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种形态学习体会学习心得

发布 2020-07-05 23:25:28 阅读 8474

四种形态学习体会_学习心得。

如何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思考。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即让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大多数,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只能是极极少数。这是对党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实践经验深刻总结,既是当前纪律检查机关开展监督执纪问责基本遵循,也是对各级党组织全面从严治党必然要求。在全面从严治党新形势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既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又要学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这不仅是工作任务,更是工作方法。

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如何理解。

古代扁鹊见蔡桓公故事众所周知,蔡桓公讳疾忌医,结果从”疾在腠理”、”疾在肌肤”,变成”疾在肠胃”、”疾在骨髓”,终不可治。同理,有人用”勤浇树、正歪树、治病树、拔烂树”来形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好比”勤浇树”;”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好比”正歪树”;”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好比”治病树”;”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好比”拔烂树”.在整个”森林”生态中,病树、烂树毕竟是少数,执纪监督工作更多是”勤浇树”、”正歪树”.

相对于党纪重处分和刑事责任追究,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尚是柔性措施,既是警示惩戒,更是教育挽救,让游走在法纪边缘党员干部悬崖勒马。

然而,”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也招致这样一些疑惑和误解:

疑惑一:这是不是意味着反腐败节奏放缓了?

抱有这种想法人,往往将全面从严治党等同于处理少数有严重问题党员干部。其实,全面从严治党,全面就是全方位、全覆盖,每一名党员、每一个党组织都在其中、不能例外。”祸患常积于忽微”,对有违反纪律和规矩行为要”露头就打”,避免党员干部大错不犯、小错不断,乃至重蹈蔡桓公覆辙。

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成为大多数有效体现了党对干部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反腐败工作力度不减反增、节奏不缓更急。

疑惑二:这会不会成为问题**从轻发落借口?

有人认为,”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成为大多数”,会导致一些违纪人员”该处分不处分,该重处分给予轻处分”.其实,这样担心大可不必。从新修订《条例》和《准则》两项党内法规,可以看出全面从严治党”全面,覆盖到何种程度”“从严,严格到什么份上”.

比如新修订《条例》以党章为遵循、以问题为导向,增加了违反六大纪律行为内容,在量纪尺度上比原版更严,对党员在守住”底线”基础上要求更高,将一些以前党纪不追究行为也都纳入党纪处分范畴,触犯刑律即使免予刑事处罚也一律予以重处分。所以,对问题**追究绝对不会轻描淡写、从轻发落。

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如何落实。

抓住两个重点,转变工作理念。

切实”三转”,落实”两个责任”.党委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主体,各级党委不仅要落实好管党治党主体责任,也要把监督作为分内之事;纪委要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共同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是党组织日常工作,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都是党章规定主体责任。

纪律审查也必须在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很多涉及都是”小节”问题,党委要切实加强日常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出手,对违纪人员给予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并举一反。

三、整顿规范,警示教育大多数。纪委要切实”三转”,实行”监督再监督、检查再检查”,通过监督责任履行推动主体责任落实,层层传导压力,强化责任追究,有责必问、问责必严,倒逼各级党组织及其负责人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纪委在执纪监督中,对违纪人员可以党纪立案,也可以提出并处或单处组织处理措施建议,组织处理要与组织(人事)部门共同研究决定。

纪在法前,找准”主战场”.以前,有纪检机关重视查办大案要案,一些人甚至认为领导干部只要不违法,违反纪律就是”小节”,从而忽视日常监督执纪,致使出现”不出事都是‘好同志',一出事皆成‘阶下囚'”现象。其实,纪检机关阵地不应该摆在法律底线上,在纪、法之间有一个缓冲带,这个缓冲带才是今后执纪监督工作”主战场”.

在这个”主战场”,纪检机关一是要抓早抓小,要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和轻微违纪问题,更多地运用党纪轻处分和各种组织处理方式来处理;二是要纪法分开,突出查违纪问题,坚持快查快结,集中精力查清主要违纪问题后,把涉嫌违法犯罪问题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落实相关制度,完善系列措施。

运用好谈话函询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出手。谈话函询本身不是党纪处分也不是组织处理手段,而是问题线索处置一种方式。作为对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五类处置标准之一,谈话函询环节对线索反映中带有苗头性、倾向性、一般性问题及时处置,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其中大部分是给予党纪轻处分或组织处理。

谈话函询,不但对被反映干部是一种负责任做法,也有利于纪委减少初查核实工作量。

运用好多种组织处理手段,明确相应惩戒措施。组织处理不能局限于狭义上岗位、职务调整,而要充分运用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提醒、函询、诫勉等各种方式。党纪政纪处分后,当事人会受到任职、考核、待遇等方面惩戒,受组织处理,相应惩戒措施也要跟进。

比如,2024年新出台《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实施细则》,规定了受到诫勉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诫勉期满后,对于没有很好改正,还可以进一步给予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对受到岗位、职务调整,也规定了提任职务等限制。

总体来说,组织处理惩戒措施虽有所规定,()但仍要不断细化完善。比如可以扩大惩戒面,除了现有规定诫勉、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对通报批评等也可以规定一定惩戒措施。

