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大路桥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发布 2020-05-11 09:23:28 阅读 3005

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编制: 日期。

复核: 日期。

审批: 日期。

xxxxxx****。

xxxxxx项目经理部。

2023年x月。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避免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保障员工群众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约谈办法》、《中交股份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暂行)规定》《xxxxxxxxxx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规定(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项目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xxxxxxxxxx项目经理部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意外突发事件,造**身**或直接经济损失,使正常的生产、生活活动中断的事件。

第四条生产安全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指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指10~29人死亡或50~99人重伤、或5000万元~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指3~9人死亡或10~49人重伤、或1000万元~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指1~2人死亡或不足10人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前面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五条项目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和处理分为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

第六条诫勉谈话。

诫勉谈话分为以下三种形式,由公司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公司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参与。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主管部门负责人对事故项目分管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1、未落实局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

2、由公司、局或中交股份挂牌督办的安全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或采取相应措施的;

3、安全生产问题较多且整改不力的;

4、发生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分管负责人对事故项目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1、发生未按规定及时报告事故情况的;

2、年内累计发生二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3、被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点名通报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主要负责人对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1、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2、年内累计发生三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3、被国家主管部门通报或事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第七条通报批评。

由公司领导进行诫勉谈话的事件均在公司内通报批评。

第八条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按公司干部管理权限有关规定执行。

一)发生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视情节轻重,对事故项目负有责任的分管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对事故项目负有责任的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

二)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或造成一定政治或社会影响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视情节轻重,对事故项目负有责任的分管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对事故项目负有责任的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三)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或造成严重政治影响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对事故项目负有责任的有关负责人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主要负责人应引咎辞职。

四)未按国家或局规定履行职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到位,导致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的,对事故项目主要责任人或分管负责人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导致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的,对事故项目主要责任人或分管负责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五)安全生产设施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接到安全生产监察机关的指令后逾期不改正,导致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的,视情节,给予事故项目主要责任人或分管负责人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

六)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检查、督促、整改不力,导致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的,视情节,给予事故项目主要责任人或分管负责人记大过、降级处分。

七)已发现隐患或有生产安全事故发生预兆,不及时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贻误时机,导致一般责任事故发生的,视情节,对事故项目主要责任人或分管负责人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导致较大责任事故发生的,给予事故项目主要责任人或分管负责人降级、撤职处分。

八)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或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指使有关人员阻扰、妨碍事故调查的,视情节,给予事故项目主要责任人或分管负责人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九)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不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导致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视情节,给予事故项目主要责任人或分管负责人降级或撤职处分。

十)对及时报告事故信息、真实反映事故情况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视情节,给予事故项目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第九条凡受到撤职处分的,自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项目的主要负责人。

第十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有犯罪嫌疑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凡发生一起较大或两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存在谎报、瞒报、迟报、漏报现象的单位,取消该项目当年参加任何先进的评选资格,事故项目及分管负责人、主要责任人两年内不得参评奖励。

第十二条对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项目,其主要责任人和分管负责人,应在事故发生后的45天内,携带书面报告及制定的具体整改措施主动到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进行专题汇报,并对事故处理情况做出详细说明。

第十三条生产安全事故有关人员的责任认定,除有地方**安监部门认定的以外,以公司安委会派出调查组的鉴定意见为准。

第十四条以上制度适合于公司对项目管控过程使用,具体由公司安委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十五条项目经理部责任追究规定。

一)项目负责人责任追究按公司制度执行,同时项目将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1)重伤事故处罚5000元;

2)一般事故处罚10000元;

3)较大及以上事故处罚20000元。

2)对项目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除项目负责人)的责任追究,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1)重伤事故处罚3000元;

2)一般事故处罚8000元;

3)较大及以上事故处罚15000元,同时根据事故调查结果进行通报批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三)对项目负有相关责任的部门负责人责任追究,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1)重伤事故处罚2000元;

2)一般事故处罚6000元;

3)较大及以上事故处罚10000元,同时根据事故调查结果进行通报批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4)对项目负有相关责任的员工责任追究,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1)重伤事故处罚1000元;

2)一般事故处罚4000元;

3)较大及以上事故处罚80000元。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我项目施工过程安全管理、使各级管理人员及作业班组能全员参与到安全管理工作中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提高各级人员安全管理积极性,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本考核办法适用于参与中xxxxxxxxxx建设的所有现场管理及施工人员(包括机械驾驶员及施工现场保安人员)。

第三条考核办法。

1)项目领导在安排施工任务及施工管理过程中,必须把“安全生产”放于首位,正确合理的调整施工进度、施工质量、施工安全三者之间的关系;项目领导应确保项目安全生产费用足额投入,同时确保施工过程中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2)项目各职能部门必须在具体施工管理过程中,首先考虑安全施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脱安全管理责任。

3)项目现场工程技术人员施工过程中必须兼顾安全、配合安全员进行安全管理,不得违章指挥、盲目施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脱安全管理责任。项目部对现场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月度安全考核,实行安全奖励机制;施工过程中盲目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推诿安全责任者,项目一经查实将对其进行处罚。

4)作业班组兼职安全员必须在现场技术人员及安全员的指导下进行本班组的安全管理工作,对认真负责、积极配合安全管理且本月未发生安全事故并经项目部认可的人员,项目部将对其进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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