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社区矫正对象分类管理

发布 2019-07-26 22:20:20 阅读 6766

辽宁省社区服刑人员分级管理。

分阶段教育实施办法。

讨论稿)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教育,进一步提高教育矫正质量,根据省九部门《关于在全省试行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辽宁省正式户口或经常居住地在本省行政管辖范围内的社区服刑人员。

第三条实施分类管理、分阶段教育应当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贯彻依法规范、积极稳妥、协调配合、质量为本的社区矫正方针,坚持区别对待,因人施教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分级管理。

第四条分级管理是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原因、犯罪类型、危害程度、悔罪表现、家庭和社会关系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分别采取宽管、普管和严管三个级别管理。

第五条司法所负责本辖区社区服刑人员的分级管理考评、申报和实施工作。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分级管理的审核、批准和指导工作。

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将社区服刑人员分级管理情况上报市社区矫正机关备案;。

第六条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严管:

1、入矫教育不满三个月的;

2、风险评估被评定为高风险等级的;

次以上不按规定报告本人活动情况的;

次以上不执行请销假制度的;

5、日常行为考核季度累计得分低于60分的;

6、消极对待、借故不接受社区矫正机关监管教育的;

7、受到警告、记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8、有轻微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事实的。

第七条对适用严管的社区服刑人员,采取以下管理措施:

1、每周向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口头或**汇报1次,每月书面报告1次本人的活动情况;

2、每月个别教育不少于2次,集中学习不少于16小时,撰写2篇学习心得体会;

3、有劳动能力的,每月集中公益劳动时间不少于12小时;

4、一次请假不得超过3天;

5、严格限定其活动区域。

第八条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普管:

1、入矫教育或严管期间,日常行为考核季度平均得分在60分以上的;

2、风险评估被评定为中度风险等级的;

3、适用宽管的社区服刑人员,一次不遵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款之规定的。

第九条对适用普管的社区服刑人员,采取以下管理措施:

1、每月向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口头或**汇报1次,每2个月书面报告1次本人的活动情况;

2、每月个别教育1次,集中学习不少于8小时,撰写1篇学习心得体会;

3、有劳动能力的,每月集中公益劳动时间不少于8小时。

4、一次请假一般不得超过10天;

5、普通限定其活动区域。

第十条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宽管:

1、连续普管6个月以上,期间日常行为考核季度平均得分在80分以上的;

2、连续3次获得行政表扬的;

3、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4、风险评估被评定为低度风险等级的。

第十一条对适用宽管的社区服刑人员,采取以下管理措施:

1、每季度向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书面报告1次本人活动情况;

2、每月个别教育1次,集中学习不少于4小时;

3、有劳动能力的,每月公益劳动时间不少于4小时。

4、一次请假一般不得超过20天;

5、适当限定其活动区域。

第十二条对社区服刑人员分级管理,每季度为一个考核评定期,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1、征求社区居民、社区矫正工作者、社会志愿者的意见;

2、乡镇(街道)司法所提出社区矫正对象分级管理的评定意见,集体审定后公示;

3、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4、对社区服刑人员宣布分级管理等级和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三章分阶段教育。

第十三条分阶段教育是根据社区服刑人员在接受矫正教育过程中的思想、心理、行为特点和需求变化的规律,结合教育矫正阶段目标设定,将教育矫正的全过程分为入矫教育、常规教育和解教教育三个阶段。

第十四条社区服刑人员从接受社区矫正开始的三个月时间为入矫教育,入矫教育结束到矫正期满前的一个月为常规教育,矫正期的最后一个月为解教教育。

一)入矫教育。

1、工作目标: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认罪服法,熟悉社区矫正的监管教育规定,自觉服从监管教育。

2、教育内容:

1)社区矫正的概念、目的、意义;

2)社区矫正制度和相关政策;

3)社区服刑人员的权利、义务;

4)形势政策、法律法规和认罪服法教育。

3、教育方式:集体教育、个别教育、参加公益劳动,阅读学习资料、撰写学习心得,**交流、家庭走访等多种教育方法。

二)常规教育。

1、工作目标:矫正社区服刑人员的不良心理习惯和行为恶习,培养健康人格,增强守法意识,加强道德修养,提高文化水平和劳动技能。

2、教育内容:形势政策教育、爱国主义教育、法制教育、道德品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文化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劳动养成教育。

3、教育方式:综合运用个别谈话、个案矫正、集体教育、专题讲座、心理咨询、公益劳动、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推荐过渡性安置就业和帮贫解困等多种形式,增强教育矫正的效果。

三)解矫教育。

1、工作目标:巩固社区矫正教育成果,增强社区服刑人员的自律意识和守法观念,为顺利回归社会进一步打牢基础。

2、教育内容:指导社区服刑人员对矫正过程进行全面回顾和总结,肯定成绩,找出不足,明确努力方向,为解除矫正工作做好思想和心理准备。

3、教育方式:

1)个别谈话,指导其对矫正过程进行全面总结;

2)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综合考核,评估矫正效果;

3)帮助矫正对象制定回归社会的生活、就业计划;

4)走访社区服刑人员所在社区和家庭,通报改造情况,使其在解除矫正后能够得到继续帮助和教育。

第十五条矫正期限不足六个月的社区服刑人员,可根据具体情况灵活掌握各阶段的教育时间。

第四章奖惩。

第十六条司法所在分级管理的基础上,根据《辽宁省试行社区矫正工作实施办法》和《辽宁省社区服刑人员计分考核办法》,具体实施对社区服刑人员日常行为的考核。

第十七条对社区服刑人员风险评估和日常行为考核结果,应作为分级管理、分阶段教育的主要依据。

第十八条社区服刑人员表现突出,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可提前转为较宽级管理,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和司法奖励;社区服刑人员日常行为较差,经教育仍无改进的,应转为较严级管理,并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九条对有轻微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经教育仍不悔改的社区服刑人员,应依据《治安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条符合司法奖惩法定条件的,呈报司法奖惩。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之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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