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计划生育工作行政案件办案制度

发布 2019-08-29 10:45:00 阅读 8044

第一条为规范计划生育行政行为,完善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机制,保证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查处违反计划生育行为,应及时办理立案呈报手续,由办案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经办案机构负责人初审,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明确专人调查处理。遇紧急情况需立即查处的,应在三日内补办立案审批手续。

第三条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办案人员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办案人员执法证件。

第四条办案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笔录,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其更正或者补充。经核实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和办案人员分别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笔录的涂改、更正之处,被询问人应当加盖印章或手印。

第五条办案人员应当收集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复制件应当证明“核对与原始证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

第六条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案件查处中,如属弄虚作假、伪造有关证明、骗取《照顾再生一孩生育证》的,应申请市人口计生委先吊销其生育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37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条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当事人的年度收入要依据《条例》规定的途径确定,不能随意增加或减少。

第八条查处违反计划生育案件,必须坚持办案质量,每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条款恰当、程序合法。

第九条违反计划生育案件调查结束后,将卷宗材料送市人口计生委审核把关,在下发征收决定之前,下发告知书给当事人,办案人员再次听取当事人对调查事实和处理依据的意见,进一步宣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条吊销《生育证》决定书、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和违反计划生育行为处罚决定书应上报市人口计生委,由市人口计生委法定代表人亲自签发。

第十一条办案人员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

第十二条违反计划生育案件执行完毕,办案机构应当按要求及时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任何人不得私自增加或者抽取案卷材料。

违反计划生育案件卷宗包括以下案卷材料:卷宗目录、立案审批表、调查谈话笔录、有关证据材料、年度经济收入证明、处理前与当事人谈话笔录、调查报告、案件讨论记录、处理决定书、送达证、已征社会抚养费和罚没票据复印件、结案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附申请表,建议给予行政处分的附建议书,请有关单位协助执行的附协助执行通知书)。

第十三条在查处违反计划生育案件期间,办案机构及办事人员应当廉洁自律、秉公执法、不徇私情、不贪赃枉法。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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