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制

发布 2020-04-26 21:19:28 阅读 3793

各位领导、各位同仁:你们好!

我今天要讲的是安全生产法制。我要从三个方面对我们****生产法制的基本情况作一个概要的介绍。 第一个方面是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第二个方面是安全生产的法律体系;第三个方面是安全生产的法律制定和主要规定。

一、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

1 、 法的定义

法是由国家机关按照统治阶级的意志和一定的程序制定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合。

2 、 法的特征

法的抽象的意义体现在法的特征方面,法的定义概括了法的基本特征。

法的特征主要有四个方面:

一是法的阶级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在我国,社会主义的法主要是反映工人阶级及其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即大多数人的意志。

二是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保证实施的。 法是一种非常重要的社会规范,规范人们之间相互的权利和义务,目的是通过法律调整建立一定的社会秩序。对于违反法定义务、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对社会造成危害、严重后果的违法犯罪分子,国家要用**机器、行政机关的监管执法来予以制裁。

法是以国家机器、国家机关、国家的**工具作为支撑手段,保证法律实施。

三是法是一种行为规范。 社会中存在各种规范,有自然界的规范、道德的规范、技术的规范和行为的规范。法的本质特征是一种行为规范,主要是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社会规范。

法律上所讲的人主要分三类:一是自然人,就是与生俱来的男女老少;二是法人,按照我国法人的分类,分为机关法人、企业法人、社团法人;三是除自然人、法人之外的其他社会组织。法是行为规范,也就是说法是调整自然人和自然人、法人和法人、自然人和法人之间以及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的一种规范,故“调整人与人之间的行为规范”,这种调整就是设定权利、设定义务、设定责任,维护社会的正常运行,维护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

四是对违法者实施法律制裁。 违法责任追究是法律的重要特征。不履行法律义务,对社会造成危害,造成严重法律后果的违法者,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

3 、 依法治国

依法治国是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一个基本方略。十五大提出要“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我国在各方面体现该基本方略。

如何理解和贯彻依法治国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

一是法律是规范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的一种工具。 在政治经济学中,法律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反映经济基础,同时对经济基础又有一定的反作用。依法治国是指社会主义国家从政治、经济、文化,乃至社会的各方面必须要严格依法办事。

宪法规定,党和**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就体现了依法治国的核心内容。

二是通过法律手段设定社会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规范社会成员的各种行为,建立一种正常稳定的社会秩序。 这是法具有规范作用的一种功能。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制定了许多法律,依法治国首先要立法,要有法可依,要有行为规则、规矩。

三是依法治国就是把法律手段作为调整和管理社会的基本手段。 法作为一种国家意志,把统治阶级的利益、群众的根本利益、意志和主张以法律的形式加以固定,加以体现;把国家规定、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科学发展观、建立小康社会纳入法制轨道,以法律的形式加以体现。法制定的依据主要是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路线、原则。

四是依法治国要依法建立和保障社会主义民主。 我国是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建设的基本目标就是要加强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民主与法制是政治文明建设的两个重要方面。民主是目标、目的,法制是手段。

没有法制,民主得不到确立,工人的基本权益和切身利益得不到保证,违法者得不到制裁,这样就不可能建立和最大限度的发扬民主。反之,民主的建立和完善对法制也有促进作用,依法建立社会主义民主、完善社会主义民主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需要,也是依法治国重要方略的重要内涵。

五是依法治国集中体现了社会主义法制的核心内容。 加强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内容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就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核心是依法办事。

党的十五大以来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既是全国人民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也是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依法监管、依法行政的重要指导方针。

4 、 依法行政

根据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对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各级人民**,以及各级人民**负有管理职能的部门和直属机构,提出要依法行政。 什么是依法行政?如何做到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的地位主要体现在它是各级行政机关进行治国理政的一个基本的准则、基本的原则,也是基本目标,这是治国理政的基础,因此必须依法。我们作为**监管部门,要行使国家赋予我们的管理权限、行使法定的权限也要严格地依法办事。

依法行政在**机关的法制工作**现的频率很高,所谓依法行政主要体现三个方面:

首先表现在职权法定。 无论是**机关、工作部门的负责同志、具体工作人员,还是国家公务人员,都要按照***、***要求,做到依法行政。在行使自身行政管理权时,必须要注意职权法定。

我们的职权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法律的授权,或者说我们严格地在法律的职责范围内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比如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各级**作为监管主体,对本地方、本行业的安全生产负有行政管理职权。这些职权主要来自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生产的立法是我们权利的**和执法的依据,所以职权法定,法律赋予我们的职责我们必须要忠实地履行,法律没有赋予我们的职权我们也不能越权行政。

二是程序法定。 所谓程序法定就是保证我们公开、公平、公正地履行行政职权的必要程序。监管执法和一般的行政管理工作不同。

法是行为规范,不遵守法律就要受到惩罚,所以作为执法者为了保证公正执法,法律规定了严格的执法程序,即进行执法监管、实施行政处罚,要有必要的手续、必要的形式、必要的方法、必要的条件。例如,执法的时候,法律要求监管、监查人员在现场发现违法行为,下达执法文书。关于执法文书,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 20 多种监管执法的文书。

