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危险作业审批制度

发布 2020-02-26 14:19:28 阅读 2886

1、 目的和范围。

1.1为规范公司危险作业安全管理,防止发生各类事故,保障作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结合公司生产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危险作业审批以及相关方进行本公司的危险作业审批管理。

2、 引用标准 / 文件。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11.01 施行

2.2《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16号)2008.02.01 施行。

2.3《浙江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6.11.01 施行。

2.4《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2004.08.24 施行。

3、 术语和定义。

3.1 危险作业:在安装、生产、工作中具有较高危险性,可能对作业人员造**身伤害和各类事故的作业或任务。

如检维修设备设施高处作业,易燃易爆场所动火、高压带电作业、受限空间作业、吊装作业、动土作业、短路作业等。

3.2 动火作业:指在厂区内进行焊接、切割、加热、打磨以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电钻、砂轮等可能产生火焰、火星、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3.3 受限空间:一切通风不良、容易造成有毒有害气体积聚和缺氧的设备、设施和场所。

3.4 受限空间作业:在受限空间的作业。

3.5 高架作业: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或者虽然在2米以下,但在作业地段坡度大于45°的斜坡下面、四口、机械振动**动)、毒害物质及其他易伤害的物体等。

3.6 吊装作业:利用移动式起重机将重物吊起,并使重物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

3.7 动土作业:挖土、打桩、地锚入土深度0.5米以上;地面堆放负重在50kg/㎡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的作业。

3.8 断路作业:生产区域的交通道路上进行施工或吊运物体等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3.9盲板抽堵作业:在设备检修及抢修时,设备、管道内存有物料(气、 液、固态)及一定温度、压力的情况下盲板抽堵作业。

3.10 设备检修作业:为了保持和恢复设备、设施规定的性能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包括检测和修理。

4、 职责。

4.1 采购部门负责对承包单位的施工资质进行审核,并依据《供方管理程序》对承包方实施权责范围内的管理。

4.2 发包单位负责与承包方签订施工相关安全协议,并负责监督承包单位危险作业的审批工作。对危险作业的现场施工实施监督管理。

4.3 安监委负责对危险作业的审批过程实施监督管理,并有权不定期巡视危险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情况。

4.4 承包单位负责提供危险作业人员的资质证明资料交安监委审核;负责提出危险作业申请;负责对施工人员进行入场前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并对现场施工全过程实施安全监督和管理。

4.5 公司各部门有危险作业需求的,须报部门负责人审核,安监委批准,并经安监委对现场施工的防护工作进行审核确认后,方能开始施工作业。

5、 内容与要求。

5.1工作流程图(见附件1)

见附件15.2 总要求。

5.2.1 各单位必须贯彻执行****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高度重视危险作业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分级管理,分线负责”的原则,对危险作业项目实施“全员参与,全面受控”的安全管理,创造良好的作业条件,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

5.2.2 不得将危险作业项目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企业或个人。

5.2.3 危险作业项目,实行“谁组织生产,谁制定安全措施”、“谁批准方案实施,谁负责措施落实”的管理体制,并明确各方责任。

5.2.4 重大危险作业项目的安全交底,应履行层层签字后交底书应存档备案。

5.2.5 危险作业项目未经审批不得施工作业(特殊紧急情况除外)。

5.2.6 凡属从事危险作业范围内工作的单位,必须填写《危险作业审批表》一式二份(动火作业填写《动火作业申请表》),由相关职能部门审查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后,经安监委批准后方可施工。

