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的船舶安全检查规则的研讨

发布 2022-05-25 12:10:28 阅读 6125

201年第1期‘青岛远洋船员学院学报。

文章编号一o3

关于新的船舶安全检查规则的研讨。

张晓。眭云芳2

1.青岛远洋船员学院航海系,2.青岛远洋船员学院机电系,山东青岛266

提。要:我国经修订的新的201年船舶安全检查规则现已开始实施。本文简评新的船舶。

安检规则的特点,讨论其与98规则比较有哪些变化,并对该规则的一些存疑进行相关的研讨。

关键词:船舶安全检查规则船舶安全检查程序。

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港口国监督检。

查报告。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引言。的监督检查,以督促船舶、船员、船舶检验机构,以199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

及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有效执行我国法。

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以下简称“98年船舶安律、法规、规章、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和我国缔检规则”或“98规则”)在加强船舶监督,保障水上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新规则通过对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水域污染等方面曾船舶安全检查的定义,进一步突出了船舶安全检发挥过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时代的前行,船舶安查的“督促”作用,将船舶安全检查的意义、功能和全检查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有关的国际公约发作用表达得比较清楚。

生了变化,特别是随着ism规则、ns规则、is满足了新的国际公约、规则和国内法规对规则、ns规则、20年海事劳工公约以及我国。

船舶的监督检查的要求。

船员条例等的出台,98规则已不能完全适应海事199年以后,so公约和mar公约先管理机构对到港的船舶实施监管的要求,亟待修后有过多次重大修订,并推出了ism规则、is规订和完善。为此,我国交通运输部于200年11

则,国内出台了nsm规则、ns规则、船员条例等月30日以部令的形式,颁布了经修订的新的《中法规,20年海事劳工公约和201年stc公约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以下简称“新和规则也将很快生效,还有一些国际公约和国内。

的船舶安检规则”或“新规则”),该规则于今年3

行政法规将陆续出台。这些新的国际公约、规则。

月1日起开始实施。本文主要介绍新的船舶安检和国内行政法规都必须通过船舶监督检查的方。

规则的特点;评介与98规则相比较,新的船舶安。

式,以保证其被有效地履行或实施。新规则全面。

检规则有哪些变化等。

考虑了这些新公约、新规则和国内新法规对船舶2新规则的主要特点。

监督检查的要求,通过对船舶安全检查内容(项新的船舶安检规则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目)的相应规定,确保可以通过船舶安全检查这种。

.1首次为船舶安全检查做了定义。

监督方式,来保证这些公约、规则和国内行政法规新规则第二条通过对船舶安全检查的定义,得到有效实施。

明确了船舶安全检查的检查主体为海事管理机。

.3明确规定了船舶安全检查的程序构,检查对象为船舶和船员,船舶安全检查的功能新的安检规则比较清楚地规定了船舶安全检为对船舶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等进行。

查的检查程序:根据选船标准选择受检船舶一登。

收稿日期。第一作者简介:张晓.男。教授.船长。

010年第1期青岛远洋船员学院学报。

船后向船方出示有效证件一对船舶进行巡视,核查船舶证书、文书和船员证书,开展初步检查一如发现明显缺陷或接到举报,则要对船舶实施详细检查一在完成检查后,对船舶存在的缺陷进行判断,提出处理意见一签发“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或“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一必要时进行复查。新规则中关于受检船舶的选择、初步检查、详细检查、签发检查报告、通知有关部门与机构等规定,与imo的“港口国监督程序”中的规定相同,从而使得我国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开展的安全检查与国际上开展的港口国检查在形式上接轨。

.4优化了船舶安全检查的程序。

新规则改变了98规则对船舶不分重点,全面检查的制度。第九条明确规定,应根据我国海事局制定的选船标准,有选择地选择船舶进行安全检查;在先进行初步检查中,如果发现在安全、防。

污染、保安等方面明显存在缺陷或隐患时,再实施详细检查,从而简化了检查程序,提高了检查的针对性和效率。第十八条规定,除导致滞留、禁止进港、限制操作或驱逐出港之一的缺陷纠正后,船舶。

