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个人责任保险条款

发布 2019-05-31 07:20:00 阅读 2737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

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依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因过失导致第三者人身**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由被保险人作为监护人的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造成第三者人身**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被保险人的生产、经营、商业、职业、职务行为,以及被保险人提供的产品或服务。

三)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四)核辐射、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五)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六)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对其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暂居人员的人身**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损失的责任;

二)被保险人在精神错乱、神智不清、意识不清或智障状态下所造成的第三者人身**、财产损失,不论该状态由何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疾病、服用药品或毒品、醉酒等)引起;

三)未成年人在被保险人或与其共同居住的成年家庭成员的教唆、指使下造成第三者人身**、财产损失导致的责任;

四)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所拥有、饲养、照管的动物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

五)被保险人因拥有、管理或使用各种机动车、电瓶车、电动自行车、船、飞行器导致的责任。

六)任何类型的传染病导致的责任、费用。

七)被保险人所有的、租借的、保管的或掌控下的财产的损坏或灭失。

八)被保险人参加潜水、滑雪、滑板、滑翔、冲浪、蹦极、热气球、跳伞、攀岩、漂流、探险活动、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或进行摔跤、柔道、拳击、武术、散打、空手道、跆拳道等搏击运动,以及进行前述运动前准备活动时导致的责任、费用。

九)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十)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款;

十一)间接损失;

十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之前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的索赔情况;

十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

第九条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第十一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费。第十二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的交纳方式可以为趸缴、期缴。

第十三条约定趸缴保险费的,投保人在约定交费日后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对交费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约定期缴保险费的,在交纳了首期保费后,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投保人到期未交纳余期保险费,自期缴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天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仍承担保险责任,但赔偿时需扣除欠交的保险费。

投保人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保险费的,则本保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终止。

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五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四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六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做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但前述检查并不构成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根据费率表的规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涉及违法、犯罪的,应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收到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

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填具的索赔申请书,包含对事故的原因、经过和损失程度的详细说明,以及第三者索赔的相关证明文件;

三)受害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相关材料;

四)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包括:受害人的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等医疗原始单据;受害人的人身伤害程度证明:受害人伤残的,应当提供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伤残鉴定资格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受害人死亡的,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

五)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应包括:损失、费用清单;

六)事故证明;

七)被保险人与受害人所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或和解书;经判决或仲裁的,应提供判决文书或仲裁裁决文书;

八)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第二十五条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受害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七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其中对每次事故财产损失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对每次事故承担的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10%,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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