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单质押监管协议。
编号:【scxt2014(dxd)字第109号-4】
甲方:四川云南国际信托****
法定代表人:刘沧龙。
联系地址: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2段18号川信红照壁大厦。
邮政编码: 610000
联系**:189***
传真:010***
乙方:中国银行克孜勒苏克尔克孜州自治州分行。
负责人: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传真:
丙方:阿图什市众志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传真:
甲方与丙方(以下称为“借款人”)2014 年月日签订了编号为scxt2014(dxd)字第109号-2的《信托贷款合同》(以下称为“主合同”),甲方与丙方(以下称“出质人”)于 2014 年月日签订了编号为scxt2014(dxd)字第109号-3的《权利质押合同》(以下称“《权利质押合同》”)
为保障主合同、《权利质押合同》的履行,经甲、乙、丙三方平等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经各方友好协商,本着诚实信用、互利互惠的原则,就乙方为甲方提供存单质押监管服务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乙方监管内容。
一)由乙方向甲方提供对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监管物核押,妥善保管,办理存单质押手续。
二)监督出质人在《权利质押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一旦乙方发现出质人违反《权利质押合同》项下存单质押约定之违约行为,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报告。
第二条监管物
监管物是甲方和出质人所签《权利质押合同》中约定的由出质人向甲方提供质押担保,并由甲方交由乙方监管的存单,具体存单信息详见附件一。
第三条监管期间。
一)监管期间为 12个月,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计算。各方同意甲方有权根据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债务履**况延长或提前终止监管期间。
二)甲方应于本协议签署当日将监管物交由乙方,乙方应按附件二要求向甲方出具确认函。
三)在监管期间内,乙方负责存单监管的具体事宜。
第四条监管的提前到期。
一)发生下列任何一项情形时,乙方对存单的监管提前到期:
1、甲方在主合同项下对债务人的债权得到全部清偿的;
2、发生其他甲方、乙方认为需提前结束监管的情形的。
二)乙方对存单的监管提前到期的,乙方应向甲方及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乙方发出书面通知后,本协议自动终止,乙方结束监管。
第五条监管到期后存单的交还。
一)监管期间届满,或根据本协议约定乙方结束监管的,乙方应将存单先行交还给甲方,再由甲方按其与出质人的约定将存单交还至出质人,乙方不得直接将存单交还至出质人。
二)在监管期间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存单遗失、毁损的,乙方应赔偿甲方所受损失;监管到期或提前到期乙方将存单返还至甲方后,存单遗失、毁损的,与乙方无关,由甲方或出质人自行承担损失。
第六条各方陈述与保证。
一)是依法设立并经有权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合法存续,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有充分的民事行为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二)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是真实的意思表示,保证签订本协议已依照法律规定及章程的规定,得到上级主管部门或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的批准,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对各方具有合法有效的约束力。
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违反任何有约束力的规定或约定,不违反任何与他人签署的协议以及其他任何有约束力的文件、约定和承诺的内容。
四)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不涉及任何被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事项,不存在拖欠其他债权人到期债务、对外偿还能力下降、资不抵债等或对签订、履行本协议产生或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其他争议或重大事件。
五)保证提供的全部文件、报表、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合法、完整和有效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复印件、传真件与原件一致,且一切可能足以影响财务状况和还款能力的任何信息均已披露,不存在隐瞒或遗漏任何重大事实和信息。
六)乙方保证已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存单核押、存单质押系统登记等工作。
第七条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监管期间,国家有权机关要求乙方协助冻结、查封或处置存单或除本协议各方外任何他人就存单主张任何权利的,乙方应当向其告知存单已质押给甲方的事实,并当即通知甲方和出质人。乙方应依法审核国家有权机关的相关手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依法协助办理处置事宜。
二)监管期间内,除非借款人清偿完毕在甲方的全部贷款本息,否则出质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存单进行挂失、提取、转让等处理,乙方不得接受出质人对监管物实施上述挂失、提取、转让等行为。
三)甲方根据《权利质押合同》行使质权时,丙方同意乙方对监管物解除质权并授权乙方直接处置存单向甲方兑付存单款项以清偿借款人欠付甲方的款项,丙方积极协助履行存单解押而应该进行的一切必要相关的活动。但丙方是否协助不影响乙方直接处置存单的权利。
四)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给予必要的配合和协助,如截至主合同项下借款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年月日)止或者甲方依照主合同、《权利质押合同》的约定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日,甲方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仍未获清偿,甲方、丙方共同授权乙方于甲方债权未获清偿当日直接将已出质的以下存单直接处置偿还甲方全部债权,无需经得甲方、丙方书面或口头同意 ;乙方有义务根据甲方的授权,于甲方债权未获清偿当日直接将已处置的以下存单直接变现偿还甲方全部债权;丙方同意乙方的直接处置存单的操作,届时无需丙方再行书面或口头同意,并且,丙方将全力、无条件协助、配合乙方为处置存单而需进行的一切手续。
乙方处置监管物并将质押项下债务人应付甲方的款项直接支付到甲方如下账户:
户名:四川信托****
账号: 开户行:兴业银行成都分行。
第八条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乙方或者丙方有其他违反本协议约定、陈述、保证的,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协议效力。
一)如果甲方与债务人、出质人所签署的主合同、《权利质押合同》以及其他相关性质的正式合同或附属文件全部或部分被司法机关认定无效,不影响本协议的有效性。
二)如果本协议项下任一条款被司法机关认定无效,该无效条款不影响其他条款以及整个协议的有效性。
第十条争议解决。
本协议若发生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第十一条其它。
一)本协议于各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分别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二)本协议一式叁份,每方各执壹份,每份均具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本协议附件以及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文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一:监管物清单。
附件二:确认函。
以下无正文)
甲方: 四川信托****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乙方: 中国银行克孜勒苏克尔克孜州自治州分行(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丙方:阿图什市众志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附件一:监管物清单
附件二。确认函。
四川信托****:
我行在此确认,已于2023年月日收到贵司交付的《存单质押监管协议》(编号:scxt2014(dxd)字第109号-4)附件一所约定的定期存单,具体信息见存单清单。
存单清单 (盖章)
2014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