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优秀党务工作先进事迹材料

发布 2021-12-22 05:56:28 阅读 9968

一、内练素质、勤于学习。

作为一名党务工作者,杨胜荣同志十分注重知识的更新,充分利用业余时间和岗位锻炼的机会,不断加强马列主义、***思想特别是邓--理论的学习。在平时课件**的工作中,刻苦钻研业务知识,善于敏锐洞察新的形势,准确把握时代脉搏,自觉锤炼,不断增强做好党建工作的能力。在近三年的工作中,该同志承担和负责完成教育局党委部署的党建工作,起草了本镇多个党建方面材料和工作制度、《管理制度》、《党建工作制度》,特别是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表现出突出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受到上级主管部门的高度肯定和表扬。

二、外树形象,严谨自律。

2、他兼全镇教育专干,负责全镇普教工作,他义不容辞,也从无怨言,积极主动承担起全镇普教基础资料的的建档指挥、监督工作和普教基础资料课件**的数据汇总、审核、统计工作;每年年初教育报表统计,为了突击完成数据上报任务,他一个50多岁的人,和全镇各校的资料员一起加班加点、通宵达旦,困了在椅子上靠一靠消除疲劳,或用冷水洗洗脸,清醒后又继续工作;饿了就买一盒盒饭或一个馒头充饥又继续工作,直到完成上报的报表为止;每年都能按时完成全镇小基年初报表和两基报表,为全县的两全、双高提供了第一手资料。

得到学校领导和学生家长的好评。

三、工作扎实严谨,业绩突出。

学校的工作非常琐碎,事情多而杂。杨书记身兼数职,除了积极支持校长工作,团结领导班子之外,还具体管理全镇党务工作、普教工作。然而他没有因为工作繁多,而放松每一项工作。

他有条不紊地安排好每一项事务,勤勤恳恳,踏踏实实,任劳任怨,以求真务实的态度,实事求是的精神,认真做好所负责的每一项工作。并在全体教职工树立了良好的党的形课件**象。使群众感到党的可亲、可敬,离自己很近。

在广大教师心目中,他是一个大忙人,工作狂,一个任劳任怨的老黄牛。他工作以来,曾被评为县级先进教育工作者3次,县级教书育人模范1次,县级农教教育工作者1次,州级优秀教师1次。

在杨书记和支部工作的带动下,全体党员和教职工更是以自己实际行动完成各项工作,并对全镇教育工作的前景充满信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乌中民一终字第810号

委托**人:xx,男,汉族,2023年11月16日出生,个体工商户。

委托**人:xx,男,汉族,2023年11月16日出生,具体工商户,住乌鲁木齐市红山东路北11巷附17号。

被上诉人xx答辩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如已付20 000元就应当将原欠条收回,重新出具一份20 000元的欠条,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望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原审被告xx答辩称:同意上诉人的上诉意见。

以上事实有。

一、二审庭审笔录等证据为证。

二、 xx、xx给付xx19 000元。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800元(xx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775元(xx已预交),均由各自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叶春斌

审判员金波

**审判员项颖

二o一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于江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再审原审被告):西土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西土公司董事长。

委托**人:李志斌,新疆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再审原审原告):李某某,女,汉族。

再审原审被告:创新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创新公司总经理。

再审原审被告:福益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某,福益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西土公司上诉称:上诉人认为原审再审程序不合法,判决上诉人对创新公司、福益公司的债务承担30%的连带责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首先,(2018)天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书已判决认定由创新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责令创新公司因犯罪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予以退赔,说明本案被上诉人是受害人之一,按照刑事判决应当由创新公司直接退赔,属于刑事退赃。

被上诉人再以同一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是重复诉讼。因此,原审对重复诉讼的案件进行审理并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程序违法。其次,原审对证据的质证、认证程序不合法。

