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帮助大家了解财产保全制度,并在不良资产处置中准确、高效的进行财产保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梳理财产保全的操作流程。
1、财产保全的含义。
诉讼财产保全,指法院或仲裁庭在受理案件前,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而向法院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作出的冻结、扣押的强制措施;或者法院或仲裁庭在受理案件后,在作出有效的判决之前,为了防止对方当事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依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据法院的职权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作出的冻结、扣押的强制措施,从而保证在判决书生效后,使判决书的内容能够得到顺利执行。
二、财产保全的分类。
1)诉前保全与诉讼保全。
财产保全按照保全发生的时间分为诉前保全与诉讼保全。
1.诉前保全。
发生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的保全为诉前保全。在提起诉讼或仲裁前,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而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受诉前保全申请后48小时内作出是否准许保全的裁定。
利害关系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应当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2.诉讼保全。
发生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后的保全为诉讼保全。
二)依申请保全与依职权保全。
财产保全按照启动主体的不同分为依申请保全与依职权保全。
1.依申请保全。
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后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2.依职权保全。
虽然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但争议的财产的确存在毁损、灭失或其他危险的,法院依据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诉前保全全部是依申请启动,诉讼保全包括依申请及依职权启动两种。实践中,诉前保全、依职权保全的情形比较少见。由此,实践中大部分是依申请的诉讼保全。
本文以下就实践中常见的依申请诉讼保全的条件、程序进行介绍,并就依申请诉讼保全中常见问题进行解答。
3、依申请进行的诉讼保全的条件、具体程序
一)依申请进行的诉讼保全的条件。
1、申请人、被申请人为案件的当事人;
2、存在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能;
3、请求保全财产应为被申请人的财产或者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财产;
4、有明确的财产线索和有关证明材料;
5、按时交纳申请费并按法院要求提供可靠担保。
二)依申请进行的诉讼保全的程序。
1.提出申请——向法院递交财产保全申请书。
依申请进行的诉讼保全一般在起诉以后申请,但是,为了能够尽快获得法院的保全裁定,当事人可以在提起诉讼的同时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此种方式可以尽快启动财产保全程序,尽早控制债务人的财产。
2.提供保全财产的信息。
为了能够高效的保全财产,申请人最好可以提供需要保全财产的相关信息。
1)对债务人到期应得收益的保全。
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到期应得的收益,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限制其支取,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
(2)对债务人到期债权的保全。
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他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他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他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者价款。
3.提供担保。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如果银行作为申请人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且法院责令银行提供担保,银行可以以出具保函的形式(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担保函)提供担保,所提供的担保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财产的金额。
4.法院裁定保全。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人的申请后,情况紧急,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1)财产保全的方式。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2)财产保全的通知。
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5.保全财产的替换。
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
6.解除保全。
财产保全措施解除的原因如下:
(1)保全错误的;
(2)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3)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7.赔偿。如果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被申请人因财产被保全而遭受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依申请进行的诉讼保全中常见问题解答。
1)依申请进行的诉讼保全能否申请保全担保人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因此,如果担保人为诉讼或仲裁案件的一方当事人,且符合第二条第1款的其他要求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保全担保人的财产。
2)依申请进行诉讼保全时,申请人是否必须提供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52条第3款规定:
“在诉讼中,人民法院依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是否应当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数额。”
因此,依申请进行的诉讼保全时,申请人是否提供担保以及提供担保的数额需由法院决定,法院要求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
3)依申请进行诉讼保全时,申请人是否可以申请保全已设但保权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5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不影响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因此,已设但保权的财产可以成为财产保全的对象,但是,如果拟保全财产已为他人提供担保,他人对该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申请人仅能在拟保全财产的余值(拟保全财产的价值减去所担保的受清偿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保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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