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协议

发布 2022-05-24 13:27:28 阅读 2421

为确保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施工用电的安全运行,杜绝触电**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部、北京市有关规定,总分包双方签订如下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协议。

甲方(总包方):中国建筑一局(集团)****。

乙方(分包方):孝感市春兴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一、目标:1.杜绝各种触电**事故的发生。

2.杜绝电气火灾事故,杜绝重大电气设备事故。

3.现场临时用电设施通过各级安全检查,实现争创“北京市文明安全工地”的目标。

二、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甲方负责对现场临时供、用电设施进行统一管理。

2.甲方依据建设部《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基本标准》实施对乙方的管理,并指导其临时用电工作的开展。

3.甲方设置现场临时用电管理部门(机电部)。

4.甲方设一名临时用电技术负责人,对现场临时用电设施进行管理。

5.甲方为现场提供一级配电柜和二级配电箱。

6.甲方负责制订现场的《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

7.甲方负责对乙方临时用电设备及电箱的验收和检查。

8.甲方负责对施工过程中各单位共用临电设施部分的协调。

9.甲方设电工人员负责现场。

一、二级箱部分的维修和保养,以及组织实施现场临电设施的布设和改进。

10.现场发生触电事故和电气火灾事故,甲方有责任积极组织抢救。

11.甲方对乙方违章乱接线或不服从甲方对临时用电设施的统一协调管理,以及未经允许擅自使用甲方。

一、二级电箱的行为,有权给予罚款和停止使用其电气设备的权利。

12.甲方对乙方出现的不积极整改自身临电隐患的行为有权给予罚款,对于存在严重隐患,经提出未整改的电箱、电缆、手动工具及灯具有权给予没收。

13.甲方有权对乙方发生的重大触电未遂事故,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罚款。

14.甲方为乙方在局定点厂家购买电箱、电缆、漏电保护器提供帮助。

15.在用电期间,事故停电或者其他原因停电,有责任通知乙方,并及时安排恢复供电。

16.现场发生触电事故或电气火灾事故甲方有责任组织抢救,并提供方便条件。

二)乙方责任。

1. 乙方必须服从甲方对全现场供、用电设施的统一管理。

2. 乙方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部《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甲方《安全用电管理规定》中的规定、规范所使用的电箱和各类电气设备,规范职工安全用电的行为。

3. 乙方负责提供自己使用的**配电箱、设备专用箱、照明专用箱和各种配套的电气设备。乙方在一个区域用电回路较多、较远时,必须自己装设自己的。

二、**之间的过渡箱(分路箱)。

4. 乙方的供用电设施必须符合三相五线制接零保护系统、逐级漏电保护、专级专箱的模式、各电气设备、照明必须在末端箱内装设漏电保护器,其漏电动作电流不得大于30ma。

5. 乙方进入本工地的电箱、电缆、各类电气设备及灯具必须先经过甲方机电部、安全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使用的电气设备、材料。

6. 乙方在接用甲方提供的。

一、二级箱时,必须经过甲方在现场的电工负责人的允许,并服从甲方电工负责人对各方用电回路的统一安排和调整。

7. 乙方必须配备合格的电工并持证上岗,严禁无合格证件的人员私自接、拆电线和对电气设备进行维修。

8. 如乙方不能配备足够的合格电工,保证本单位电气接线、维修的需要,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派电工人员给予帮忙,所发生的人工费和物料费一律扣入乙方工程款内。

9. 乙方严禁出现电箱、电气设备、灯罩的金属外壳不接保护零线的严重隐患,严禁一闸多机和一闸多控,严禁光力合一(照明与动力同箱或同闸)。

10. 乙方严禁将不合格的电箱、电缆、灯具和电气设备带进本工地使用。严禁使用卷线滚子和移动插座代替开关箱。

11. 乙方需购入的电箱、电缆、漏电保护器应购买中建一局定点厂家经认定的产品。所购买的以上器材均必须备有全国电工认证书和检测报告。电箱严禁自己制作,严禁购买非定型厂家产品。

12. 乙方使用的电箱必须在箱门上标有本单位名称和编号,以防和其他单位电箱混淆。所有电箱和电缆要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或被盗。

13. 乙方必须接受甲方对自己所有用电设施及电气工具的安全检查,对甲方因乙方使用不合格的电箱、灯具或手动工具而给予的没收,乙方不得拒绝和纠缠。

14. 乙方对甲方已停止使用的线路和电箱严禁擅自合闸使用。

15. 当乙方在用电方面与其他单位发生矛盾时,必须及时找甲方解决,严禁发生争抢行为和纠纷。

16. 乙方在土方施工或挖槽时,必须与甲方严格测定是否有地埋电缆,严禁挖断、挖破临设电缆。挖土时,凡有可能碰伤地下电缆时,则必须使电缆被停电后再挖掘。

17. 凡因乙方使用不合格电箱、电气线路、电气设备和灯具或因乱接线行为发生触电**事故或电气火灾事故的,其责任和一切经济损失一律由乙方承担。

18. 乙方在使用甲方的二级电箱内的开关时,严禁超负荷使用。

19. 乙方在施工中严禁轧、碰各种带电线路,各种电气线路严禁泡水、受潮,电气设备必须采取防潮措施。否则,因此发生**事故的,其主要责任和一切经济损失概由乙方承担。

20. 凡因乙方盲目开挖或施工中碰、砸甲方的电缆线路、电箱和电气设备因而造成经济损失的,一概由乙方赔偿,同时甲方可按规定给予相应罚款。

21. 乙方使用的电焊设备以及用电场所有易燃易爆物品时,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否则发生火灾事故和设备事故,其责任及一切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22. 乙方的用电设备必须具有明显的警示标志,夜间施工必须设置足够亮度的照明。局部照明、行灯以及潮湿场所的照明必须按要求采用安全电压。移动式碘钨灯必须使用封闭式的。

23. 乙方施工中严禁在带电设备及电缆附近施焊。高热灯具与易燃物必须保持安全距离。

24. 因乙方人员使用不当造成现场。

一、二级电箱内电器受到损坏的,乙方应照价赔偿,并配合甲方电工负责人将损坏的电器修复。

25. 凡现场发生任何触电伤害事故和电气火灾事故时,乙方应立即组织人力、物力进行抢救。

26. 凡乙方违反有关规范、标准、规定及本协议中各条款,因而引发触电及电气火灾事故,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害的,一切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27. 在甲方需对现场供用电设施改进或装拆而人力不足时,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派人进行协助、配合。在配合中属甲方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由甲方承担责任和经济损失,属于乙方人员违章作业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和经济损失。

三、 本临时用电安全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与双方经济合同同等效力。

经济合同到期后,本协议同时终止。

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总包人、分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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