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作业审批制度

发布 2020-02-26 14:04:28 阅读 776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和兵器工业集团《兵器工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标准》等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规定,为加强危险作业的安全监管,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和兵器工业集团《兵器工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标准》等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规定,为加强危险作业的安全监管,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了危险作业审批管理内容、管理职责和考核。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危险作业的审批。

第四条危险作业是指对操作者本人、周围其他人员和企业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各单位负责填写《危险作业申报表》,由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后,报相关业务部门审核。

第六条生产安全部、保卫武装部、动力能源公司、精密设备维修安装中心、基建管理处负责管理。

第三章管理内容。

第七条审批程序。

一) 高处作业。

1)高处作业是指坠落高度基准面在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特殊高处作业是指在强风(阵风六级以上、风速10.8m/s)、异温、雪天、雨天、夜间、带电、悬空高处作业; 一般高处作业是指除特殊高处作业以外的高处作业。

2)一般高处作业由施工单位填写《高处作业申报表》(见附录a),并制定出相应防范措施,经由施工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后,报项目单位技安环保室(组)和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作业。

3) 特殊高处作业应由施工单位填写《高处作业申报表》,并制定出相应防范措施,经项目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后,报基建管理处和生产安全部批准后,方可进行作业。施工单位应有相关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和监护工作。

二) 带电作业。

1)带电作业是指在不停电的电气设备上的作业。

2)进行带电作业前,施工单位应制定出相应防范措施,并填写《带电作业申报表》(见附录b)。带电作业应报分(子)公司生产准备部门批准,并经技安环保室(组)备案后,报动力能源公司能源科和精密设备维修安装中心设备科,方可进行作业。作业时现场应设专人进行指挥和监护。

三) 动火作业。

1)动火作业是指在非动火区或盛装可燃液体、气体、液化气体的容器及管道周围10m以内的作业。

2)按照《消防安全管理规范》有关规定执行。动火作业前应经保卫武装部消防大队审核批准并办理动火证后,方可进行作业。

3)在盛装可燃液体、气体、液化气体的容器、管道上进行焊接作业前,必须采取置换动火或带压不置换动火的安全措施,并经取样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4)在盛装可燃液体、气体、液化气体的容器、管道上进行补焊作业时,必须与正在生产的系统隔离。

5)作业区域应通风良好并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工具和设备。

四) 爆破或有**危险的作业。

1)爆破作业是指存在有**危险性的作业。

2)凡在厂区内进行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具有相关爆破作业的资质)。作业前,应制定相应爆破方案及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措施,以出书面形式,报保卫武装部、生产安全部批准后方可进行作业,作业过程中应有专业技术人员在现场进行指导和监护。

五) 罐内作业。

1)罐内作业是指凡进入塔、釜、槽罐、炉膛、容器进行的作业。

2)从事罐内作业的车间、班组,应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并认真填写《罐内作业申报表》(见附录c)。工作前,分(子)公司技安环保室(组)应组织技术、生产准备部门和车间一起制定出切实可行的防止中毒或窒息危险的安全防范措施,方可进行作业。

六) 大型吊装作业。

1)大型物料吊装是指两台或多台起重机吊运同一重物的吊装。

2)在大型吊装作业前,施工作业单位应制定出完善安全防护措施和吊装方案经分(子)公司主管领导签字后,报精密设备维修安装中心设备科、基建管理处审批,并在生产安全部备案后,方可进行作业。施工单位的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和监护工作。

第四章要求。

第八条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作业前须进行上岗前的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条进行危险作业前,要认真检查防护用品、工具、用具,保证其完好可靠,符合安全要求。工作时,应正确使用好防护用品、工具和用具。

第十条进行危险作业时,工作区域内应清洁,道路畅通,要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十一条对违反或不执行本规定的,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考核。

第十二条严格按照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和奖惩。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原《危险作业审批规范》同时废止。

附录a:高处作业申报表。

附录b带电作业申报表。

罐内作业申报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和兵器工业集团《兵器工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标准》等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规定,为加强危险作业的安全监管,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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