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dm产品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委托方):
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
乙方(受托方):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资源共享、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生产产品的合作内容达成一致共识,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特订立本合同。
一、产品的生产与销售。
一)乙方须利用乙方或乙方关联企业的厂房、人力、设备、技术等资源,在甲方相关人员的指导、监督下,根据甲方的采购、生产、检验、管理要求,为甲方生产产品。
二)乙方必须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其必须获得合同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有资质生产本合同约定加工的产品。
签署本合同时,乙方不应存在下列情形:
1、因产品质量问题曾经或正在受到行政机关的处罚;
2、足以影响乙方生产经营能力的纠纷或在诉案件;
3、数额较大的欠款。
4、其他一切影响乙方履行本合同的能力的情形。
乙方对其向甲方提供的任何信息、证件、证书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如有虚假,乙方须赔偿由此造成的甲方的一切损失。
二、产品的名称、型号、规格、**(■含税/口不含税)
一)产品的名称、型号、规格、**等相关资料与信息。
1、产品资料与信息应以甲乙双方确认的为准。如甲方要求乙方生产本合同规定产品以外的新产品,应参照本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与乙方就该新产品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补充。
2、如甲方需更改技术标准,应经双方确认后,按双方达成的一致意见执行。
3、当甲方要求对原设计进行更改或替代时,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的要求,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的基础上,对原设计进行更改或替代。
二)**的确定:
1、为确保甲乙双方长期有效的合作关系,乙方提供给甲方的合同产品必须最具市场竞争力。
2、乙方必须持续不断地进行产品技术创新,努力拓展用于合同产品的原材料、零部件的**渠道,确保合同产品具有持续的市场竞争力。甲方可协助乙方开展上述业务。
3、如甲方认为乙方所提供的原材料、零部件单价不合理且能够出具相应有效证明,在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合同产品的质量、安全性、供货时间等因素不受影响的前提下,甲方可以以低于乙方单价直接采购该等原材料或零部件并向乙方提供,或者要求乙方更改相关**商。同时,因上述调整产生的**差应从采购结算单价中扣除,扣除该**差的起始日期以甲乙双方确认上述调整的日期为准。
三、产品的生产计划衔接。
一)双方确认,乙方为甲方生产的合同产品的产能以双方实际约定的为准。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在乙方产能范围内的,甲方所下达的每月《生产订单》乙方必须接受。因乙方拒接订单影响了甲方的销售的,应视同本合同规定的不能交货的情况,乙方须按该条款的规定向甲方支付赔偿。
二)生产订单。
1、若甲方有订单需求,则甲方应在每月20日前向乙方下达次月的《生产订单》,次月10日前,甲方根据实际情况可再向乙方下达一次当月的《生产订单》。
2、在甲方下达《生产订单》后,如乙方对《生产订单》有异议,应在该订单下达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书面提出,除甲方同意可对该订单进行调整外,其余情形乙方必须按合同约定严格执行订单。逾期未提出异议则视同乙方确认接受该订单。
3、《生产订单》一经确认,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对于乙方逾期未交付的合同产品,甲方有权取消订购。由此产生的备料、仓储等所有责任由乙方自行负责,且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的规定追究乙方的责任。
三)乙方应在确认《生产订单》后3个工作日内,将排产计划以传真或电邮方式通知甲方,排产计划一旦确定后乙方不可随意调整,如有变更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还有权追究乙方因变更排产计划给甲方带来的一切损失。
1、在特殊情况卜,包括但不限于合同产品的生产或发货较为密集时,乙方应按甲方的具体要求向甲方即时通报最新合同产品的库存动态情况。
2、因市场突发情况,甲方下达的紧急订单,乙方应全力争取实现。
四、产品的交货。
一) 乙方根据甲方《生产订单》,将产品按甲方要求免费送至甲方指定仓库。若出现延迟交货,乙方须按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赔偿。
二)乙方交货应严格以甲方《生产订单》为依据,乙方如未能依订单之商品规格、品质、日期送达甲方指定地点的,甲方有权拒收。因此而造成交货时间延误的,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应按照国家标准或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标准检验合格后方能安排出货。
三)甲方的《生产订单》为甲方收货的唯一依据。乙方向甲方的非订单发货,甲方一律不予认可并有权予以拒收。甲方人员的非订单要货,一律视为甲方人员的个人行为,甲方不予认可,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与损失均由该甲方人员个人承担,与甲方无关。
四)乙方送货交割时出现的残次品(包括但不限于外包装不良),甲方有权予以拒收并按实际收货数量办理入库。商品实物交付甲方验收之前,一切风险及责任均由乙方承担。甲方的收货必须以加盖甲方仓库收货专用章或仓库仓管员签字为准,任何未加盖甲方仓库收货专用章或未签字的单据,甲方一律不予认可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货物验收:乙方送货至甲方仓库或甲方到乙方仓库进行提货时,甲方需对货物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五、产品的质量管理体系。
