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法律实践

发布 2021-09-29 19:45:28 阅读 1127

法律实践时间安排。

1、聘任实践指导老师。

a、第四学期14周将拟聘指导老师情况上报市校资格审查(社会实践指导教师申报表)。

b、第14-15周完成聘任工作,并由专业责任老师对其他指导老师进行实践阶段的辅导。

2、第17周之前集中辅导,为学生指定指导老师,给出选题的参考范围,对学员介绍法律实践的目的,具体要求等。

3、第17-18周:准备阶段,确定法律实践的方式,联系实践单位,在实践单位聘请指导教师,撰写法律实践计划书等。

4、暑假或寒假:具体进行法律实践阶段,要求进行实际的法律实践活动,活动真实,表现良好。

5、第五学期第1-2周:撰写书面报告,要求法律实践书面材料各项内容认真完整填写。

6、学员最迟于第五学期第3周之前上交书面材料至班主任处。

7、第3-8周:分校审核、部分学员重写实践报告。

8、各分校、学院请于3月25日或9月25日之前将初评后的法律实践材料上交宁波电大开放教育学院。

注:各阶段时间安排各个学校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提前,但不能推迟。

宁波电大开放教育试点法学专业(本科)

集中实践环节实施细则。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科学的生命就在于它的实践性,而广播电视大学的法律实践课程正是使学生将法学理论知识转化为法律具体实践技能的重要环节。

广播电视大学的学生是与普通高等学校不同的受众主体,他们往往带着工作中遇到或可能遇到的问题来更新知识、补充法律科学的营养,学员们需要的是理论与实践的实时交互,以思辨去深化理论并不是电大教育的终极目的,可以说,经验逻辑与科学逻辑更为紧密的交融才是广播电视大学法学教育区别于普通高校法学教育应有的特色。然而在教学中我们常常看到的是学员们理论知识与实践技能的脱节,面对变动不拘的生活,他们的思辨显得束手无策,理论只停留在意识领域而不能形成实践性的物质力量。因而通过集中实践环节我们希望达到的效果是:

一方面使学生能进行更深的理论思索,用系统化的理论知识去指导实践;另一方面使学生的理论知识在实践中得到升华。

本着上述目的,根据**电大相关通知精神,结合宁波电大具体情况,我们制定了本实施细则。在实践阶段,我们的要求是让学生学会用法律的视角去观察社会,用法律的思维去思考社会问题,以促进学生法律感性的形成和法律认识的第一次飞跃,并为下一步的毕业**写作环节所要实现的认识的第二次飞跃打下基础。

第一编社会实践部分。

一、 法律实践的目的。

加强学生对国情、民情以及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尤其是对我国司法实践的了解;接受法学思维和业务技能的基本训练,具有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与创新意识,培养和训练学生认识、观察社会的能力。

法律实践的意义是,可以让学生自我检测所学课程掌握程度以及专业知识水平,并为撰写毕业**打下基础。

二、 法律实践活动的原则。

1、强制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

法律实践包括课程的实践性环节和集中的实践性环节,法律实践是学生必修的教学环节,不得免修;但是每位学生可以根据自身条件灵活安排实践活动的学期和进程,选择实践活动的内容和形式。

2、统一性、导向性与自主化、个别化相结合原则。

学校为学生创造条件,联系实践基地,以班级或学习小组为单位开展实践活动;教师为学生提供专业咨询和指导。允许有条件的学生在一定程度上自主选择实践时间、场所以及实践的内容和形式,开展法律实践活动。

3、与工作实践相结合原则。

根据学生现所从事职业不同(是否为法律工作者),采取不同内容和形式的实践活动,学校鼓励现从事法律工作的学生选取与自身职业领域联系较紧密的相关课题进行实践,以利于学生今后的工作技能提高。

三、法律实践的基本要求。

1、法律实践必须在修完法学专业80%的主干专业课之后进行。

2、法律实践的内容应限定在立法、执法、司法实践和普法范围内,其形式可采取模拟法庭、司法机关及律师事务所实习、法律专题社会调查、法律服务等,也可以是上述几种方式的结合。

3、社会调查的组织形式可以由单人独立完成,也可以以小组形式共同参加。以小组形式进行调查的也必须每位学生独自完成调查报告和工作流程。

4、选题可由学生就自己感兴趣的领域自主确定,其原则是:结合实际情况,选题小而具体,突出本地特征聚焦社会热点。

5、各试点单位应安排集中实践环节的专业辅导教师,在学生进行社会调查前组织一次集中辅导,统一布置,并为每一位学员指定一位实践指导教师。

6、每位学员都必须参加实践环节的工作,一律不得放弃,而且不得用其他课程予以代替。不参加法律实践者,法律实践的成绩考核记为不合格。

四、法律实践的具体要求。

社会调查起止时间应不少于三周,学校提倡学生在寒暑假期间进行社会调查。

一)模拟法庭、法律咨询、专题辩论。

要求学员组成小组,选择经典案例进行模拟法庭、专题辩论,或者为群众进行法律咨询。要求各试点单位选派指导教师予以指导,并对其进行考核。结束后要求学员撰写一篇不少于的心得体会,记录活动过程,并能总结经验、教训、结果等。