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复查外,其他缺陷纠正后,船舶可以自愿申请复查,海事管理机构可采取跟踪检查的方式来监督缺陷的纠正情况。这一规。

定进一步强化了船舶自我纠正缺陷的义务,同时也避免了船舶因一些小缺陷而需要等待复查,导。

致船期不必要的延误,从而与国际上通行做法保持了一致。

.5强调船舶检验和审核发证在保证船舶安全方面的作用。

新规则规定,在船舶安检中发现的缺陷如果。

与船舶检验或审核发证有关,检查机构应通知船舶检验或审核发证机构,后者应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检查机构;海事管理机构在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中发现船舶存在的缺陷与船舶检验机构有关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对船舶检验机构开展调查和处理等。这些规定实际上从一个侧面强调了船。

舶检验和审核在保证船舶安全方面的源头作用,起到督促船舶检验和审核部门认真把好保证船舶安全的“第一道关口”的作用。

.6内容更加详尽,更具可操作性。

新规则内容更为详尽无须赘言,新规则对船。

舶安全检查和处理所做的非常详尽的规定,使得。

船舶安检检查更具可操作性也显而易见。

与98规则比较。新规则的变化。

与98规则比较,新的船舶安检规则有较大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规则的框架有所变化。

修订后的新规则仍然为五章,但条款由24条变为36条。新规则将98规则中的“检查”和“处理”两章合并成“船舶安全检查和处理”一章,从而。

将船舶安全检查程序在一章中完整和清晰地做了。

表述。新规则增加了“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和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一章,其目的是为了规范“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和“港口国监督检查报。

告”的核发、补发、换发程序,以及保存和使用要求。

.2扩大了船舶安全检查的检查范围。

8规则仅适用于中国籍200总吨或750千瓦以上海船、50总吨或36.千瓦以上内河船舶,以。

及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的一切外国籍船舶的安全检查。新规则取消了上述限制,扩大了船舶安全检查的检查范围,包括适用水域与适用船舶,新规则适用于所有中国籍船舶,以及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港口、内水和领海的外国籍船舶。

.3丰富了船舶安全检查的内容。

新规则在98规则规定的船舶安全检查内容基础上增加了“中国籍船员所持适任证书所对应的适任能力”、“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的运行有效性”、“船舶保安要求”、“船员人身安全、卫生健康条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国际公约要求的其它检查”等检查内容,不但满足了实施ism规则、ns规则、is规则和我国船员条例等要求的对船舶监督检查,也为今后开展200年海。

事劳工公约和经修订的新的stc公约和规则。

预计将于201年生效),以及其他新生效的国际。

公约和国内法规的监督检查提供了依据。

.4对船舶所有人或管理人等有更多要求。

新规则规定,从事国际航行的中国籍船舶所。

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应定期将船舶在境外接受检查和处罚的情况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新规则还规定,中国籍船舶在境外发生水上交通。

事故或者污染事故的,或者在境外被滞留、禁止进。

港、驱逐出港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在船舶到达国内第一个港口前,将船舶在境。

外接受检查和处罚的情况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这些规定是98规则中所没有的。

010年第1期青岛远洋船员学院学报。

。5与98规则相比较,增加和删除了一些内容。

查活动,可否对“航行”于我国“领海”的外国籍船舶实施安全检查以及如何检查,这肯定是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新规则第二条称“船舶安全检查”系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对船。

.5.相对于98规则,新规则中增加了许多新内容。例如新规则首次明确船舶安全检查分为两类——港口国监督检查和船旗国监督检查;首。

舶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等进行的监督。

检查,这里没有提到对保证船舶安全至关重要的。

次提出了选定受检船舶的原则——根据选船标准,结合实际情况,按照公平对等、便利公开、重点突出的原则,合理选择;首次提出船舶安全检查应。

船舶安全体系运**况的检查,让人感觉在表述上有所欠缺。新规则第八条规定船舶安检内容包。

遵循的原则——依法、公正、诚信、便民;首次提出括“对船员人身安全、卫生健康条件的检查”,如果。

对有缺陷的船可以采取的处理措施——包括开航。

前纠正缺陷、在开航后限定的期限内纠正缺陷、滞留、禁止船舶进港、限制船舶操作、责令船舶驶向指定区域、驱逐船舶出港等;首次提出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签发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实施港口国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签发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首次提出在船舶安全检查中可采取初步检查、详细检查、跟踪检查、临时检查等检查形式;增加了船舶可以对检查人员提出的缺陷和处理意见进行陈述和申辩权利的规定;增加了对缺陷纠正情况应进行检查,并在航行日。