一)企业质量管理体系。
1、乙方应建立符合iso9001:2008及其最新版本的质量管理体系。颁布《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及相关支持性文件,并贯彻实施。
2、乙方在生产产品之前,必须先获得甲方指定且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或甲方具备内审资格的人员对乙方质量管理体系认可。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相关机构的审核人员对质量管理体系和实验室审核,安排专人接待和陪同,接受对质量管理体系所涉及的部门、过程、文件、记录、人员进行审查,提供资料供审核。
六、产品质量控制。
(一)乙方须先按甲方提供的相关资料、首样或双方确认的技术文件资料等要求,制作样品,小批试产的产品质量经甲方检测合格后,才能进入批量生产。
(二)在产品批量生产期间,乙方应统计整机装配、关键工序、主要零部件的质量信息,每周或按甲方要求反馈给甲方质量管理人员。如发生涉及产品质量的重大紧急问题,应立即向甲方通报。
(三)甲方有权向乙方派驻驻厂人员并对乙方的产品、材料、零部件及生产装配过程随时进行检查,乙方应予配合,并免费安排厂内食宿。甲方应及时将每次抽检、验收结果通报乙方,以帮助乙方解决质量问题。
七、产品质量监督检测。
(一)甲方有权从甲方或乙方仓库保管的合同产品中抽样,并送国家认可检测机构检测,乙方应予以配合。凡产品检测合格,则样机费和检测费用由甲方支付,凡检测不合格,则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积极整改,保证复检合格,且甲方有权召回不合格产品并退回乙方,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所受的一切经济损失,甲方有权从乙方缴纳的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二)对于国家有关部门针对甲方进行的质量监督检查,如果产品检测合格,则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如果产品检测不合格,则检测费用、甲方为处理此检查检测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及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但因甲方夸大宣传合同产品的功能,卖点的,乙方不承担因此带来的任何责任和损失)。以上费用在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后两个工作日内乙方应予以确认,且甲方有权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八、产品特殊事故责任。
(一)因乙方提供的产品的设计或制造原因导致身体伤害、死亡和财产损害而使甲方被索赔,且经公安部门或其他国家机构认定的责任是由乙方原因导致的,一切相关事宜由乙方负责处理,乙方应保证甲方及甲方雇员免于因上述索赔、诉讼承担任何可能的责任及损失。以上特殊事故包括但不限于因合同产品的零配件以及所属的任何附件所造成的漏水、漏电、**、**等事故或损失。乙方应就以上特殊事故承担责任的期限为合同产品售出之日起至产品国家要求报废之日止(消费者使用不当造成的特殊事故除外)。
(二)乙方在接到甲方的特殊事故信息后,应及时派专员到事故现场协助甲方进行分析处理。
(三)双方处理此类问题时应遵循先安抚用户,后内部处理的原则。
(四)如甲方就特殊事故及时并有效通知了乙方,但乙方不主动及时而怠于对事故进行处理,甲方可决定自行处理方式,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反驳或对抗甲方认可的处理结果,并应及时执行处理结果。根据甲方决定的处理方式发生的相关费用,乙方应在一个月内电汇甲方,否则,甲方可从质量保证金中直接扣除。
(五)如双方就上述特殊事故的质量责任判定有争议,可由双方认可的技监、消防等国家权威检测机构进行复检。双方均不得对复检的检测结果提出异议,复检相关费用由经复检认定的责任方承担。
九、质量保证金。
乙方同意甲方从其应付货款中提留10万元做为质量保证金,不计利息。在双方合作期间内,根据本合同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罚款、检侧费等任何质量方面的费用,乙方应在15天内补给甲方。
十、商业秘密的保护。
(一)乙方对于在甲方的业务往来中获悉的甲方商业秘密应履行严格的保密义务,并采取一切必要的保密措施。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利用甲方商业秘密。任何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商业秘密泄露的,乙方必须承担一切责任并向甲方赔偿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
(二)乙方在与甲方的业务往来中,不得通过任何途径与手段探听、窃取、使用、泄露甲方之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所涉及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
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各项产品设计、技术资料、技术性能指标、技术配方、技术诀窍、工艺流程、检验方法等;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定价、市场分析、对竞争对手的分析、广告策略、客户资料和名单等。
十。一、不侵权保证。
乙方保证为甲方提供的件计或设计、制造的产品及所使用的设计方案、外观、技术等(通过在合同产品中使用或以其他方式)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专利权、实用新型、商标权、商业秘密等。
十。二、结算与付款方式。
(一)货款结算方式为电汇、承兑汇票或银行转账。
(二)结算周期:甲乙双方对入库(甲方仓库)超过45天的商品进行对账和发票交割。乙方凭《发货单》或《入库单》及确认**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将发票及《发货单》或《入库单》及时交甲方财务入账。
(三)乙方应在对账日七日内提供发票或对应的《发货单》或《入库单》给甲方,如乙方未及时开具发票或未提供对应的《发货单》或《收货单》,付款期限顺延。(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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