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抵押借款合同

发布 2019-07-26 20:40:40 阅读 6940

机动车辆抵押垫资合同。

甲方(抵押人):

身份证号:住址:,**:

乙方(抵押权人):

法定代表人:,职务:

住所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意思自治的基础上,经平等协商,同意就目标项目专项顾问事宜订立本合同如下,供各方遵守。

第一条、合同目的: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乙方为甲方垫资设定机动车辆抵押,达成如下合同:

第二条、抵押财产情况:

1、抵押车辆品牌:型号:数量:台,车牌号码:,车架号码:发动机号:,所有权人:

2、抵押车辆品牌:型号:数量:台,车牌号码:,车架号码:发动机号:,所有权人:

第三条、垫资金额:人民币 200 万元整(大写人民币贰佰万元整);

抵押车辆总评估价值:人民币万元;

第四条、垫资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垫资期限终止,甲方应当及时返还垫资款。如甲方在期限届满十日内未还款,乙方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向甲方追索垫资本金、利息、综合费用及违约金,行使抵押权;

第五条:抵押的范围包括:《机动车辆抵押垫资合同书》项下的垫资本息与综合服务费,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抵押登记费、律师费、诉讼费、申请执行费、拍卖或变卖费等)、罚息,以及应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等;

第六条、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保证对抵押机动车辆依法享有所有权,在抵押前未将该物转让抵押、抵押担保及依法保全等,无任何经济纠纷,如有纠纷甲方承担合部责任;

2、抵押车辆的保险,由甲方依据法律规定办理投保手续,保险费用由甲方负担;

3、抵押车辆及随车手续由乙方封存、保管。在抵押期间,乙方须妥善保管甲方的抵押车辆,若是由于车辆自身原因或自然损坏、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车辆损失,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4、机动车抵押期间,如果抵押物价值有所减少,乙方认为有必要对机动车重新估价,甲方必须予以合作。重新估价后,乙方认为机动车价值不足以担保其债权时,甲方必须提前偿还全部垫资款项;

5、乙方行使抵押权处理抵押车辆所行价款,不足清偿垫资款项的,乙方有权另行追索,甲方承诺抵押物一旦被乙方行使抵押权,甲方无条。

件、无偿向乙方提供合法有效的过户手续;

第七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须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合同终止:

1、本合同在甲方还清垫资本金、综合费用后,乙方将甲方提供的抵押物和证件等返还甲方,本合同自行终止;

2、如甲方出现履行能力严重恶化以及其他法定的解除合同事由时,乙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要求甲方提前返还垫资款项;

第九条、违约责任:如甲方未在约定期限内还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40万元;

第十条、合同效力: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两份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并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另行约定;

第十一条、提示条款。

甲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应甲方要求,乙方已经就合同条款做了相应说明,甲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予以充分、准确无误的理解。

甲方乙方。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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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机动车抵押期间,如果价值有所减少,乙方认为有必要对机动车重新估价,甲方必须予以合作。重新估价后,乙方认为机动车价值不足以担保其债权时,甲方必须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借款。6 随车手续 由乙方保存。7 乙方行使抵押权处理抵押车辆所得价款,不足清偿债务的,乙方有权另行追索。甲方承诺抵押物一旦被乙方行使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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