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要求,进一步依法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安全管理,建立分包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有效防范基建安全事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施工分包是指施工承包商(指与项目法人或epc总承包商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具有总承包资质等级或专业承包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下同)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完成的活动。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专业分包是指施工承包商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专业分包商完成的活动。。
施工承包商可以对所承接的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依法将非主体专业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专业分包商,或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劳务分包商。专业分包商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劳务分包商。
第三条专业分包商和劳务分包商需持有营业执照,具有法人资格及相应资质,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具有相应的施工企业资质,并与施工承包商通过合同构成承发包关系。
第四条公司系统建设工程和所属施工企业承接的工程禁止转包或违规分包。公司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工程招标文件和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本《规定》对施工承包商、专业分包商、劳务分包商等分包管理要求,如不允许分包的工程项目及范围、分包金额限制、分包商准入条件等,并强调主体工程不得专业分包。施工承包商必须自行完成主体工程的施工,不得采取除劳务分包以外的其它形式对主体工程进行施工分包。
专业分包工程总价不得超过施工合同总价的30%,否则视为违规分包。分包事项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有约定的,在合同允许范围内,施工承包商可将非主体工程或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等级或劳务分包资质等级的分包商。分包事项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无约定的,施工承包商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分包。
第五条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商的选定应严格执行审批手续。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商需由施工承包商组织各职能部门审批同意后,由施工项目部向监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理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建设单位批准并备案。
第六条公司各级基建管理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承包商应严格履行工程合同义务,做好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管理工作,严禁以包代管、以罚代管。
第七条施工承包商对承包合同范围内的施工安全负总责,并依据分包合同及安全协议对分包商的安全生产进行管理。分包商(包括专业分包商和劳务分包商)依据分包合同及安全协议负责承包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应当服从施工承包商、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施工承包商和分包商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投资、控股的建设工程以及公司系统所属施工企业的施工分包管理工作。施工企业承接公司系统以外工程项目同时应遵循国家、行业、建设单位相关要求,承接境外工程项目还需遵守我国涉外工程管理和所在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九条公司基建部负责公司系统电力建设工程和施工企业的施工分包安全归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制定公司系统工程建设分包安全管理相关规定;负责对公司系统工程建设和施工企业分包安全工作的管理和指导,负责分包安全管理工作的督查、评价和考核。公司安全监察质量部负责对施工分包安全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条各区域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司及有关直属单位(以下简称“网省公司”)基建管理部门负责所投资或控股项目、所属施工企业施工分包安全的归口管理工作;负责在本单位全面落实公司关于分包安全管理的各项具体要求;负责施工企业分包商准入管理;负责动态掌控分包安全信息和控制分包安全风险;负责对基层单位和在建工程的分包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评价;负责及时上报分包安全信息。各网省公司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负责按照公司要求对本单位施工分包安全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公司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业主项目部)全面贯彻落实施工分包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负责审批施工承包商申报的工程项目分包计划及分包申请,严格控制施工承包商的分包工程范围;严格审查分包商资质和业绩;对工程项目分包情况进行备案,定期分析上报工程分包管理信息;定期组织开展工程项目分包管理检查;监督检查施工承包商对其分包商的安全管理;负责对工程项目各参建单位分包管理的考核评价。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依据合同对工程项目分包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和管理。建立分包安全监理制度;审查工程项目分包计划申请;报送工程项目分包情况并备案;审查分包资质、业绩并进行入场验证;通过文件审查、安全检查签证、旁站和巡视等监理手段,实施分包安全监理;动态核查进场分包商的人员配备、施工机具配备、技术管理等施工能力,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实施闭环管理。
第十三条施工承包商是分包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负责对分包工程的施工全过程进行有效控制,确保分包安全处于受控状态。施工承包商应建立健全覆盖分包商的项目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分包商资质审查、现场准入、教育培训、动态考核、资信评价等分包管理制度;配合主管网省公司建立年度合格分包商名册;明确分包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对分包商及其人员实施全过程动态管理;定期组织、督促分包商开展各类安全、质量活动,做好活动记录。公司系统所属施工企业分包管理制度须报网省公司备案。
第三章专业分包。
第十四条公司严禁将建设项目主体工程进行专业分包。
(一)送电线路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是指送电线路(包括直流换流站的接地极线路)工程的杆塔组立、架线和附件安装;变电(包括换流站)工程的主体工程是指构支架组立和一次、二次等电气设备安装工程。
