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安全检查内容及要点说明

发布 2022-05-27 09:15:28 阅读 9866

前言。一个清华附中安全事故,仿佛一夜之间把监理从业人员推上了安全监理的风口浪尖,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均未明确工程监理人员应具体承担的安全责任;但有关部门出于推卸自身责任或平息社会不满情绪的考虑却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作为追究监理从业人员“监理安全责任”的“法律依据”,凡是出现安全事故,影响稍大的就追究监理人员的刑事责任;有的甚至比施工单位的人员处罚还重。

尽管业内人士、学者曾就监理安全责任的合理性和监理工程师享受的权力与承担的义务不对等纷纷发表言论报以不平,但最终都无法憾动国家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强制性。因为这种法定义务是国家权力机关要求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必须履行的社会责任。既然风险已客观存在,在现阶段国家宏观政策未做出相应调整前,监理从业人员必须苦练内功,力求自保,才是最明智的选择。

基于此,本人根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的规定,对应相关规范,逐步整理出施工现场监理人员在安全管理方面应检查的项目及依据条文供大家参考,不足之处敬请指正。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内容及主要要点说明。

一、安全管理。

1、保证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应急救援。

2、一般项目:分包单位安全管理、持证上岗、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安全标志。

二、文明施工。

1、保证项目:现场围挡、封闭管理、施工现场、材料管理、现场办公与住宿、现场防火。

2、一般项目:综合治理、公示标牌、生活设施、社区服务。

三、基坑工程。

1、保证项目:施工方案、基坑支护、降排水、基坑开挖、坑边荷载、安全防护。

2、一般项目:基坑监测、支撑拆除、作业环境、应急预案。

四、模板支架。

1、保证项目:施工方案、支架基础、支架构造、支架稳定、施工荷载、交底与验收。

2、一般项目:杆件连接、底座与托撑、构配件材质、支架拆除。

五、高处作业。

检查项目:安全帽、安全网、安全带、临边防护、洞口防护、通道口防护、攀登作业、悬空作业、移动式操作平台、悬挑式物料钢平台。

六、扣件式钢管脚手架。

1、保证项目:施工方案、立杆基础、架体以建筑结构拉结、杆件间距与剪刀撑、脚手板与防护栏杆、交底与验收。

2、一般项目:横向水平杆设置、杆件连接、层间防护、构配件材质、通道。

七、门式钢管脚手架。

1、保证项目:施工方案、架体基础、架体稳定、杆件锁臂、脚手板、交底与验收。

2、一般项目:架体防护、构配件材质、荷载、通道。

八、碗扣式钢管脚手架。

1、保证项目:施工方案、架体基础、架体稳定、杆件锁件、脚手板、交底与验收。

2、一般项目:架体防护、构配件材质、荷载、通道。

九、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

1、保证项目:施工方案、架体稳定、杆件设置、脚手板、交底与验收。

2、一般项目:架体防护、杆件连接、构配件材质、通道。

十、满堂脚手架。

1、保证项目:施工方案、架体基础、架体稳定、杆件锁件、脚手板、交底与验收。

2、一般项目:架体防护、构配件材质、荷载、通道。

十。一、悬挑式脚手架。

1、保证项目:施工方案、悬挑钢梁、架体稳定、脚手板、荷载、交底与验收。

2、一般项目:杆件间距、架体防护、层间防护、构配件材质。

十。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

1、保证项目:施工方案、安全装置、架体构造、附着支座、架体安装、架体升降。

2、一般项目:检查验收、脚手板、架体防护、安全作业。

十。三、高处作业吊篮。

1、保证项目:施工方案、安全装置、悬挂机构、钢丝绳、安装作业、升降作业。

2、一般项目:交底与验收、安全防护、吊篮稳定、荷载。

十。四、施工用电。

1、保证项目:外电防护、接地与接零保护系统、配电线路、配电箱与开关箱。

2、一般项目:配电室与配电装置、现场照明、用电档案。

十。五、物料提升机。

1、保证项目:安全装置、防护设施、附墙架与缆风绳、钢丝绳、安拆验收与使用。

2、一般项目:基础与导轨架、动力与传动、通信装置、卷扬机操作棚、避雷装置。

十。六、施工升降机。

1、保证项目:安全装置、限位装置、防护装置、附墙架、钢丝绳、滑轮与对重、安拆、验收与使用。

2、一般项目:导轨架、基础、电气安全、通信装置。

十。七、塔式起重机。

1、保证项目:荷载限制装置、行程限位装置、保护装置、吊钩、滑轮、卷筒与钢丝绳、多塔作业、安拆、验收与使用。

2、一般项目:附着、基础与轨道、结构设施、电气安全。

十。九、起重吊装。

1、保证项目:施工方案、起重机械、钢丝绳与地锚、索具、作业环境、作业人员。

2、一般项目:起重吊装、高处作业、构件码放、警戒监护。

二。十、施工机具。

检查项目:平刨、圆盘锯、手持电动工具、钢筋机械、电焊机、搅拌机、气瓶、翻斗车、潜水泵、振捣器、桩工机械。

主要条文说明。

一、安全管理。

1、保证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应急救援。

2、一般项目:分包单位安全管理、持证上岗、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安全标志。

1、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2、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置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的通知。

第十三条总承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

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一人;

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二人;

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

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万~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

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分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满足:专业分包至少1人;劳务分包的工程50人以下至少1人,50~200人的至少2人,200人以上的至少3名及以上,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总人数的5‰。

注: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依据《建筑法》第三十八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2009〕87号等的规定,这里不作过多赘述。

3、项目监理部审核施工组织设计及内容依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

5.1.6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施工组织设计,符合要求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报建设单位。

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按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施工组织设计需要调整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程序重新审查。

施工组织设计审查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 编审程序应符合相关规定。

2 施工进度、施工方案及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应符合施工合同要求。

3 资金、劳动力、材料、设备等资源**计划应满足工程施工需要。

4 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5 施工总平面布置应科学合理。

5.5.2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并应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及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同时应核查施工机械和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

5.5.3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专项施工方案,符合要求的,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报建设单位。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应检查施工单位组织专家(5名及以上且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进行论证、审查的情况,以及是否附具安全验算结果。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按已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专项施工方案需要调整时,施工单位应按程序重新提交项目监理机构审查。

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 编审程序应符合相关规定。

2 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3 持证上岗(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

4、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依据《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

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包括: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经省级以上人民**建设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5、安全标志及范围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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