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律基础。
第二节合同法律关系。
一、合同法律关系的构成。
(一)合同法律关系的概念:《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学习资料)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律基础。
第二节合同法律关系。
一、合同法律关系的构成。
(一)合同法律关系的概念:法律关系是一定的社会关系在相应的法律规范的调整下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合同法律关系是指有合同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在民事流转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法律关系包括合同法律关系主体、合同法律关系客体、合同法律关系内容三个要素。这三要素构成了合同法律关系,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能构成合同法律关系,改变其中的任何一个要素就改变了原来设定的法律关系。
主体是买卖双方;客体是实物;内容是权利义务。
1、合同法调整:民事流转关系—动态。
2、物权法调整:财产所有关系—静态。
(二)合同法律关系主体:合同法律主体,是参加合同法律关系,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的当事人,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1、自然人:自然人,是指基于出生而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有生命的人。根据自然人的年龄和精神健康状况,可以将自然人分为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法人:法人是具有①民事权利能力②民事行为能力,③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④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他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法人可以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两大类,非企业法人包括行政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
(三)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①财物、②行为、③智力成果、④财。
1、物: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指可分为人们控制、并具有经济价值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分为动产和不动产、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特定物与种类物等。
2、行为:行为多表现为完成一定的工作,这些行为都可以成为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
3、智力成果:智力成果是通过人的智力活动所创造出来的精神成果,包括知识产权、技术秘密及在特定情况的公知技术。如专利权、计算机软件等。
(四)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权力和义务。
1、权利:权利是指合同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定范围内,按照合同的约定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作出某种行为。权利—自已的有关权利。
2、义务:义务是指合同法律关系主体必须按法律规定或约定承担应负的责任。
二、合同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一)法律事实的概念:能够引起合同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和事实,就是法律事实。法律实施包括行为和事件。
(二)行为:行为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有意识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活动,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表现形式。
行为还可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三)事件:事件可分为自燃事件和社会事件两种。
三、**关系。
(一)**的概念和特征:
**具体有以下特征:1、**人必须在**权限范围内实施**行为。2、**人以被**人的名义实施**行为。
3、**人在被**人的授权范围内独立地表现自己的意志。4、被**人对**人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二)**的种类:1、委托**:在建设工程中涉及的**主要是委托**,如项目经理作为施工企业的**人、总监理工程师作为监理单位的**人等。
2、法定**。3、指定**三种形式。
第三节合同担保。
一、担保的概念。
担保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担保的权利是: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实现债权人的权利的法律制度。
二、担保方式。
(一)保证:
1、保证的概念和方式: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承担的责任的行为。即①保证人;②被保证人;③债权人。
保证的方式有两种,即①一般保证;②连带责任保证。
2、保证人的资格:
以下组织不能作为保证人:(1)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2)国家机关。(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3、保证合同的内容:
4、保证责任: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法律规定6个月)
(四)留置:《担保法》规定,能够留置的财产仅限于动产,且只有因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权人才有可能实施留置。
(五)定金: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定金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三、保证在建设工程中的应用。
(一)施工投标保证: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没收投标保证金或要求承保的担保公司或银行支付投标保证金。
(二)施工合同的履约保证:一般是由银行或者担保公司向招标人出具履约保函或者保证书。
(三)施工与付款保证。
第四节工程保险。
二、建设工程涉及的主要险种。
(一)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1、概述:建筑工程一切险是承保各类民用、工业和公用事业建筑工程项目,包括道路、桥梁、水坝、港口等,在建造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损失的险种。
建设工程一切险往往还加保第三者责任险。
2、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我国规定,工程开工前,发包人应当为建设工程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因此,采用应当由发包人投保建设工程一切险。
被保险人具体包括:(1)业主或工程所有人;(2)承包人或者分包人;(3)技术顾问,包括业主聘用的建筑师、工程师及其他专业顾问。
3、责任范围:保险人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负责赔偿:(1)自燃事件;(2)意外事故。
4、除外责任:保险人对下列各项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负责赔偿:(1)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2)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
(3)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4)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5)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
(6)档案、文件、账薄、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劵、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5、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人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负责赔偿: 1)在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与所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疾病或财产损失;2)被保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
6、赔偿金额:保险人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7、保险期限: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责任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用或使用或接受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
第五节合同的公正和鉴证法律制度。
一、合同的公证。
(一)合同公证的概念和原则:合同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双方的申请,依法对合同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予以确认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合同的鉴证。
(一)合同鉴证的概念和原则:合同鉴证,是指合同管理机关根据当事人双方的申请对其所签订的合同进行审查,以证明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并督促当事人双方认真履行的法律制度。
三、合同公证与鉴证的相同点与区别。
(一)合同公证与鉴证的相同点:①都实行自愿申请原则;②合同鉴证与公证的内容和范围相同;③合同鉴证与公证的目的都是为了证明合同的合法性与真实性。
(二)合同公证与鉴证的区别:1、合同公证与鉴证的性质不同;2、合同公证与鉴证的效力不同;3、法律效力的适用范围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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