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鼎杰律师事务所张娜 2006 年 1 月 1 日,新《公司法》实施,从该法第 的规定来看,公司可以为包括公司股东在内的任何人提供担保,但是在担保金额、公司决议程序上根据具体情况要受相应的限制。那么如果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法律后果如何,笔者在这里根据具体情形进行分析: (一)公司为提供担保公司为自己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必须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份****)股东大会决议,否则担保无效。
无效的法律后果为:如果债权人没有过错,公司与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债权人有过错,那么公司承担的损失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公司为自己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要注意如下问题:
(1)决议主体:此种情形下做出决议的必须是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 (2)程序:
股东本人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该决议;同时该项表决必须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3)实际控制人:是指虽然不是公司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二)公司是否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要看公司章程规定。 1、如果公司在工商局备案的《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了对外提供担保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并且明确规定了对外担保的程序和数额,那么笔者认为其对外提供担保时就必须由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做出决议。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公司章程》有此规定,但是公司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并未提供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的决议,担保合同是否有效一直争议较大,不同的法院有不同的认识,有的认定担保合同有效,有的认定无效。
无效之后的后果同公司为自己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后果,在此不再赘述。 2、如果公司在工商局备案的《公司章程》没有规定对外担保的事项,笔者认为没有经过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的担保有效。 为稳妥起见,笔者在此建议,如果债权人接受公司提供的担保,要查看其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款,就应该按照该公司章程规定由其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 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如果公司为上市公司除了要注意上述情形外,还要注意一点:如果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相关链接】 《公司法》第 16 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法》第122 条: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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