本案系(2018)天刑初字第45号刑事案件涉案的受害人之一,受害人均进行了分案诉讼,原审法院再审合并审理。在庭审过程中,所有案件出示的有上诉人单位行政公章的保证合同都是复印件,且在一系列案件的合同复印件并盖有上诉人单位行政公章中,上诉人发现有三枚不同规格、不同字体的公章印模复印件。原审庭审中,当有一位被上诉人出示了一份合同原件时,上诉人要求对该原件和其他复印件的印章进行鉴定。

原审法院未予采纳,仅依据在刑事案件中有一份西龙土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笔录认定了保证合同的真实性,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由于对保证合同的真实性未进行相关鉴定,剥夺了上诉人的权利,程序违法。原审判决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的保证合同从形式和内容上看都是虚假的。

一系列的保证合同复印件之间存在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的私章明显不一致。同时,这一系列的案件中部分被上诉人没有创新壹号财富倍增资产管理合同和保证合同复印件,只有入股协议或者委托投资合同,此部分被上诉人陈述认为入股协议、委托投资合同是由创新壹号财富倍增资产管理合同变更来的,并没有相关的事实依据。另,本案西土公司并没有就保证合同复印件向律师事务所申请过见证。

见证律师只是应创新公司的要求,对保证合同的原件与复印件内容相符进行核对并加盖的律师事务所印章。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并不能证明原件或者复印件是否真实。创新公司单方面向中介机构见证行为证明本案的创新壹号财富倍增资产管理合同提供担保的保证合同是虚假的。

创新公司在2023年4月已不是上诉人的股东,因此保证合同中创新公司持有西土公司20 000 000元股份的内容是虚假的。由此证明,保证合同无论从形式上还是内容上均是虚假的,是不存在的事实。另,在另案的刑事案件中,对西土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询问笔录中,其所认可的与创新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并没有相关证据证明系本案的保证合同。

因此,本案的保证合同是否存在、是否真实或者伪造变造的,对此原审法院在并未查清的情形下,认定上诉人存在过错并判决上诉人承担保证责任明显不误。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李某某答辩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审判决。

再审原审被告创新公司、福益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意见。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

以上事实,***合同、创新壹号财产倍增资产管理合同书、刑事判决书、股权交割证明、询问笔录及。

一、二审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创新公司向包括本案被上诉人李某某在内的社会不特定客户以开展受托投资管理业务为名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经法院判决创新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已受到了相应的刑事处罚。上诉人西土公司作为被上诉人与创新公司所签订的委托资产管理合同的担保人,理应对创新公司的过错行为对被上诉人财产所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案创新公司尽管受到了相应的刑事处罚,但对创新公司占有、使用、处置被上诉人的财产在没有被追缴、退赔或者追缴、退赔的损失不能弥补受害人损失的情形下,并不影响当事人就自身财产损失的赔偿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故对上诉人西土公司认为本案民事案件的审理存在重复诉讼,案件审理违反法定程序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西土公司为创新公司与不特定的多个委托人之间签订的资产管理合同及协议提供过保证,并签订过保证合同。现西土公司在本案的诉讼中提出保证合同存在虚假不真实,但西土公司并没有提供确切的证据证明其与创新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存在虚假或者伪造,故原审法院根据对本案有关证据的质证及本案当事人提供的相应事实,对西土公司要求对保证合同真实性进行鉴定的意见未予采纳,并无不当。

对上诉人西土公司认为本案保证合同不真实,其并未对本案创新公司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的资产管理合同提供过保证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本案由于创新公司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资产管理合同存在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创新公司对被上诉人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积极为创新公司所实施的行为提供担保,尽管创新公司与被上诉人之间的行为存在无效的民事行为,系国家法律、法规所明令禁止的行为,但西土公司对创新公司对他人侵害财产的侵权行为构成起到了相应作用,西土公司作为担保人同样亦存在一定过错,故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由西土公司对本案债务承担30%的连带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已交),由上诉人西土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叶春斌

审判员金波

审判员黎剑

审判员肖炜

**审判员蔡联

**审判员项颖

**审判员杨莉

二0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于江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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