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一级建造师考试

发布 2022-03-25 23:04:28 阅读 4206

2023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辅导(1-17)

1z302034掌握效力待定合同。

1z302035了解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

1z302040合同的履行。

1z302041掌握合同履行的规定。

1z302042掌握抗辩权。

1z302043掌握代位权。

iz302044 了解撤销权。

iz302050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iz302051 掌握合同的变更。

iz302052 掌握合同的转让。

iz302060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iz302061 掌握合同的解除。

iz302062 熟悉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其他情形。

iz302070 违约责任。

iz302071 掌握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lz302072掌握不可抗力及违约责任的免除。

lz302080合同的担保。

lz302081掌握合同担保的规定。

lz302081掌握合同担保的方式。

1z302034掌握效力待定合同。

2023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辅导2

一、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

效力待定合同指,合同成立之后,是否具有效力还未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者事实使之确定的合同。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及其处理。

依据《合同法》,效力待定合同主要包括四种类型: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签订的合同。

1.效力待定的原因。

《民法通则》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两种: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人**,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人的同意。

所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其依法不能独立签订的合同效力待定。

2.此类合同是否有效的决定因素。

《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二)无权**人以被**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1.效力待定的原因。

《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人在**权限内,以被**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人对**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48条,无权**包括如下三种:

(1)行为人没有**权。

(2)行为人超越**权。

(3)**权终止后仍以被**人的名义订立合同。

由于无权**人不能合法有效**被**人,所以其签订的合同效力待定。

2.此类合同是否有效的决定因素。

《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权、超越**权或者**权终止后以被**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人追认,对被**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时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同时《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权、超越**权或者**权终止后后以被**人名义订立的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权的,该**权有效。”这个条款中的**就是表见**,参见1z301033.

(三)越权订立的合同。

1.效力待定的原因。

任何一个单位都有自己的组织结构,组织设计里面都包含组织权限分工。每个岗位都有自己的责任和权力。如果超越了自己的权力范围而为民事行为,其行为就不是必然有效的行为了。

这种行为是否有效,需要结合其他因素确定。

2.此类合同是否有效的决定因素。

《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可见,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取决于相对人是否知道行为人超越权限。如果明知其超越权限还依然与之签订合同.合同就是无效的;如果不知道其越权而与之签订合同,则合同就是有效的。

(四)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1.效力待定的原因。

有处分权人处分自己的财产是有效的行为,但是没有处分权人处分了他人的财产已经侵犯了有处分权人的财产权了,就不能视为当然有效的行为。

2.此类合同是否有效的决定因索。

《合同法》笫5 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三 、效力待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

(一)合同的性质不同。

可撤销合同属于有效合同,在未被撤销前,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求力。而效力待定合同实际上是未发生效力的合同,在经过权利人确认或出现特定事由后才转化为有效合同。

(二)合同的效力不同。

可撤销合同具有履行效力,履行期截止时,仍负有履行的义务,不履行者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未履行者请求撤销合同,经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后,合同自始视为无效,此时违约责任不能成立。

效力待定合同在没有被权利人确认之前是无效合同,不具有履行的效力。在被权利人确认后则是有效合同,具有履行的效力。

(三)形成原因不同。

构成可撤销合同的法定原因是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和趁人之危。

效力待定合同的形成原因则主要是当事人不具备签订此合同的相应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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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z302035 了解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

一、附条件合同。

所谓附条件合同是指在合同中规定了一定的条件,并且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合同效力发生或者效力消灭的根据的合同。

《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条件合同所附的条件应满足如下条件:

(1)该条件应是将来发生的事实,而不是已经发生的事实;

(2)该条应是不确定发生的,而不是必然发生的;

(3)该条件应是当事人约定的条件,而不是法定条件;

(4)该条件应是合法的并不得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

二、附期限合同。

附期限合同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未来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效力发生或者效力消灭的根据的合同。

《合同法》第46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三、附期限合同与附条件合同的区别。

附期限合同与附条件合同都是当事人约定的限制合同效力的方式,但是二者有重要的区别:期限为将来确定要发生的事实,是可知的;而所附的条件则是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是不确定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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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z30204l掌握合同履行的规定。

一、合同履行的原则。

根据这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适当履行的原则。

2.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3.公平合理,促进合同履行的原则。

4.当事人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的原则。

二、合同履行的主体。

《合同法》第65条:“笫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64条规定:“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三、合同条款空缺。

(一)合同条款空缺的概念。

合同条款空缺是指所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条款存在缺陷或者空白点,使得当事人无法按照所签订的合同履约的法律事实。

(二)解决合同条款空缺的原则。

为了解决合同条款空缺的问题,《合同法》第6l条给出了原则性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三)解决合同条款空缺的具体规定。

1.适用于普通商品的具体规定。

依据《合同法》第62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履行;依法应当执行**定价或者**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2.适用于**定价或者**指导价商品的具体规定。

《合同法》第63条规定:“执行**定价或者**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时,按照原**执行;**下降时,按照新**执行。

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时,按照新**执行;**下降时,按照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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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z302042掌握抗辩权。

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可以暂时拒绝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要求的权利。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需要注意的是,抗辩权的行使只能暂时拒绝对方的履行请求,即中止履行,而不能消灭对方的履行请求权。一旦抗辩权事由消失,原抗辩权人仍应当履行其债务。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同时履行.是指合同定理后.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当事人双方不分先后地履行各自的义务的行为。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当事人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的权利。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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