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考试复习

发布 2022-01-11 11:20:28 阅读 2453

师德修养。

1、教师道德原则。

(1)热爱教育原则;(2)教书育人原则;(3)为人师表原则。

2、教师道德的规范。

(1)依法执教;(2)爱岗敬业;(3)热爱学生;(4)严谨治学;(5)团结协作;(6)尊重家长;(7)廉洁从教;(8)为人师表。

3、为人师表的基本要求。

(1)人民教师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2)人民教师要有高尚的品德;(3)人民教师要有严谨治学、认真施教的作风;(4)人民教师要有良好的心理素质;(5)教师要有文明的仪表风度。

4、教师道德良心的含义。

教师的道德良心:是指教师对自己的教育劳动中所负道德责任的自觉认识和评价,是教师特有一种道德意识。

5、教师道德良心的主要表现。

(1)对社会负责;(2)对学生负责;(3)对学生集体负责。

6、教师道德公正的含义。

教师道德公正:是指教师根据一定的教师道德原则和规范,在处理人和人之间的关系和各种亲情时能做到坚持原则,公正正直,合乎正直,合乎道理,没有私心杂念。

7、 师道德公正的主要内容。

1)坚持真理;(2)办事公道;(3)赏罚分明;(4)一视同仁。

8、扬州市教委“五要”、“**要”的具体内容。

(1)要规范收费,不准自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2)要尊重学生人格,不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3)要廉洁从教,为人师表,不准接受学生家长的吃请,收受礼品、钱物,或办私事;

(4)要加强师德修养,不准搞有偿家教或擅自到校外兼职、代课;

(5)要认真执行减负规定,不准向学生推销各种报刊、资料、教辅用具或其他商品。

班主任工作部分。

1、 主任工作的主要原则。

1)热爱尊重学生的原则;(2)因人因境施教的原则;(3)在集体中教育的原则;(4)教育影响连贯性、一致性原则;(5)对学生全面负责原则;(6)言传身教原则。

2、班主任常用的工作方法。

(1)说理教育法:说理教育法是通过摆事实讲道理,提高学生思想认识和辨别是非的能力,形成正确观点的方法。具体方式有:语言、文字的说服教育方式,运用事实说服教育方式。

(2)榜样示范法:榜样示范法就是以他人的高尚品德,模范行为和卓越的成就来影响学生品德的方法。

(3)实际锻炼法:锻炼法是组织学生按照一定的要求,参与各种实际活动,形成良好的思想品质和行为习惯的方法。

(4)情感陶冶法:情感陶冶法是通过班主任的爱,以情染情的迁移作用和借以一定的环境,以境触情,以境陶情的原理对学生进行潜移默化、耳濡目染的熏陶、感化,使受教育者在道德认识和道德情感上逐渐完美化的一种教育方法。

(5)修养指导法:学生的思想修养的过程,实际上是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进行自我教育,自我提高的过程。

(6)品德评价法:品德评价是促进受教育者思想品质按确定方向发展的一种强化手段。常用的品德评价法有奖励,惩罚、操行评定、定性与定量分析。

3、班集体建设的基本内容。

(1)了解研究学生 (2)制定工作规划 (3)挑选和培养学生干部 (4)强化班风建设 (5)健全规章制度 (6)加强常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部分。

1、教育的战略地位。

《教育法》和四条条款规定:“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这一规定第一次用国家法律形式确立了教育的战略地位和优先发展的基本原则。

2、教育的基本原则。

(1)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的原则(第三条)

(2)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

(3)教育应当继续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第七条)。

(4)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和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第八条)。

5) 公民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第九条)。

3、教育方针。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人。

4、学校教育制度。

《教育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这一规定确定了我国现行学制分四个等级。

5、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教育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实行教育考试制度,国家教育考试由***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这一规定确立了国家教育****的合法地位。

6、建立教育管理体制的基本原则。

《教育法》第十四条规定:“***和其他各级人民**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上教育在***领导下,由地方人民**管理。

高等教育由***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管理。”

7、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特权(第二十八条)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3)招收学生或者受教育者;(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8、关于教师权益的保护(第。

三十三、三十。

四、三十五条等条款规定)

(1)国家依法律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和提高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2)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3)学校管理人员,实行教职员制度,学校教育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9、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学校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法律责任。

(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学校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四条)

(2)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部分。

1、义务教育的概念。

是依照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

2、义务教育的任务和培养目标。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

3、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

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都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7周岁入学。

4、教育的年限。

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

5、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义务。

无正当理由,不得拒收应当入本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学;对辍学学生除进行思想工作外,还应及时上报,采取必要措施加以解决;学校不得擅自开除或勒令适龄学生退学,对于义务教育阶段有违法行为或轻微犯罪行为的学生,经有关部门审批,可以送工读学校;普通小学、初级中学,必须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在教育教学和各种活动中,应当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等等。

6、国家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应当合理设置小学、初级中等学校,使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筹措并保证实施义务教育的经费;保障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和少年的教育权利不受侵犯和干扰;保障义务教育学校正常秩序和教师合法权益等。

7、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义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部分。

1、教师的定义。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2、教师的根本职责。

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人,提高整个民族的素质。

3、教师的权利。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生成绩;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有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带薪休假;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4、教师的义务。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这人师表;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学生开展的社会活动;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发展;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5、中小学教师资格的认定。

中小学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6、教师资格限制。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

7、教师工资。

教师的平均工资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8、教师住房。

地方各级人民**和***有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实行优先、优惠。县、乡两级人民**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

9、教师医疗。

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公务员享受同等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医疗机构应当对教师的医疗提供方便。

10、教师聘任的原则。

教师的聘任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11、教师考核的内容。

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成绩。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部分。

1、未成年人概念。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2、未成年人保护的四个方面。

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

3、保护未成年人遵循的原则。

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适应未**的身心发展的特点;教育与保护本结合。

4、学校保护的主要内容。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学生;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其实施体罚或其他侮辱的行为;学校应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不得使未成年人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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