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区作业安全规程及安全作业证填写规范

发布 2020-02-25 02:20:28 阅读 1989

作业票证办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检修施工单位作业负责人、作业人为同一人签字。

2、电焊、焊接等特种作业人员证件号未填写,动火作业在作业人后面填写,一般是t+身份证号码。

3、动火作业涉及的临时用电作业证未办理。

4、动火作业中未写明动火作业的内容,**未设计,在动火地点中明确。

5、风险分析填写为注意事项。应填写何种原因可能导致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容器**、中毒和窒息及其它伤害等。

6、审批时间存在未批先作业情况。

7、动火作业前分析执行不严格,受限空间未每两小时分析一次。

8、班长作业确认未严格执行。

9、作业完工验收后应确认无火星残留,无相关记录。

10、存在空项漏签情况。

11、作业票证第三联未发给施工作业单位。

12、安全措施未落实到位,应急器材未按规定配备。

13、作业票证归档混乱。按时间先后顺序装订。

14、作业证编号未登记。涉及到的其它作业也应填写编号。

动火安全作业证。

填写说明:1、动火作业: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装置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作业。

2、动火作业分级。

3、动火地点发生变更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4、动火开始时间不能早于审批时间。

5、动火分析与动火作业间隔不应超过30 min,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min,应重新分析。可燃气体浓度(苯)应低于0.2%。

6、涉及其它的特殊作业:同时涉及临时用电、高处、受限空间作业的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证。

7、危害辨识:何种原因可能导致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容器**、中毒和窒息及其它伤害等。

8、其它安全措施:如专人监护或其它安全措施。有施工方案,施工方案的安全技术措施应交底,由作业负责人与属地负责人共同签字确认。

9、实施安全教育人:由作业部安全员和动火作业负责人对现场监护人和作业人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所从事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作业场所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应采取的具体安全措施、作业过程所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事故应急处置措施及有关事故案例、经验和教训等。

10、作业完后要进行检查验收,确保无火星残留,做到工完场清。

11、作业票证不能有空项,如该项无需填写,划斜杠。

3 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装置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作业。

3.1 作业分级。

3.2 动火作业基本要求。

1)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需求。

2)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

3)盛有或盛装过危险化学品的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设施,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

4)拆除管线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根据所要拆除管线的情况制定安全防火措施。

5)在有可燃物构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6)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时,设备内氧含量不应超过23.5%。

7)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点10 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8)铁路沿线25 m以内的动火作业,如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

9)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之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作业地点间距不应小于10m,并应设置防晒设施。

10)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11)五级风以上(含五级)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确需动火,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3.3 特殊动火作业要求。

特殊动火作业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2)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应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13)应预先制定作业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14)动火点所在的生产车间(分厂)应预先通知工厂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15)应在正压条件下进行作业;

16)应保持作业现场通排风良好。

3.4 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3.4.1 作业前应进行动火分析,要求如下:

1)动火分析的监测点要有代表性,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检测分析;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

2)在设备外部动火,应在不小于动火点10 m范围内进行动火分析;

3)动火分析与动火作业间隔不应超过30 min,如现场条件不允许,间隔时间可适当放宽,但不应超过60min;

4)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min,应重新分析,每日动火前均应进行动火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应随时进行监测;

5)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3.4.2 动火分析合格标准为: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分数);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分数)。

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

6 临时用电作业。

6.1 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危险场所内不应接临时电源,确需时应对周围环境进行可燃气体检测分析,分析结果应符合5.4.2的要求。

6.2 各类移动电源及外部自备电源,不应接入电网。

6.3 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

6.4 在开关上接引、拆除临时用电线路时,其上级开关应断电上锁并加挂安全警示标牌。

6.5 临时用电应设置保护开关,使用前应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的可靠性。所有的临时用电均应设置接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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