二)在司法机关和律师事务所实习。

这是进行法律实践最有效的一种方式,最能检验学生学习的真实水平,也最能把所学法学知识与司法实践联系起来。尤其是现在从事的职业与法律无关的学员,到司法机关和律师事务所实习更是会有很大的收获的。

1、实习目的:

1)对各种社会现象(包括案例)均能够自觉地运用职业思维和法律原理来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

2)学习锻炼法律推理能力;

3)了解各类诉讼程序;

4)了解**与辩护业务、非诉讼法律事务(如法律咨询、谈判、起草合同)以及法律事务的组织与管理;

5)有撰写法律文书的一般经验。

2、程序。1)首先要确定实习地点,要求在实习单位聘请一位联系教师,就学员实习各阶段的情况及时和指导教师联系沟通;

2)制定实习计划;

3)进行实际的学习。

3、实习成果要求写出实习报告:要求包括案件的案情、审理程序、适用法律、心得体会等。

三)社会调查。

学生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进行社会调查,通过社会调查,学生真正了解我国的司法实际情况,发现在立法、司法、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解决问题的办法来。社会调查的形式可以是实际考察、问卷调查或资料调查,也可以上述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社会调查必须独立进行,独立作出调查报告。最后形成的调查报告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是考核的重要书面材料。

1)调查报告是一种陈述性和说明性相结合的文体。表达方式以说明为主,处处都要说明。如:

背景说明、情况说明、建议说明。它是社会调查活动的总结和说明,是社会调查过程的高度概括,产生于社会调查分析之后。

2)报告的语言要严谨、简明;叙述清楚、明白;资料、数据真实;结论要有理、有据。

3)调查报告要求说明调查时间、调查地点、调查对象和内容、调查方法、调查过程。

4)调查报告是科学的,建立在实事求是的基础上的。要求在调查报告中体现调查得到的基本情况、现象、结论,并能有分析、对策或建议等。

五、指导老师。

1、 社会实践须配备专职或兼职指导老师,一位指导老师指导学生的数量一般不能多于10人,特殊情况下可略多于10人,但分校应将此情况如实上报宁波电大开放学院。

2、 指导教师由具有本科以上或中级以上的电大专职教师或法学专业工作者担任,外聘兼职教师应同时符合上述两个条件。

3、 指导教师自学生分组完成以后介入社会实践阶段的指导工作,指导活动分为三个阶段:

准备阶段:就学生实践方面的宏观问题进行把握a、选题是否有意义;b、选题与实践单位业务是否有联系;c、选题是否在法学专业范围之内;d、实践过程中应注意的主要问题。

第一阶段:在学员实践中与之保持经常性的联系,做好启发、答疑、解惑工作,并对学员的实践完成情况,包括效果、收获、体会等进行评价,在此阶段指导教师可以提出要求学生补充调查、重新参加实践等意见和建议。

第二阶段:就学员的实践报告进行指导,并给出指导老师的最终成绩评定,写出评语。

4、 指导老师指导过程中与学生和实践单位分别应有不少于三次的交流与沟通,并对学生实践过程的真实性负责。

5、 指导老师对其评价为合格的学员之实践的方向性、报告的规范性及上交资料的完整性负责。

6、 被指导老师评为不合格的实践报告,不再进入分校审核及市校的终审程序,学员要取得相应的学分须就不合格的部分按指导意见补正。

7、 分校审核不合格的实践者可以在当学期第3-8周重新实践,具体由分校视实际情况定。

六、学员。1、社会实践一般在第四学期结束的假期进行,学员可根据自身学习进度提前一学期或推迟进行,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违反第三项第1条的原则规定。

2、学员分组后应主动和指导老师联系,确定调查研究选题。选题可以参考所给出的选题范围,也可以自定选题,但是要求选题小而具体,并及时按指导意见调整实习方案或改写实践报告。

3、学员参加实践阶段的流程是:

1)制订调查计划。

a、确定调查目的、调查对象、内容、范围、时间;

b、编拟调查项目、确定调查形式、方法等;

c、听取指导老师对实践方案的意见或建议;

d、必要时联系实践单位并交回执至指导教师处。

2)实施调查,得出所要的数据、资料等,了解基本情况,及时向指导老师汇报在实践情况或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或向联系人反映实践中的问题。

3)认真填写实践记录,写出心得体会,交指导老师签署实践第一阶段意见。

4)进行实践阶段的总结,写出实践阶段的自我鉴定, 对调查资料处理与分析,根据实践内容撰写实践报告,并交指导老师进行评阅。

5)实践所在单位签署单位意见。

4、对于其实践材料被指导老师在第一阶段评为不合格的学员,应重新参加实践;实践报告被评阅为不合格的学员经申请可以重写实践报告。

5、实践所在单位意见认为不合格的或者分校审核不合格的学员可以申请重新参加实践并撰写实践报告。

6、宁波电大终审成绩不合格的学员顺延致下一学期补做社会实践。

七、法律实践书面材料的填写要求。

1、法律实践内容提纲:根据最后形成的书面材料正文列出提纲即可,注意提纲内容与书面报告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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