5.2.7 特殊情况无法履行审批手续时,现场应有专人负责安全工作,并有具体的安全措施,在情况允许后立即到安监委补办审批手续。

5.2.8 安监委及有关职能部门应及时对危险作业点进行现场全面检查,作业中应布置安全人员和相关部门人员做重点监督监护。

5.3 电气高压(1000v)以上带电危险作业安全消防管理。

5.3.1 严格执行国家《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等相关规定标准执行。

5.3.2 作业前,制定相应安全措施,并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

5.3.3 《危险作业许可证》由安监委,工艺和维修部主管审批。

5.3.4 必须执行“工作票”制度和“挂牌”规定。

5.4 动火作业安全消防管理。

5.4.1动火作业分级。

5.4.1.1 一级动火:在防爆区或在危险化学品存在的区域进行的动火作业。

5.4.1.2 二级动火:在非防爆区或没有危险化学品存在的地方进行的动火作业。

5.4.1.3 **动火:固定动火点的动火。

5.4.2 动火作业的准备工作。

5.4.2.1 动火作业前必须把区域内的易燃易爆、可燃物品移出。

5.4.2.2 在动火作业现场应准备好充满的、可以使用的,并且是适用的灭火器。

5.4.2.3 动火作业区域应保持良好的通风状态,如果在通风条件差的容器或其它限制空间内进行明火作业,应加强通风和安全措施。

5.4.2.4 实行动火作业的区域应设置隔离装置,并张贴警示标识,防止工作无关人员的进入。

5.4.3 动火作业的批准。

5.4.3.1在执行动火作业前必须申请动火作业许可证,严格按照动火作业的相关要求执行,动火作业许可须经过批准人的批准。

5.4.3.2申请人必须遵守动火作业许可证声明的所有条款。

5.4.3.3作业证中涉及的相关内容必须保证由相关人员填写完整。

5.4.3.

4动火作业的区域和将要使用的工具必须由申请人和批准人亲自检查,批准人员也可同时邀请其他相关专业人员负责共同检查,该检查也应有签字,不允许未经完整的检查就签发安全工作许可证。如果批准人不在工厂,则由经过事先授权的委派人进行批准工作,委派人也必须在现场经过确认后才能签发安全工作许可证。

5.4.3.

5安全工作许可证必须明确表明作业有效的区域、日期和时间;安全工作许可证的有效时间为8小时。如果作业时间超出规定的时间,必须申请新的安全工作许可证,并且经过相应的批准才能继续进行动火作业。

5.4.3.6对于公司的承包商操作,也必须经过动火作业培训和相关的批准,动火作业时需要承包商的安全负责人在现场进行确认。

5.4.4 注意事项。

5.4.4.1禁止在有**性气氛(如可燃气体、蒸汽、液体或者灰尘的空气混和物),或者设备内部未清洁干净,或者有可燃性灰尘的积聚的情况进行动火作业。

5.4.4.2申请人、巡视员、负责人、委派人、批准人等必须经过动火作业的培训。

5.4.4.3从事焊接的人员(包括巡视员、同一区域而受到影响的员工)必须佩戴合适的安全帽、安全鞋、眼镜,特别是防护面罩等,假如影响到周围作业人员,周围人员可以暂停作业。

5.4.4.

4进行管道或者反应釜等动火作业时,注意是否有热量通过管道或者空气或者其它介质进行传导或辐射,一旦发现这种情况,必须密切关注热量的流向,保持高度的警惕。动火结束后,必须在30-60min内再次复查这种情况,确保无任何隐患存在。

5.4.4.5在动火作业过程中,任何人发现任何可能的危险因素不适合动火作业的继续时,都有权立即取消或暂停动火作业,并立即汇报。

5.4.4.6室外动火作业时必须使用路障标志或者类似的标志围在动火作业区域周围;如果动火作业在较高的地方,则标志应设定在其下方,并应有监护人进行现场监护。

5.4.5 培训。

5.4.5.1所有可能从事,监管动火作业的员工必须得到相应的授权培训。

5.4.5.2 从事焊接等特种作业的员工必须经过特种资质培训,在资质有效期内上岗作业。

5.5 临时用电作业管理。

5.5.1 工作许可。

5.5.1.1工作许可证申请要严格按照《工作许可程序》进行。从事临时用电操作必须开具工作许可证。

5.5.1.2批准人需要指明穿戴合适的个人劳保用品,申请人必须穿戴指定的个人劳保用品,包括但不限于安全帽、安全眼镜、安全鞋、气体防护设备等。

5.5.2 操作要点。

5.5.2.1 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应办理临时用电许可。

5.5.2.

2 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空压机房和具有火灾**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确属装置生产或检修施工需要时,在办理临时用电线路审批单的同时,按规定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

5.5.2.3 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将安全措施人填入《临时用电线路审批单》内。

5.5.2.4 施工单位负责人到电气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电线路审批单》。

5.5.2.5 电气维修人员应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后签发《临时用电许可证》。

5.5.2.6 作业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通知负责配送电的单位停电,以便及时拆除临时用电线路。

5.5.2.7 有自备电源的施工和检修队伍,自备电源不应接入企业内公用电网。

5.5.2.8 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气工作人员,应持有电工作业证。

5.5.2.9 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应符合国家规范要求标准,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并接地良好。

5.5.2.10 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应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5.5.2.11 临时用电设备及线路的绝缘应良好。

a、临时用电的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芯线,架空线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施工现场不低于2.5米,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米,架空线应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和脚手架上。

b、对需埋地敷设的电缆线路应该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地深度不小于0.7米,穿越公路时应增加防护套管。

c、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编号,应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应能牢靠关闭。

d、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应该超过12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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