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居民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技术要求。
1.1 本要求规定了居民住宅小区(以下简称小区)安全防范系统的要求,是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和验收的基本依据。
1.2 本要求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单幢、多幢住宅楼、公寓楼、商住楼、别墅的安全防范系统应参照执行。
2.1 下列文件中对于本要求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要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要求。
gb 12663 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
gb 20815-2006 **安防监控数字录像设备。
gb 50198-2011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03 建设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343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gb 50348-2004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94 入侵报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95 **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96-2007 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057-2010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17565-2007 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
gb/t 28181-2011 安全防范**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
gb/t 21741 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通用技术要求。
gb/t 50314-2006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
gb/t 20299-2006 建筑及居住区数字化技术应用标准。
gb/t7401 彩色电视图像质量主观评价方法。
gb/t 7946—2008 脉冲电子围栏及其安装和安全运行。
ga 308-2001 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
ga/t 72 楼寓对讲系统及电控防盗门通用技术条件。
ga/t 75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
ga/t 644 电子巡查系统技术要求。
ga/t 669.1 城市监控报警系统技术标准第1部分:通用技术要求。
ga/t 678-2007 联网型可视对讲系统技术要求。
3.1 gb/t 21741中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要求。
4.1 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一般由周界防护、公共区域安全防范、住户安全防范及小区监控中心(安全管理系统)四部分组成。系统基本架构见图1。
图1 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基本架构图。
5.1.1 安全防范系统应与小区的建设综合设计、同步施工、独立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5.1.2 小区安全防范工程程序应符合ga/t75的规定,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原则、设计要素、系统传输与布线,以及供电、防雷与接地设计应符合gb50348—2004第3章的相关规定。
5.1.3 安全防范系统中使用的设备和产品,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现行强制性标准和安全防范管理的要求,并经安全认证、生产登记批准或型式检验合格。
5.1.4 小区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宜同本市公安监控报警联网系统的建设相协调、配套,作为社会监控报警接入资源时,其网络接口、性能要求应符合ga/t 669.1等相关标准要求。
5.1.5 各系统的设置、运行、故障等信息的保存时间应≥30天。
5.1.6 小区技防设施基本配置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基本配置。
5.2.1 系统的前端应选用不易受气候、环境影响,误报率较低的入侵探测装置。
5.2.2 当系统的前端选用无物理阻挡作用的入侵探测装置时,应安装摄像机,通过**监控与报警的联动,对入侵行为进行图像确认、复核。
系统的联动、图像确认、复核、记录等应符合5.3的相关规定。
5.2.3 系统的防区应无盲区和死角,且应24h设防。
5.2.4 系统的防区划分,应有利于报警时准确定位。
5.2.5 与住宅相连的裙房顶层平台,宜在墙或裙房外沿顶端安装入侵探测装置。
