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个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发布 2021-12-01 13:25:28 阅读 2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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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18个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监管总局杨栋梁局长在宣传贯彻新《安全生产法》系列会议讲话中指出,新《安全生产法》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18个方面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行了规定。一位来自基层的安监员,根据多年来对2002版《安全生产法》的学习,以及在宣讲新安法过程中的不断理解,将生产经营单位的18个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归纳如下:

1、安全条件,合法合规。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既包括新安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也包括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新安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有关条款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从事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设定了行政处罚或现场处臵措施,并规定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

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日常管理,建章立制。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建章立制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基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新安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3、资金投入,满足要求。

新安法第二十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同时,增加了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规定。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4、机构人员,按标配备。

安全生产的良好局面不会自然出现,必须有人具体管,有人具体负责。新安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设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不同要求。

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5、教育培训,全员合格。

不少事故的发生与受害者和责任者无知无畏有直接关系,有的受害者到新的工作岗位仅仅工作几天甚至一两天就受到伤害。新安法用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等四条,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作了明确,并特别增加了对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也应当进行相应的教育培训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是指企业依照法律 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和义务。企业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中必须在以下方面履行义务,承担责任,接受未尽责的追究。1 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2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3 持续具备法律 法规 规章 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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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安全生产工作永恒的主题,是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灵魂。新 安全生产法 从18个方面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作了最大篇幅的修改,凸显出强化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落实好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首先应该认识什么是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包括哪些具体内容,真正内涵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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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是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建设者又是受益者,是安全生产中不容置疑的责任主体,在社会生产中负有不可推卸的社会责任。企业必须认识到安全生产是坚持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也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必然选择。增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现安全生产,是企业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最终目的,是实现物质利益和社会效益的最佳结合。一 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