(二)抽水蓄能电站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是指建筑主体工程(上水库、引水系统、地下厂房硐室群、下水库、开关站及**控制楼等)、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工程(发电机组及辅助设备、电气设备等)。
三)火电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是指主体建筑(主厂房、烟囱、冷却塔等的主体结构)及主体安装工程(汽轮发电机、汽机本体、锅炉本体、高压管道、中压管道、电气热工控制等)。
四)其他工程的主体工程范围界定:核电常规岛部分、生物质发电站、垃圾焚烧发电站参照火电工程,风电建设项目参照输变电工程,非电力类工程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专业分包商必须具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满足所分包工程专业和规模施工要求的资质、资格和施工能力。
第十六条专业分包商如需对部分施工作业进行劳务分包,应在与施工承包商签订的专业分包合同中明确,并按要求对劳务分包商进行安全资质审查,履行报批手续,经审核批准后,方可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和安全协议。
第四章劳务分包。
第十七条劳务分包商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条件,其自身的人员数量及素质应能满足安全施工和保证工程质量的要求,并应保持施工人员的稳定。
第十八条劳务分包商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不得再次分包。劳务分包商应组织熟练工人投入工作,自觉接受施工承包商及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十九条禁止劳务分包人员在没有施工承包商组织、指挥及带领的情况下独立承担拆除工程、土石方爆破、设备材料吊装、高处作业、临近带电体作业,大型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围堰工程、隧道工程、沉井工程、大型模板工程与脚手架(跨越架)工程、大体积混凝土浇筑、钢结构吊装、铁塔组立、受热面组装施工作业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建设单位明确的其他危险性大、专业性强的施工作业。
第二十条有劳务分包人员参与的施工作业,施工班组负责人(队长或班组长)、技术员、安全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原则上应为施工承包商人员,由劳务分包商人员担任时必须经施工承包商和监理单位审核认可,其中上款明确的危险性大、专业性强的施工作业关键岗位人员必须为施工承包商人员。
第五章分包商准入。
第二十一条各网省公司应组织所属施工企业制定分包商资质审查、准入制度,在对潜在分包商资质业绩进行审查的基础上,建立各网省公司统一的年度合格分包商名册并动态调整。在施工承包商选用分包商、监理及业主单位审批分包事项等环节,对于列入合格分包商名册中的施工分包商,可不再对其资质业绩进行单独审查。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商,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的分包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实施的分包活动进行干预。
第二十二条对分包商的资质审查应在每年年初或新工程开工前进行。重点审查分包商的施工技术能力和安全、质量保障能力和类似工程业绩。对于管理混乱或上年度发生过人身死亡和质量事故的分包商,不得继续使用。
施工承包商应尽可能与分包商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避免人员频繁变动。
第二十三条分包商资质条件必须符合国家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的相关规定。分包商必须建立健全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具有同类工程施工业绩,近三年内所承包的工程未发生较大人身**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近一年内未发生人身死亡事故和质量事故。
第二十四条分包商资质审查内容:
一)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执照和施工资质证书;
二)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三)**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分包商施工简历、近三年安全、质量施工记录;
五)确保安全、质量的施工技术素质(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及特种作业人员取证情况;
六)施工管理机构、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及其人员配备;
七)保证施工安全和质量的机械、工器具、计量器具、安全防护设施、用具的配备;
八)安全文明施工和质量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工程项目的分包计划严格执行审批手续。在工程项目开工之前,由施工承包商向监理单位提出拟分包内容和类别的分包计划书面申请,经监理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建设单位审批备案。施工承包商根据工程项目分包计划,尽可能在年度合格分包商名册中择优选择相应资质的分包商。
施工承包商应对未在年度分包商名册中选用的分包商单独进行资质审查,未经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分包商,严禁录用。施工承包商工程项目部及下属的专业工地不得越权自行招用分包商。施工承包商应将拟选用分包商的资质文件和拟签订的分包合同、安全协议报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批准。
合同、安全协议审查内容主要包括分包工程项目、工作内容、工程量及分包合同总价,工期及施工进度计划,分包工程项目质量与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 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 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 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要求,进一步依法规范国家电网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安全管理,建立分包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有效防范基建安全事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施工分包是指施工承包...
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 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 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 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要求,进一步依法规范国家电网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安全管理,建立分包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有效防范基建安全事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施工分包是指施工承包...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所属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一。步落实监管措施,理顺监管职责,有效控制一般性事故,杜绝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二条树立 安全第。一 质量第。一 进度第一 的安全生产管理意。识。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所属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一。步落实监管措施,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