这些文书看起来很繁琐,有些执法人员开始不太熟悉,认为出去执法现场要带很多的文书,由于不知道要用哪种,带着特别麻烦。有些同志不理解,认为执法要高效简便,搞这么多复杂的程序、这么多文书,似乎是增加了些繁琐的程序。其实不然,法律是非常严肃、严谨的问题,所以我们必须严格依法办事。

我们制定文书,是为了保证我们执法有据,同时也规范了我们执法人员自身的行为,不能任意地执法、处罚。就像我们打官司去法院要有一审程序,一审判决不服可以上诉,法院进行二审程序。程序的主要目的是保证法律实施的正确、适当,防止我们滥用或不作为的行政违法行为,同时要保护行政相对人——老百姓、企业的合法权益。

在履行行政监管职责的时候,必须严格按照程序来办,程序违法了同样是违法,同样要承担违法责任。

三是责任法定。 各级**、**监管部门大权在握,法律是双刃剑,没有无责任的权力,也没有无责任的义务,有权必有责,权力大责任大,权责一致。这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制、社会主义法制的根本原则。

监管执法人员、负有安全领导责任的**负责同志,不履行法定职责,有行政不作为、滥作为的同样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要依法治国、依法行政,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有法可依。作为安全生产工作来讲,我们要依法监管,首先要有完善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保证有法可依、有法可循。

从法制建设角度,从长远角度,我们在不同时期制定了大大小小的不同法律,但是作为完备的法律体系必须形成内容齐全、上下位法配套的法律体系。***、***提出要在“十一五”的末期,初步建立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框架。作为****生产监管总局,提出要在“十一五”的末期,建立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有了框架,相当于房子有了支柱,再在此基础上完善、细化,在若干年后就会形成比较周密、完备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这里从四个方面对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作概要的介绍,阐述当前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简单来说, 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由四大板块、四个方面的安全生产的法律、相关立法组成。一是安全生产的法律,二是安全生产的法规,三是安全生产的行政规章,四是法定的安全生产标准。

以下按照四方面的地位高低和效力进行介绍。

1 、 安全生产法律

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安全,在建国不久,提出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改革开放以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得到了高速的发展。我国安全生产的立法主要是从改革开放以后开始完善的。

目前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已经有了雏形、有了基础。自改革开放到现在 30 年之间,国家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有几十部之多,这些安全生产法律可细化为三类。

第一类是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所谓基本法律是针对我国各行各业、安全生产领域普遍存在的重大问题、基本问题、共性问题、普遍性问题所制订的法律。 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大政方针、基本的法律制度、重要的原则和具体的法律规定,要通过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加以规定。安全生产基本法律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的核心部分,处于重要地位,这是由它调整范围的广泛性、制度原则的根本性决定的。

它的法律地位和效力是在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最高的。 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就是《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是 2002 年 6 月 29 日九届人大 28 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同年 11 月 1 日正式实施。

《安全生产法》的出台和实施标志着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框架的建设形成了雏形,也标志着我国安全生产的法制开始全面起步。 《安全生产法》规定了七项基本法律制度,是安全生产其他立法中所必须要遵守的。

第二类是单行的安全生产法律,所谓单行的安全生产法律就是单独在某一行业、某一方面、某一领域解决特殊法律问题的安全生产法律。它是一个法学术语,归结到一点就是解决特殊问题的特殊法。它和《安全生产法》这种基本法律不同,后者解决共性的问题,前者解决个性问题;后者解决普遍问题,前者解决特殊问题;前者调整和适用的范围要小于后者。

迄今为止,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单行的安全生产法律共有 4 部。

最早的一部是 1983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海上**繁荣,海上船舶的航行、活动频繁,海上交通安全秩序曾一度出现问题,针对这一情况制定了该法。

1992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生产法》 。我国矿产资源丰富,目前探明开放的矿种有 180 多种,其中产量大、资源丰富的有几十种,如煤炭、石油、金属矿。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的末期,矿山安全问题比较突出,矿产开采多是地下开采,地质条件恶劣,危险性大、作业条件艰苦、安全事故频发,对安全条件要求高。

针对这些矿产开采中的安全问题,审议通过了该法。在该法律实施的十几年间又出现了新的问题、新的要求,目前正在对该法律进行修正。

1998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火灾在我国生产经营领域、居民社会生活领域时有发生,如何处理火灾、及时扑救火灾,被提到了国家的日程,故制定了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俗话说,要想富先修路,但是路的建设、路的管理、行车秩序、交通安全一直是安全生产领域比较突出、非常棘手的问题。改革开放以来,公路道路、各种等级道路的修建,像北京这种超大城市的高速公路、快速公路、等级公路的修建,历程很长,各种车辆在道路上行驶,人民群众在道路上行走,种种原因我国的道路交通情况令人担忧。

从 2001 年到去年,每年道路交通事故的死亡人数都在 10 万人上下, 05 年以前到 01 年每年道路交通事故的死亡人数都超过 10 万人,去年第一次降到了 10 万人以下,公安部门下了大工夫,全社会都参与维护道路交通安全。道路交通的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占我们国家各类事故总量的 70% 以上,死亡人数也占 70% 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是安全领域的第一杀手,所以要依法规范道路交通秩序,加强管理,所以人大常委会于 2003 年 10 月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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