正确运用两种手段,查处问题宽严相济。

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都是执纪监督重要手段,两者可以优势互补。纪律审查工作中,要善于运用和正确运用组织处理手段,提升纪律惩戒综合效果。

案件调查过程中,借势借力于组织处理措施。根据《中国共产党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关于在查处违犯党纪案件中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意见(试行)》等规定,被调查党员干部错误严重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或妨碍调查,可及时建议党委或党外组织停止其职务或免去其职务。特别是一些突发事件或违纪人员身份特殊案件,调查取证需要时日,一时难以作出纪律处分,及时采取停职、免职等组织手段,能够排除调查干扰,回应社会关注,取得查处主动权。

还有查办窝案串案过程中,有必要区分主从关系、情节轻重作区别对待,组织处理手段可以成为政策攻心、分化瓦解工具,从而加快查办节奏、彰显查办效果。

案件处理过程中,从严把握组织处理条件。必须根据被审查人违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依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相应规定确定是否适用;防止和避免组织处理适用上随意性。特别是只作组织处理,不再给予党纪处分更要从严把握条件。

要考虑三个方面:一是违纪人员只应受轻处分,即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如果应受重处分,则不宜只给予组织处理;二是具有从轻、减轻情节,或者能认识错误、配合调查;三是有利于经济发展、社会和谐,能够被公众认可。(作者尹玲英系浙江省嵊州市监察局副局长)

链接。何谓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

党纪处分和组织处理都是执纪监督重要手段。

党纪处分,是指各级党委和纪检机关,依照规定权限、程序,对违纪对象作出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这五种处分决定。其中党纪轻处分,是指党内警告和严重警告两种处分。

组织处理,根据中纪委、中组部《关于在查处违犯党纪案件中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意见(试行)》(x纪发【2008】x号)规定,是指党组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涉嫌违犯党纪党员干部,进行必要岗位、职务调整组织措施。这个文件规定组织处理方式有三种:停职、调整、免职三种;在实际工作中,组织处理方式显然并不限于这三种,与岗位、职务调整有关降职、责令辞职等措施显然也属组织处理方式,与岗位、职务调整无关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诫勉谈话也应视为广义上组织处理方式。

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关系。

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作为执纪监督两种不同手段,执行主体、执行条件和程序、惩戒方式都不尽相同。两者各具优势且可以优势互补,但又不能相互代替。

两者优势互补。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可以并处,以更好地达到对违纪人员教育惩戒目。给予违纪人员党纪轻处分,可同时建议党委、**采取免职、调离岗位等组织处理措施;组织处理也可以单处,以体现宽严相济。

如果违纪情节较轻,只应给予党内轻处分,且有从轻、减轻等情节,仅采取组织处理方式也能达到惩戒目,也可不再予以党纪立案。

不能相互代替。组织处理不能替代纪律处分,按照违纪性质和情节轻重,应追究党纪责任,即使已采取组织处理,仍应予以党纪立案。比如党员领导干部有赌博行为,情节不是特别严重,已通过免职措施将其从领导岗位调整下来,不能认为对违纪人员来讲免职比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严重”而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反之亦然,对明文规定要给予组织处理,不能以已给予党纪处分为由,而不再作组织处理。

如何运用”四种形态”开展纪律审查。

***同志在福建调研时强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全面从严治党重要方面,但绝不是全部,不能把全面从严治党等同于反腐败”、”要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只能是极极少数”.

可以说,围绕”四种形态”监督执纪,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是纪检监察工作”三转”又一次深化,为监督执纪工作避免”只见树木、不见森林”指明了方向。

如何在纪律审查过程中贯彻落实执纪监督要运用”四种形态”新要求,如何落实执行好新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每一名纪检监察工作者都应在工作思路和工作方式上进一步转变,努力适应纪律审查新要求。

重视纪律审查前初查工作。

新形势、新要求下,纪律审查工作对线索收集、梳理、分析、排查、初核更加全方位、精细化、专业化。纪律审查各环节工作都必须转变。

学习心得体会学习四种形态心得体会

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 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 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 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 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同志在福建调研时的讲话信息量大,内涵丰富,关于 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的重要表述尤其引人关注,从...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学习心得体会

学习监督执纪 四种形态 有感。2018年4月12日,我很荣幸参加了教育系统2018年基层党务干部培训,上午聆听了吕老师关于监督执纪 四种形态 的讲座,让我深刻认识到身为一个老师,而且还是一名党务干部,要切实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把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落到实处。一 加强自身的师德师风建设。认真学习 中国...

机关干部学习四种形态心得体会

批评教育 组织处理 纪律处分 立案审查是监督执纪的 四种形态 也刻画出党员干部接受监督 自警自律的 四道防线 四种形态 深化了对违纪违法问题的规律性认识,把握了党员干部从 破纪 到违法的演变路径。设立层层防线,把反腐败工作深入到 破纪 之初,科学把握 常态 大多数 少数 极少数 的层次和关系,从小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