志中进行记录的规定。新规则提高了违规罚款的额度,并对违反本规则的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和违法人员分别按其违规情节的严重程度规定罚款额,对于情节严重的违规,其最高罚款额3倍于普通违规罚款额,这在98规则中是没。

有类似规定的。

.5.新规则删除了98规则中的一些规定。例如,新规则未再提及对中国籍的船舶进行安全。

检查后,检查人员应签发“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也未再提及对需要滞留的船舶应按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再签发“禁止离港通知书”,对可以解除滞留的船舶依然需要按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再。

签发“解除禁止离港通知书”等。这实际上是简化了在对船舶实施安检以后,以及在对船舶实施滞留后的处理程序,同时意味着赋予了检查人员和复查人员更大的权利——可以直接决定是否滞留。

船舶或解除滞留。

新规则中值得**的一些提法以及需要明确的一些问题。

.1总体来说,新规则表述清晰,用词准确,歧义不多,但也还是存在着一些值得**的地方。

例如新规则第二条规定,本规则适用于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领海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安全检。

能根据200年海事劳工公约,将这句话改为“对船员在船工作最低要求、就业条件、劳动安全与社。

会保障的检查”似乎更好。新规则第九条规定,经海事管理机构检查的中国籍船舶,或经“东京备忘录”成员当局检查的外国籍船舶在六个月内一般。

不再进行检查,可否考虑将经“巴黎备忘录”成员当局检查的船舶也包括进六个月内一般不再进行检查的范畴?新规则中多次提到“缺陷”和“隐患”一词,规则第三十三条对什么是“缺陷”有定义,但对什么为“隐患”却无定义。另外新规则多。

次提及对“缺陷”要加以纠正,但没有提及对“隐患”应该如何处理,如果能在新规则中对“隐患”一词应加以定义,并对如何处理“隐患”予以明确,那就更好了。

.2新规则中还有一些需要明确的问题。例如规则第九条规定,依选船标准核算具有较高安全风险指数的船舶不受六个月内不在检查的限制。但具有较高安全风险指数的船舶是怎样核算出来的,规则本身并没有做明确规定。

规则第十七条规定,应在航行日志中记录在船舶安检过程中发现的缺陷的纠正情况。是否所有在船舶安检。

过程中发现的缺陷的纠正情况都要记录?是记在航海日志的记事栏内还是重大事项记载栏内?怎。

样记?规则都没有说明。规则第十九条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对缺陷纠正情况进行跟踪检查;规则第二十条规定,对连续二年不能返回国内港口接受船旗国监督检查的船舶,船籍港海。

事管理机构可以到船舶所在地港口对船舶实施船。

旗国监督检查;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和(或)污染事故的船舶,可以指定有关。

船舶检验机构对其实施境外临时检验。这些新规。

定在实践中如何执行,需要海事管理机构以适当。

的形式加以明确。

下转第19页)

010年第1期青岛远洋船员学院学报。

对策略[j]青岛远洋船员学院学报200年第[4]卢佳,改进轮机专业英语教学模式尝试[j]交。

通职业教育200年第5期。

上接第3页)

结束语。的认识。

可以预见,新的船舶安检规则实施后,对打击低标准船舶,保障船舶和水上人命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等将发挥巨大作用。希望通过本文的评介,让读者对我国新的船舶安检规则的特点以及新规则开始实施后可能会遇到的一些问题有一定。

船舶安检规则(19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

船舶安检规 ̄lj

40船舶安全检查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 1997 发布单位 部海事局 2005 11 15 1997年11月5日交通部令 1997 15号发布第 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船舶技术设备状况和人员配备及适任状况的监督检查,保障水上人命财产的安全,防止污染水域,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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