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承揽人发现定作方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在日内向定作人提出书面异议。定作人应在收到书面异议后的日内答复。
第八条定作物的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
第九条定作人(是/否)允许第三人完成定作物的主要工作。
第十条定作物交付的方式及地点。
第十一条定作物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
第十二条定作人在年月日前向承揽人预付材料款(大写元。
第十三条报酬及材料费的结算方式及期限。
第十四条定作人在年月日前交定金(大写元。
第十五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第十六条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的,承揽人(是/否)可以留置定作物。
第十七条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其他约定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