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全面管理制度汇编第四册

发布 2020-05-11 22:17:28 阅读 4267

管理制度汇编。

第四册。版本:

批准。审核。

编制。浙江***科技股份****。

发布/实施日期:2023年 12月 1日。

前言。致敬xx能量源!

欢迎加入xx大家庭!

xx自2023年成立以来,紧抓能源和环境两大战略机遇,专注绿色新能源动力行业。十年专注和坚持,xx已经成长为驱动行业发展的主要引擎之一,同时也在国际市场深受认可和喜爱!

xx作为驱动行业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强大能量体,欢迎您的到来!

我们始终相信,每一个员工都是极可贵的能量单元,正因为每一个个体的能量汇聚,xx这个整体才得以有力量有温暖。所以,对于每一个能量源泉,xx都珍而重之!

xx,向每一个员工致敬!

为了帮助您更有效地开展工作,我们准备了这本《xx管理制度和规定》,仔细阅读它,您可以了解到:公司的文化和管理理念、您需要遵守的规章制度、您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等多方面的内容。特别提醒您注意的是:

由于篇幅有限,我们选择了新员工应知晓,老员工需常查阅的部分内容。请您除阅读此制度和规定外,并请您随时注意公司的最新通知,并以公司最新通知内容为准。

xx能量体。

xx的含义是:“一个巨大的特殊能量体”、“一种推动产业升级和社会发展的正能量”、“一种生产、服务、文化不断精进的正能量”、“一种员工积极向上的正能量”。

1、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1

2、董事会议事规则 12

3、监事会议事规则 19

4、总经理工作细则 24

5、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30

6、控股子公司管理办法 34

7、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39

8、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47

9、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56

10、对外投资融资管理制度62

11、重大资金往来管理制度69

12、资金管理办法 72

13、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管理制度76

14、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80

15、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92

16、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97

浙江xxxxxx科技股份****。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浙江xxxxxx科技股份****(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浙江xxxxxx科技股份****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对股东大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不得阻碍股东大会依法履行职权。

第五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当日其所持的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计算。

第七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需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八条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九条董事会认为有必要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作出相关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第一十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一十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一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一十三条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有关机关提交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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