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作业审批制度

发布 2020-02-26 14:12:28 阅读 6135

一、危险作业范围。

1.1 登高作业:工人在离地面2 米以上的地点进行作业时,称为登高作业(有固定操作室或作业平台除外)。

登高作业分为四级:一级(2-5 米);二级(5-10 米);**(10-30 米);四级(30 米)以上。

1.2 带电作业。

1.3 禁火区内进行明火或易燃作业。

1.4 爆破或有**危险的作业。

1.5 有中毒或窒息危险的作业。

1.6 起重作业等。

二、审批手续。

2.1 凡属危险作业,均由下达任务部门和执行单位共同填写《危险作业申请表》,一式两份,经安全部审查后(带电作业须经技术部审查),方可进行作业,申请单存安全部、作业单位各一份。

2.2 二级以上的登高作业,必须通知安全部派人现场检查后,方可施工。

2.3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必须进行气体抽样检验,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在现场指挥与严密监护下方可作业。

2.4 如因工作需要,将一般作业改为危险作业的,也应按规定审查后再施工。如情况紧急不能及时履行审批手续,现场应有专人负责,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立即通知安全部和相关职能部门。

2.5 禁火区临时动火要办理《禁火区动火申请表》,领取《动火证》,方可动火。

2.6 处罚:违反上述规定,擅自冒险作业,将追究部门及个人责任,并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经济处罚,造成后果的从重追究责任。

三、附则。3.1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3.2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公司以前制定的有关制度、规定等如与本制度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危险作业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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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工程危险作业制度。1 从事施工 养护作业的部门必须到管段交警 路政部门办理施工安全审批手续。2 办理施工安全管理审批手续时施工单位应递交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施工申请书 施工现场示意图 施工管理方案 标志标牌设置示意图和施工安全管理措施及施工安全标志标牌的清单 施工人员身份证 驾驶证 施工车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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