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防火规定

发布 2020-04-28 15:15:28 阅读 4801

车间安全防火规定。

第一条根据工艺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生产,严格按操作法进行操作。

第二条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的个人随身穿(佩)戴的用品,称为防护用品。劳动者必须严格遵守企业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

第三条操作者必须严格执行化学工业部颁发的《操作工的六严格》规定,不得擅自离开自己的岗位。

第四条安全附件和联锁不得随意拆弃和解除,声、光报警等信号不能随意切断。

第五条在现场检查时,不准踩踏管道、阀门、电线、电缆架及各种仪表管线等设施,去危险部位检查,必须有人监护。

第六条严格遵守安全纪律,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操作岗位和运用生产设备、设施和工具。

第七条正确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紧急情况下,可以先处理后报告(包括停止一切检修作业,通知无关人员撤离现场等)。

第八条保温、保压及洗净的设备要符合开车要求,必要时应重新置换、清洗和分析,使之合格。

第九条系统降压、降温必须按要求的幅度(速率)并按先高压后低压的顺序进行。凡需保压、保温的设备容器)等,停车后要按时记录压力、温度的变化。

第十条大型传动设备的停车,必须先停主机、后停辅机。

第十一条设备(容器)卸压时,要注意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排放和散发,防止造成事故。

第十二条冬季停车后,要采取防冻保温措施,注意低位、死角及水、蒸汽、管线、阀门、疏水器和保温伴管的情况,防止冻坏。

第十三条发现或发生紧急情况,必须先尽最大努力作出妥善处理,同时向有关方面报告,必要时,先处理后报告。

第十四条工艺及机电设备等发生异常情况时,应迅速采取措施,并通知有关岗位协调处理,必要时,按步骤紧急停车。

第十五条发生停电、停水、停气(汽)时,必须采取措施,防止系统超温、超压、跑料及机电设备的损坏。

第十六条发生**、着火,大量泄漏等事故时,应首先切断电、气(物料)源,同时尽速通知相关岗位并向上级报告。

第十七条电气检修必须执行电气检修工作票制度。工作票由指定签发人签发,经工作许可人许可,并办理工作许可手续后方可作业。

第十八条不准在电气设备、供电线路上带电作业(无论高压或低压),停电后,应在电源开关处上锁和拆下熔断器,同时挂上“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等标示牌,工作未结束或未得到许可,不准任何人随意拿掉标示牌或送电。

第十九条必须带电检修时,应经主管电气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员批准,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应由有带电作业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条在停电线路和设备上装设接地线前,必须放电、验电,确认无电后,在工作地段两侧挂接地线,凡有可能送电到停电设备和线路工作地段的分支线,也要挂接地线。

第二十一条停电、放电、验电和检修作业,必须由负责人指派有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否则不准进行作业。

第二十二条外线、杆、塔、电缆检修,在作业前必须进行全面检查,确认符合规定后方可作业。

一)变、配电所出入口处或线路中间某一段有两条以上线路邻近平行时,应验明检修的线路确已停电,并挂好接地线后,在停电线路的杆、塔下面作好标志,设专人监护,防止误登杆、塔。

二)对有两个以上供电源的线路检修时,必须采取可靠的措施,防止误送电。

三)对地下直埋或隧道电缆检修时,应切实避免伤及临近电缆。

四)五级以上大风时,严禁在杆、塔多回路线中进行部分线路停电检修作业。

五)在立、撤杆和修正杆坑及在杆、塔上作业前,必须认真检查,防止倒杆和滑梯等事故。接地线拆除后,应认为线路带电,严禁任何人再登杆、塔,并按工作终结办理汇报手续。

六)在同杆共架的多回线路中,部分线路停电检修,安全距离应小于在带电线路杆、塔上工作的安全距离,为此,线路不但要有线路名称,还要有上、下、左、右的称号,登杆、塔和检修作业时,每基杆、塔都应设专人监护。

第二十三条在带电设备附近动火,火焰距带电部位10kv及以下的1.5米;10kv以上的为3米。

第二十四条架设临时线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办理“临时接线装置申请单”。3伏绝缘良好的橡皮临时线悬空架设距地面:室内不少于2.5米,室外不少于3.5米。

第二十五条更换熔断器,要严格按照规定选用熔丝,不得任意用其它金属丝代替。

第二十六条配置在生产设备上,起保障人员和设备安全作用的所有附属装置(如防护罩、安全阀、限位器、联锁装置和报警器等)总称为安全防护装置。安全防护装置的维护、更换、拆除必须申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安全装置不准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因检修拆除的,检修完毕后必须立即复原。

第二十八条在禁火区内,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它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炽热的长期作业(如:化验室用的电炉、电热器、酒精炉、茶炉等),均须办“用火证”,用火证的有效期限最多不许超过一年。生产区内禁止用电炉、煤气炉取暖、热饭等。

第二十九条用火证上应明确负责人、有效期、用火区域及安全防火措施。用火证一律由安全(防火)部门审批,用火时要将用火证悬挂在用火点附近备查。

第三十条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等,可生产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

第三十一条动火程序。

一)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二)动火人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防火部门报告。动火人要随身携带动火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作业。

每次动火前30分钟(含动火停歇超过30分钟的再次动火)均应主动向现场当班化工班组长呈验动火证。

三)动火监护人员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的人担当,监护人需在动火证上签字认可。

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人检查,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四)化工班、组长(值班长、工段长)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五)动火分析人对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证的要求及现场情况,亲自取样分析,在动火证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并签字认可。

六)各级审查批准人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全责,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确定动火等级,审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证审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第三十二条禁止机动车辆进入易燃、易爆生产区和易燃、易爆化学品库。凡必须进入上述区域的机动车辆,应配装阻火器或采取其它安全措施。

第三十三条严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机动车辆、设备、地坪和衣服等。

第三十四条应随时将使用过的油棉纱、油纸等易自燃的擦洗材料,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清除。

第三十五条车间内不准随意存放非生产用液化石油气瓶,办公室和更衣箱(室)内不准存放酒精等易燃、可燃液体。

第三十六条严禁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内搭设建筑、构筑物或堆放各类物资。

安全防火规定

一 商场内严禁 或携带易燃物品,严禁吸烟或动用明。火作业。二 值班保安必须尽职尽责,加强巡逻,严密监视一切电。源 火源 水源发现为题及时报告并果断处理。三 设备人员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操作,经常检查维修电。路,严禁超负荷作业,严禁乱接电源或使用违章电器设备,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主管领导。四 设备部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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