吊装前验收合格。
使用桥式起重机吊装时,应测量桥式起重机主梁挠度,确认正常后方可正式起吊。定子上升过程中要监测倾斜角度和位置变化。吊装过程中设专人监测桥式起重机挠度变化。
4.19.6 屋顶桁架吊装起吊时应根据吊装方法对桁架进行加固,吊装绑绳点必须在节点处,缆绳拉设位置不能影响后续桁架的吊装。
桁架吊装应正式就位、固定牢固,指挥人员确认后,起重机方可解除受力、拆除钢丝绳。摘钩时,施工人员必须使用攀登自锁器或速差自控器。
4.19.7 除氧器、加热器吊装需现场配制的起吊门架、铺设拖运轨道等设施应经设计计算并验收合格。
拖运轨道铺设在结构梁上时,结构梁应经受力核算,并征得原设计单位同意。设备单侧落在拖运轨道上使用卷扬机拖运时,另一侧起重机操作应与卷扬机操作保持同步,起重机钢丝绳保持受力。
4.19.8 大板梁吊装作业前应提前设置好安装就位用操作平台和安全防护设施。
组合吊装使用的吊耳、加固等应经计算,使用前应验收合格。组件搬起过程下方不得有人工作。吊装过程中大板梁下平面起升高度不宜超过就位标高500mm。
大板梁就位后应穿螺栓并初紧后,方可摘钩。
4.19.9 使用液压提升装置吊装大型设备时,应严格按产品技术说明书操作,起吊结构应经设计计算,并在吊装前验收合格。
设备吊装过程中应设专人监督。钢索在施工过程中,应与带电物体保持安全距离。
4.20 检查起重作业是否严格坚持“十不吊”原则:
4.20.1 超过额定负荷不吊;
4.20.2 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确不吊;
4.20.3 吊物和附件**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4.20.4 吊物上站人或吊物上带有活动件不吊;
4.20.5 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不吊;
4.20.6 工作场地昏暗,光线不足看不清不吊;
4.20.7 氧气瓶、乙炔瓶等**品、危险品无可靠安全措施不吊;
4.20.8 带棱角、刀口物件未垫好、包边(防止磨损钢丝绳)不吊;
4.20.9 埋在地下或冻结在地面上的物件不吊;
4.20.10 非起重指挥人员指挥时不吊。
4.21 当工作地点风力达到五级时,不得进行受风面积大的起吊作业;当风力达到六级及六级以上时,不得进行起吊作业。
4.22 遇有大雪、大雾、雷雨等恶劣气候或夜间照明不足,使指挥人员看不清工作地点、操作人员看不清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重作业。
5.起重机械及设施。
5.1 起重机械应标明最大起重量。检查起重机械的制动、限位、联锁以及保护等安全装置是否齐全灵敏有效。
5.2 塔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等高架起重机机械的避雷装置。
5.3 在轨道上移动的起重机,除铁路起重机外都必须在轨道末端2m处设车挡。轨道设接地装置。
5.4 悬臂式起重机工作时,吊臂的最大仰角不得超过制造厂规定。制造厂无明确规定时,最大仰角一般不得超过78度。
5.5 未经施工单位机械管理部同意,起重机械各部的机构和装置不得变更或拆换。
5.6 闲置时间一年以上的起重机械,经历风暴、**、重大事故的起重机械,新装、拆迁、大修或改变重要技术性能的起重机械,在使用前均应按出厂说明进行静负荷及动负荷试验。制造厂无明确规定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试验。
5.6.1 静负荷试验:
将试验的重物吊离地面10cm,悬空10分钟,以检验起重机构架的强度和刚性。静负荷试验所用重物的重量,对于新安装的、经过大修的或改变重要性能的起重机,应为额定起重量的125%;对于定期进行检验的起重机,应为额定重量的110%。试验中如发现构架有永久变形,则应修理加固或降低原定的最大起重量方可使用。
桥式起重机在试验中如发现桥架刚性不够,主梁跨中的下挠值在水平线下达到跨度的700分之一且不能修复时,应报废。
5.6.2 动负荷试验:
在静负荷试验合格后进行,试验时应吊着试验重物反复地卷扬、移动、旋转或变幅,以检验起重机各部的运**况,如有不正常现象则应更换或修理。动负荷试验所用重物的重量应为额定起重量的110%。
5.6.3 起重机械的静、动负荷试验由施工单位机械、技术、安全等部门监督进行,试验结果交资产管理、技术管理部门备案。
5.7 起重机械的检查:
5.7.1 班前日常检查:由操作工在班前、班后进行,多班作业交**时由操作工共同按规定项目进行检查。
5.7.2 经常性检查:由资产管理部门机管员每月不少于一次组织相关人员对起重机进行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检查内容:
a.起重机正常工作技术性能;
b.安全防护装置;
c.线路、罐、容器、阀、泵、液压或气动的其它部件的泄露情况及工作性能。
d.吊钩、吊钩螺母及防松装置。
e.制动器性能及零件的磨损情况。
f.钢丝绳磨损和尾端的固定情况。
g.链条的磨损、变形、伸长情况。
h.**、吊挂链和钢丝绳及辅具。
5.7.3 定期检查:由项目监理部组织,施工单位机械施工处机管员、操作工、技术人员、检修人员共同参加,每季度对起重机械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内容:
a.第5.7.2条经常性检查的内容。
b.金属结构的变形、裂纹、腐蚀及焊缝、铆钉、螺栓等连接情况。
c.主要零部件的磨损、裂纹、变形等情况。
d.指示装置的可靠性和精度。
e.动力系统和控制器等。
6.起重工(索)具。
6.1 现场使用的各种规格的钢丝绳分别由相应二级单位负责,谁使用谁管理。
6.2 物资采购部所使用的钢丝绳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有出厂合格证书和性能试验证书。
6.3 经检验合格、正常使用的各种规格的钢丝绳由使用部门统一在绳头100mm范围内涂红色标记,并挂上铭牌。
6.4 新插制的钢丝绳直径超过9.3mm(包括9.3mm)应在绳上加钢套管、打钢印、注明日期、最大负荷、制作单位。
起重作业安全监理细则
目录。1.目的 2 2.适用范围 2 3.相关文件 2 4.起重作业一般规定 2 5.起重机械及设施 3 6.起重工 索 具 5 7.起重机操作人员 5 8.起重指挥人员 5 1.目的。加强起重作业的安全管理,减少和杜绝起重机械事故的发生,保障设备和人身安全。2.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工程起重作业安全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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