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1:
2023年“全国安全生产月”开展情况统计表。
安全分管领导:林威填报人:林威联系**:134***
附表2:2023年安全生产月先进个人申报表。
注:此表由分公司填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宁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城区、开发区建设局,各建设、开发、设计、施工、监理、审计、招标**、造价咨询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使用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使用管理细则》以及《南宁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南宁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3年3月18日。
南宁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鼓励创建安全文明工地,确保我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有效合理使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使用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使用管理细则》以及《南宁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关联资料:行政法规共1部地方法规共1部。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南宁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和拆除工程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提高管理水平、加强对建筑施工人员人身安全的权益保障和防范风险所需要的费用,包括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和临时设施费以及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是工程造价的组成部份,计取依据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园林绿化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费用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使用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管理细则》)。
按规定应当安装使用“南宁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远程**监控系统”以及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的费用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四条依法进行工程招标投标的项目,招标方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由发包方)应当结合工程实际,依照本规定第三条要求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
投标方(或承包方)应当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和作业环境要求,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结合自身的施工技术水平、安全管理要求对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按《费用定额》单独**,**按《管理细则》附件二的费率加《费用定额》中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费率计价。其中对于附件二费率区间的取值为:
一、房屋建筑工程。
(一)安装使用“南宁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远程**监控系统”的工程项目: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含3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取最高值,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工程取中间值。
(二)确因客观因素的影响未能安装使用“南宁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远程**监控系统”的工程项目: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小于1万平方米的工程取高值,1万~3万(含1万及3万)平方米的工程取中间值,大于3万平方米的工程取值不得低于最低值。
二、其他工程。
安装使用“南宁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远程**监控系统”的工程项目,取值不得低于中间值。未能安装使用“南宁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远程**监控系统”的工程项目,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取值,但不得低于最低值。
第五条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单列,按第四条规定**后不得再进行投标竞价。
第六条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应由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支付,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总费用,并约定该费用的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内容。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一次性存入规定的资金监控银行专项帐户,在向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和安全措施备案手续时,一并提供专项帐户存款有效凭证。未存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建筑安全监督机构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和安全措施备案手续。
第八条存入专项帐户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专项管理,通过建设单位、资金监控银行、安全监督机构签订的“三方监控协议”,采用施工过程中分期、定量支付的方式进行。
(一)房屋建筑单体工程:
1、第一次付款,在工程施工现场的围挡、大门、冲洗平台、排水系统、临时设施等完成,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和安全措施备案后支付总费用的70%;
2、第二次付款,在房屋建筑工程主体封顶、装饰及其他工程完成工程量的70%时,支付总费用的30%;
(二)房屋建筑群体工程:
1、第一次付款,在工程施工现场的围挡、大门、冲洗平台、排水系统、临时设施等完成,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和安全措施备案后支付总费用的70%;
2、第二次付款,在群体房屋建筑工程主体封顶率达50%时,支付总费用的30%;
(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1、第一次付款,在工程施工现场的围挡、大门、冲洗平台、排水系统、临时设施等完成,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和安全措施备案后,支付总费用的70%;
2、第二次付款,在完成合同段总工程量的50%时,支付总费用的30%;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提供支付工程款(其中含结清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有效凭证材料,方可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九条施工单位负责落实有关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管理制度,达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的,由施工单位按第八条支付方式,向建设单位提出付款申请,经建设单位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落实情况进行签认后,才能向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和开户银行申请付款,开户银行凭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出具的支付确认意见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划拨给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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