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 2019-06-26 05:36:00 阅读 1606

附:一、为更好地贯彻落实《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动态管理办法》),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力度,增强我市在建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及其项目责任人的质量安全意识,提升工程质量水平,防止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制定本细则。

二、漳州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活动及实施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项目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本细则不做规定。

三、本细则所称责任人,是指施工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建造师)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

四、动态管理。

一)本细则所称动态管理,是指对责任人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过程中的违规行为,采取记分、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管。

(二)动态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⒈责任人在施工现场的日常管理和验收时的到位、履责情况;

⒉施工、监理单位及其项目管理机构的自查自纠情况;

⒊施工、监理单位工作人员执行廉洁纪律情况;

工程实体的质量安全情况,包括重大危险源监控、隐患消除、通病防治等。

三)动态管理由颁发项目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统称项目监管部门)负责实施。受理监督注册登记的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工程质量动态的管理;工程安全动态管理由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安全监管机构具体实施,未设立安全监管机构的开发区建设局由其自行负责实施。

五、建设单位在办理新建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注册登记、安全监督备案前,需先登陆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进入《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系统》(以下简称《动态监管系统》)的子系统《建设单位质量安全监督申报系统》,申报拟办理监督注册登记单位工程项目的信息。

对于2023年1月1日前已办理监督登记的项目,4月30日前尚未完工的工程,各建设单位应于2023年4月1日前登陆《建设单位质量安全监督申报系统》,补报在监单位工程项目的的信息;不得漏报、瞒报。

六、施工、监理单位职责。

一)施工、监理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置项目管理机构,挂置施工管理有关制度和项目管理组**员名单(贴个人5寸彩照)。责任人变更经批准后报项目监管机构录入信息系统。

二)项目管理机构应配置常用的规范标准,施工、监理内业应放在项目部随时备查。

三)施工、监理单位及其项目管理机构应按照《动态管理办法》规定,对所承建、承监的工程实行定期的自查自纠,企业对自查自纠的实施情况负责。项目总监应按规定核查项目施工管理的自查自纠情况,并督促其改正。

四)施工单位应于2023年4月1日前登录《动态监管系统》"施工单位重大危险源网上申报系统",补录在建工程项目的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详细信息。今后新承建的工程项目,按监督注册登记的单位工程项目,在工程开工后及时填报重大危险源,并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更新。

在建工程建设单位未申报基本信息的项目,施工单位应负责督促其于4月1日前完成申报。

七、项目监管部门实施细则。

各项目监管部门应建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系统应用细则、记分卡管理等相应的监督管理制度,按《动态管理办法》的要求,实施记分、违规事实调查确认以及违规处理等动态管理。

一)《责令改正通知书》等监管文书的编辑打印。

从2023年4月1日起,项目监管部门,在实施记分、违规事实调查确认以及违规处理等动态管理时,均应及时通过《动态监管系统》,编辑打印《责令改正通知书》以及录入项目开竣工、行政处罚、质量安全事故等相关监管信息,规范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程序。

二)记分管理。项目监管部门应建立记分、登记、查询和监督管理制度,及时将下列信息录入《动态监管系统》“记分管理”子系统:

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责任人发生变更或终止任职的时间;

责任人的每次违规记分值。

(三)项目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应检查施工、监理单位及其项目管理机构的动态管理情况,应将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重要分部分项工程抽查与施工阶段抽查有机结合。应结合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执法大检查、各类质量安全专项检查,积极主动开展动态监督抽查。

八、差异化监管细则。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如发现责任人存在应给予记分的违规行为时,可责成项目监管机构按《动态管理办法》规定予以记分。在检查工程质量、安全时,应检查责任人的记分卡,并依据记分情况对其所任职的工程项目实行差异化监管。

(二)项目监管部门在实施记分过程中,发现责任人及其负责的项目有以下情况之一的,项目监管部门除了及时发出《约谈通知书》外,还应将责任人所负责的项目列入差异化管理的重点:

⒈责任人记分累计值达80分以上的;

⒉工程项目被责令全面停工整改的;

⒊责任人不按规定参加集中教育培训的;

责任人单位三次及以上未按规定组织自查自纠的;

责任人和在场的其它相关人员对《违规事实确认与违规记分告知单》不签字确认的,经项目监管部门再次核实仍拒不签字的。

(三)施工、监理单位在漳州行政区域内项目出现下列情形的,列入全市联防重点监管对象:

⒈责任人记分累计达100分的;

⒉建造师或总监长期不在施工现场,拒不改正的;

出现《动态管理办法》第六条情况,被责令停止使用或停工整改的工程,未经项目监管部门复查同意,擅自恢复使用或复工的。

(四)全市重点监管对象由漳州市建设局每半年进行统计并发布。

九、“记分登记卡”管理细则。

一)记分卡发放与保管。

目前,在建工程的责任人“记分登记卡”由施工、监理企业于4月1日前统一填报本单位“在建工程责任人汇总登记表”(见附件一)附上附件二的资料,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集中办理。

今后新开工工程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时,提交附件二的资料办理记分登记卡(已办理的提交‘记分登记卡’复印件),监管机构在开工后发至项目责任人。

违规记分登记卡》由项目责任人保管,平时存放在被记分人任职的项目管理机构,以便检查。责任人的记分情况作为其是否履行好质量安全管理职责的重要依据。《违规记分登记卡》遗失时,责任人应到发卡的项目监管部门申请补卡。

二)《违规记分登记卡》的使用。

项目监管部门应建立《责任人违规记分登记册》。

责任人接到《违规事实确认与违规记分告知单》后,对记分无异议或有异议经复查确认违规事实的,应在《告知单》中规定的时限内,持《违规记分登记卡》到项目监管部门进行“违规记分登记”。

十、对责任人集中培训细则。

一)项目监管部门在实施记分过程中,发现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项目监管部门向责任人发出《集中教育培训通知书》,并抄送漳州市建设局和漳州市建筑技术培训中心(以下简称市培训中心):

⒈一个月内记分累计值达30分的;

⒉记分累计值达60分的。

二)对责任人的集中培训由市培训中心负责。责任人接到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自行到市培训中心报名,市培训中心视人数情况不定期组织集中教育培训班,每期集中教育培训课时不少于16个学时并考试合格。

三)市培训中心在培训结束后应将举办教育培训的情况报市建设局,并抄送项目监管部门。

十。一、各县(市、区) 、各开发区建设局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制订管理细则,我局将对各地开展动态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十。二、本细则自2023年4月1日开始执行。

附件1在建工程责任人汇总登记表。

填报单位(公章。

注:资格等级栏填写建造师级别、总监的“国注”或“省注”。

填报人联系**填报时间: 年月日。

附件2责任人办理“记分登记卡”需提交的资料。

1、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两寸免冠彩色**三张(背面注明单位和姓名)

3、执业资格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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