5.2.6 一般入侵探测装置的系统报警响应时间应≤2s。张力式电子围栏入侵探测装置的系统报警响应时间应≤5s。
5.2.7 系统报警时,小区监控中心应有声光报警信号,并应在模拟显示屏或电子地图上准确标识报警的周界区域。
若有联动摄像机,则对应区域的监控图像应在监控平台上弹出,用来显示、确认报警发生的区域状况。
5.2.8 周界报警系统可与室内报警系统共用报警主机。
5.2.9 系统的其他要求应符合gb50394的规定。
5.3.1 摄像机安装基本要求:
1 出入口、主要通道应安装固定焦距摄像机,监控范围内的平均照度应≥50lux,应设置与摄像机指向一致的辅助照明光源;
2 监控区域应无盲区,并应避免或减少图像出现逆光现象;
3 固定摄像机的安装指向与监控目标形成的垂直夹角宜≤30°,与监控目标形成的水平夹角宜≤45°;
4 摄像机应采用稳定、牢固的安装支架,安装位置及高度应不易受外界干扰、破坏,且应不影响现场设备运行和人员正常活动;
5 带有云台、变焦镜头控制的摄像机,在停止云台、变焦操作2min±0.5 min后,应自动恢复至预置设定状态;
6 室外摄像机应采取有效防雷击保护措施。
5.3.2 小区出入口摄像机的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
1 高清摄像机内置嵌入式操作系统(支持车辆抓拍、号牌识别、**检测、连续**流的压缩与传输),支持双码流,**与图像分流设计;
2 抓拍方式:**检测;夜间应采用led补光灯;
3 连续**流传输至监控中心存储;
4 高清摄像机至少200万ccd像素,12.5fps时分辨率达到uxga或者1080p;
5 具有大容量存储功能,存储容量不小于16g且数据和**存储时间不小于15天;
6 机动车辆捕获率应不小于90%。非机动车和行人的捕获率应不小于85%;
7 预留与公安联网的接口。
5.3.3 同一建筑物、建筑物内同一层面所有出入口(含楼梯出入口)、电梯厅内摄像机的安装朝向应一致。
5.3.4 设于小区内的地下停车库机动车辆出入口摄像机朝向应一致向内。
5.3.5 电梯轿厢的摄像机应安装在电梯轿厢门体上方一侧的顶部或操作面板上方,且应配置楼层显示器。
5.3.6 **监控图像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小区周界的**图像应清晰显示人员的行为特征;
2 小区出入口的**图像应清晰地显示进出人员面部特征和/或机动车牌号,且进出人员的面部有效画面宜≥显示画面的1/60;
3 小区内的地下停车库车辆出入口的**图像应清晰地显示进出的机动车牌号和走进(出)人员的体貌特征;
4 地下停车库与小区地面及住宅楼相通的人行出入口、地下非机动车停车库与地面相通的出入口、住宅楼出入口,以及小区商铺、会所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等处**图像,应清晰地显示进出人员面部特征;
5 地面机动车集中停放区、地下机动车停车库主要通道、别墅区域机动车主要道路交叉路口、小区主要通道的**图像,应清晰显示过往人员的行为特征和机动车的行驶情况。
5.3.7 摄像机在标准照度下,**安防监控系统图像质量主观评价应符合gb 50198-1994规定的评分等级4级的要求,其余量化指标应符合:
1 黑白摄像机水平清晰度应≥600 tvl,监视图像水平清晰度≥400tvl;
2 彩色摄像机水平清晰度应≥480 tvl,监视图像水平清晰度≥270tvl。
5.3.8 系统所有功能的控制响应时间、图像信号的传输时间不应有明显时延。
5.3.9 具备**监控与报警联动的系统,当报警控制器发出报警信号时,监控中心的图像显示设备应能联动切换出与报警区域相关的**图像,并全屏显示。其联动响应时间应≤2s。
5.3.10 **图像应有日期、时间、监视画面位置等的字符叠加显示功能,字符叠加应不影响对图像的监视和记录回放效果。字符时间与标准时间的误差应在±30s以内。
5.3.11 监控系统显示设备数量的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 1~128路监控图像配置不小于1:8的显示设备;
2 129~256路监控图像配置不小于1:10的显示设备;
3 257~384路监控图像配置不小于1:12的显示设备;
4 385路以上监控图像配置不小于32台的显示设备。
5.3.12 监控系统相关设备的接口协议应满足gb/t 28181-2011的要求,系统应提供开放的控制接口及二次开发的软件接口。
5.3.13 监控系统大于64路图像的应配置屏幕墙和监控管理主机,统一对监控图像进行管理。
5.3.14 应配置(网络)数字录像设备,对系统所有摄像机摄取的图像进行24小时全天候记录,保存帧速应≥25 帧/秒,保存时间应≥30天。
小区出入口、地下停车库出入口等重要通道**图像的录像格式精度应全部不低于d1;
5.3.15 系统由多台(网络)数字录像设备组成并同时运行时,在确保图像不丢失的前提下,宜配置统一时钟源对所有(网络)数字录像设备进行时钟同步。
5.3.16(网络)数字录像设备应具有**丢失、网络掉线、硬盘错误等报警提示功能。
5.3.17 系统宜采用智能化**分析处理技术,具有虚拟警戒、目标检测、行为分析、**远程诊断、快速图像检索等功能。
5.3.18 系统其他要求应符合gb50395的规定。
5.4.1系统应重点对小区出入口、停车库(场)出入口及其车辆通行道口实施控制、监视、行车信号指示、停车管理及车辆防盗等综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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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上海201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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