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工程师考试 《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考试重点

发布 2022-06-06 23:39:28 阅读 4964

安全工程师考试:《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考试重点。

一、大纲要求:

检验应考人员对事故责任的划分原则、程序;对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的熟悉程度;

二、重点、难点:

1.了解***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安全生产法的有关内容;

2.熟悉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的依据;

3.掌握事故处理意见的形成方法及要求。

三、内容讲解:

二、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十三条条规定:“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

”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主要规定

***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地方人民**主要领导人和**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下列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大火灾事故;

特大交通安全事故;

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民用**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特大安全事故;

煤矿和其他矿山特大安全事故;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

其他特大安全事故。

地方人民**和**有关部门对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或者机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的,不得批准;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弄虚作假,骗取批准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批准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或者机构除必须立即撤销原批准外,应当对弄虚作假骗取批准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的当事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行贿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或者机构违反前款规定,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予以批准的,应当开除公职;构成**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对依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或者机构必须对其实施严格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条件的,必须立即撤销原批准。

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或者机构违反前款规定,不对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实施严格监督检查,或者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条件而不立即撤销原批准的,对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市、县人民**依照本规定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履行,本地区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对**主要领导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十四条第2款规定:“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未依照本规定履行职责,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对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或者性质特别严重的,由***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省长、自治区主席、直辖市市长和***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县、市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应当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

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地方人民**及**有关部门违反前款规定的,对**主要领导人和**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降级的行政处分。”

***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地方人民**或者**部门阻挠、干涉对特大安全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对该地方人民**主要领导人或者**部门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有关地方人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

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3)《宪法》第四十条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对中介机构实行事故责任追究的主要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 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 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 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的资格。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

检验检测工作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聘用未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并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的人员,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的;

在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中,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报告的。”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3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其担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员的资格,并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予以除名。”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负责人实行事故责任追究的主要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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